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行为者本身:当代德性伦理学的进路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山东济南 250014),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当代兴起的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不同于功利论和义务论的理论进路,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以行为者为中心涉及如何以德性概念来解释或理解行为与情感。德性是在道德现象世界表现为行为与情感的行为者相对稳定的内在品质。以行为者为中心,德性伦理学就不仅仅将行为看成单个孤立的原子式行为,而是将行为和情感与行为者内在关联。回到行为者本身,还需要回答为什么人需要德性。德性伦理学强调行为者的幸福与德性的内在关联,虽然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不否认外在善在幸福概念中的地位。然而,仅仅看到德性与行为者幸福的内在关联还没有回答一个重要问题:德性有时要求自我牺牲。回答这一问题,就要超出自我幸福的眼界。当代德性伦理学以伦理自然主义来解释人类需要德性的问题。在麦道威尔那里,他提出了“第二自然”的概念,而赫斯特豪斯则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提出了四重功能目的论的伦理自然主义。回到行为者本身,建构德性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发展的重要方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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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2)11-0017-13

       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行为者为中心,是不同规范伦理学进路的重大基础性问题。现代规范伦理学以行为为中心,传统规范伦理学(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当代德性伦理学家发起复兴德性伦理学的运动①,就是回到行为者本身。向人本身回归的德性伦理学,同样也是向伦理自然主义的回归。回到伦理自然主义这一生命层次,重新诠释人类存在以及人的行为,是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发展趋向。这一趋势向我们揭示了现代规范伦理学的内在缺陷以及重构的必要性。

       一、问题的缘起

       伦理学何为?从古希腊伦理学视域来看,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好人(善者)是伦理学关注的重心,即伦理学是关于人或人生何以能够美善的一门学科。而在现代伦理学看来,怎样的行为才是好(善的、对的)行为,这应是伦理学关注的重心。换言之,以行为评价和行为指导取代了对人的德性规范要求。这是学科对象或领域的重大转换。这是怎么发生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过程中,西方伦理学范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的德性伦理学向以功利主义(功利论)和义务论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的转换。功利论的代表人物为边沁和密尔,义务论的代表人物为康德。功利主义在当代仍然在发展,后果主义就是其新形态。功利主义以功利概念为其核心,义务论以义务(或责任)概念为核心;功利强调的是行为的后果,而义务则是行为所履行的原则。这表明了伦理学所具有的行为评价和行为指导功能。然而,自从安斯库姆以来,反理论(anti-thoery)②的伦理学家们对于近现代以来的功利论和义务论进行了持续批评,揭示这样的理论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困难。在安斯库姆、麦金太尔、罗伯茨等人看来,如果抛开了行为者,就行为事实来描述行为,则根本不可能给出一种富有说服力的伦理学阐述。③现代道德哲学在对道德生活世界中具有道德性质的“行为”进行事实描述时,已经将道德生活世界的本体——道德行为者遗忘了。

