一、引言 由于研发过程的高风险性以及创新产品的正外部性,企业实际的研发投入往往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阿罗,1962)。为解决市场失灵,促进企业创新,政府会通过政策手段刺激企业提高研发水平(格林沃尔德、施蒂格利茨,1986)。其中,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政府常用的手段之一(霍尔、范里嫩,2000)。研发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实际的研发支出数额基础上,可以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这一政策通过税收抵减的形式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本。据统计,2020年,中国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减免税达1713亿元①。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也从2008年的50%提高到2018年的75%,再到2021年的100%。可见,政府在持续加大税收让利力度,着力推动以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有文献研究表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水平(程瑶、闫慧慧,2018;冯泽等,2019;陈强远等,2020;霍尔、范里嫩,2000;格里夫斯等,2001;布卢姆等,2002;汤姆森,2013;厄恩斯特等,2014;古切里、刘,2019;艾维斯等,2021)。但是,这些文献主要通过比较政策颁布前后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变化来讨论政策的影响,直接基于企业实际的研发加计扣除数据来开展分析的研究几乎没有。具体而言,已有研究仅限于发现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创新,对于企业实际享受的政策优惠程度、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程度的影响因素,以及政策优惠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更细致的问题,并未进行深入探讨。在缺乏政策明细数据的情况下想要深入认识政策的执行效果具有较大难度,研究结论对于如何完善该政策所能提供的启示也非常有限。事实上,对于该政策的具体执行,相关的质疑不在少数。例如:抱怨政府允许的加计扣除项目范围较窄,导致企业享受的研发加计扣除程度较低(范金等,2011;王再进、方衍,2013;胡华夏等,2017;郭健,2017);由于加计扣除过程涉及税务、科技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执行主体的运行效率(赵彤等,2014;郭健,2017)和政府部门人员对研发项目的专业判断能力(范金等,2011;连燕华等,2012;胡华夏等,2017)都会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囿于数据限制,针对上述重要问题的定量研究非常少。即便有,也是通过问卷调查获取的少量企业数据开展的,研究结论的代表性和研究深度都亟待提高。这无疑会阻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更深入的认识,也不利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2014年开始,中国A股上市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企业因为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而减免的所得税会被披露在此。我们据此可以推算出企业实际的研发加计扣除金额,进而从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往文献的视角对中国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运行情况展开大样本实证检验。采用中国A股2500家上市公司2014-2020年的数据,本文考察了3个问题:(1)企业实际的研发加计扣除率有多高?与法定标准有多大差距?(2)如果实际的研发加计扣除率低于法定标准,意味着企业的研发支出没有被税务部门全部认定,那么,哪些原因可以对此进行解释?(3)税务部门没有全部认可企业研发支出的这一行为是否科学?这3个问题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可以帮助我们全面认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运行效果。 实证结果显示:(1)平均而言,企业实际的研发加计扣除率为法定标准的67%,这意味着企业尚有33%的研发支出没有被税务部门认定。(2)税法对研发支出的认定口径窄于会计准则是实际研发加计扣除率不足的重要原因。此外,税务人员的素质越高,其对研发支出的认定越严格,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率。但是,税务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率。此外,国有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程度比非国有企业低6.3%;研发操纵嫌疑较强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程度比研发操纵嫌疑较弱的企业低3.3%;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程度比非高新技术企业高18.9%。(3)将企业的研发支出分解为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支出和未予认定的研发支出,发现两者都能显著促进企业的创新产出,但创新产出对两类研发支出的弹性分别为0.339和0.013,相差近25倍。这意味着税务部门筛选的研发支出质量更高,从而说明税务部门没有全部认定企业研发支出的这一行为是有科学性的。进一步,税务人员的素质水平越高,其认定的研发支出质量更高,即税务人员的素质水平提高了税务部门筛选高质量研发支出的能力。而税务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在提高研发加计扣除率的同时并没有因简化审批而损害其筛选高质量研发支出的能力。此外,由于高昂的审查成本,税务部门只能部分识别企业操纵的研发支出。这会导致其认定的研发支出质量下降,即企业的研发操纵行为弱化了这一能力。 本文有以下两方面的学术贡献:(1)已有关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文献主要集中考察了政策实施对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程瑶、闫慧慧,2018;冯泽等,2019;陈强远等,2020;霍尔、范里嫩,2000;格里夫斯等,2001;布卢姆等,2002;汤姆森,2013;厄恩斯特等,2014;古切里、刘,2019;田等,2020;艾维斯等,2021)。这些文献主要通过比较政策前后的企业行为差异来实现研究目的,没有用到企业实际的研发加计扣除数据②。不同于已有文献,本文通过手工搜集公司层面的研发加计扣除数据,并系统考察了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密切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此外,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仅限于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而本文考察了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和未予认定的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不同影响。以上探讨可以在研究问题和研究内容上加深我们对政策经济后果的理解。(2)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似,有少量文献考察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但大多基于小样本的问卷调查研究(范金等,2011;王再进、方衍,2013;胡华夏等,2017;郭健,2017)。这一方面导致这些研究所得出结论的代表性有限,另一方面因为研究问题只能局限于问卷内容,所以诸多有价值的研究问题无法开展。本文基于2500家上市公司的大样本实证考察,既深化了研究内容,又确保研究结论更具代表性。总之,本文在研究问题、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上都与已有文献存在显著差异,这也因此体现了本文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对于本文的政策启示,我们在结论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