       道德现象界的行为事实,根源于现象产生的本体:行为者。然而,自边沁以降的现代道德哲学,放弃了亚里士多德式的理论视域,而将原子化的行为事实作为道德描述和道德判断的基本单元。无论是功利主义、后果主义还是道义论伦理学的信奉者,都把进行评价的道德行为(及不道德的行为)与行为者的品格德性、心理情感以及行为者的生活整体完全割裂开来。康德式的绝对命令,并不关联特殊行为者的生活背景,恰恰相反,超出行为者的经验视域的先验普遍性才是其基本特征,这种先验的普遍性首先来自孤立化的单个行为。功利主义则完全从后果来考虑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不论这样的行为是出于什么样的德性品格之人的道德动机。④这样一种对行为的描述或现代行为科学正如奎因所认识到的,它省略了所有对目的、意图和理由的参照。一个紧紧抓住原则的普遍性,另一个则紧紧抓住后果的有效性,然而,两者实际上都是指向一个目标:单个孤立的行为(行动)。两者虽然区别巨大,但都希望以这样一个原子化的阿基米德点来建构现代伦理学。这样一种理论建构进路有着它的直观合理性。正如胡塞尔所说:“生活世界在其中被给予的那种直接经验,是一切客观认识的最后基础。”⑤生活世界的直接经验就是每天呈现的大量单个行为。直接经验是一切客观认识的基础。因此,看似超验的义务论根植于生活世界的道德现象。无论是经验论的功利论还是先验论的义务论,都力图从单个的行为上升到具有最一般意义的普遍概括。从大量单个的原子式事实中寻找到共同特征,从而上升到最一般的普遍性,这一方法是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方法,尤其是机械论的方法。麦金太尔指出:“17和18世纪以及后来的许多学说中,在机械论解释观点的核心处,对人类行为的理解是一种得到类似法则的普遍概括说明的永恒不变的概念,引证一个原因也就是引证一个必要或充分条件,或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使之作为所要解释的任何行为的前提。所以每一机械论的因果序列都例示着某种一般普遍概括,并且这种普遍概括都有一个确切指明的范围。旨在具有范围上的普遍性的牛顿力学的运动法则提供了这类普遍概括的范例。”⑥以对自然物质进行物理研究的牛顿方法来对个体和社会存在的人进行研究,在道德领域里被称为道德牛顿主义(Moral Newtonianism)。然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的普遍概括并非如同在自然科学领域里一样成功,至少在伦理学领域是如此。这是因为,人类行为领域并非像自然科学领域那样,为必然性的规律所支配,而是有人的意志以及人所处的情景等因素。康德意识到了自然法则与人的行为法则这样两类法则的根本不同,但他仍然力图像自然法则那样确立行为的普遍法则。然而,确立指导和评价行为的普遍法则,就能够说明行为者本身吗?即使是成功得出了行为的普遍应当,仍然没有对于人作为道德行为者的说明。一个个具体行为是行为者的内在世界(品格品质等)表达与显现,正如胡塞尔在讨论“事物”时的类似说法:“但事物本身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被‘具有’的东西,而恰恰是最终的‘具有者’的东西,——简短地说,……它是最终的基体。”⑦对于伦理问题的最终合理阐述,就在于回到行为者本身,即行为之源那里。

       二、行为者进路中的行为与情感

       与现代规范伦理学将行为作为伦理学的阿基米德点不同,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agent-centred),就不是如同道义论或功利论那样以规则或后果为中心。道义论关注行为的正当或善恶,以行为者为中心则关注行为者的品德或德性。斯洛特说:“以行为者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进路处理行为的道德或伦理地位,整个地依赖于独立和基本的动机、品格品质或个人的德性伦理特征。”⑧在德性伦理学看来,日常生活世界的大量行为,不过是日常生活现象背后行为者的道德表现。那么,行为者以什么在行为中展现自己的内在道德形象?回答是:以自己的品格(character)、品质(trait)或品性(disposition)。正是这三者体现着行为者的道德品性,并且通过行为展现出来。因而,以行为者为中心的德性伦理学是以德性(virtue)为基本概念的。德性就是这三者的优秀、卓越或好(善)的方面。亚里士多德明确谈到,德性(arete)是人的内在品质(hexis)⑨,内在品质如果在道德生活实践中不被展露,则永远不可能得到现象界的指读。正因为如此,德性在行为现象界,就是人的内在潜能的卓越发挥。⑩德性作为品格品质的一种特性或一种呈现状态,是与道德生活世界中的行为者相关联的,它是通过行为者在各种社会生活以及人际交往的生存境遇中相对稳定的欲求、态度以及行为方式展现出来的。达沃尔在谈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概念时说:“德性是品格(character)的品质(trait),也就是说,它是用以选择一定的行为(作为高尚的)和避免一定的行为(作为卑下的)的确定品性(disposition)。”(11)因此,德性伦理学并非不涉及行为,恰恰相反,它要通过行为来展现。德性就是一个行为者的内在品格、品质(trait)和品性中相对于自我、他人与社会而言的好或善的那些要素。或者说,这些要素可以称之为德性,而与其相反的要素,则称之为恶习(vice)(或“恶”)。有德性品质,同时也有相反恶的品质。就道德生活的现象描述,有这样三种类型的行为者:具有德性品格品质和品性的人(善者),不具有这样的德性品格品质的人(坏人),以及不完全具有德性品格品质的人(或其行为处于没有完全定型中的人)。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对于人的内在品格德性持有一种先验的结构论(如董仲舒式的人性论),而是认为,每个人都具有成为有德性的行为者的内在潜质,但需要后天的习惯培养(具有共同潜质的自然人及有向道德人转化的内在可能),因而亚里士多德强调道德实践的重要性。在道德实践中,实践理性(phronesis)起关键性作用。没有理性的作用,我们的情感与行为都将是盲目的。德性伦理学认为,行为者的内在品性(或性情)心理既是基础性的同时又具有生长性,而实践理性或实践智慧在其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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