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报怨”还是“以直报怨”:论道德行为中的情感因素

作 者:
伍龙 

作者简介:
伍龙,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孔子认为一般人面对怨恨时,“以直报怨”优于“以德报怨”。这体现出孔子注重道德主体的情感因素,强调人与人之间在情感层面的对等,而这一道德规范也因具备了情感基础而能更好地被践行。《道德经》提出“报怨以德”,其内涵与孔子的主张有相通之处。“以直报怨”与“以德报怨”的差异与张力提示我们注重道德主体的情感因素,并留意其具有的“情理兼备”的特质。这既能避免对道德主体、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作抽象理解,又使得对道德主体及其行为的评价不会导向相对主义。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道德主体的基础上,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落实道德行为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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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

       在《论语》中,孔子曾就“以德报怨”的问题与他者展开对话。孔子并没有肯定和选择这一方案,而是主张“以直报怨”。这体现出孔子注重道德主体在情感上的对等与公正。道德行为是一种重要的生活实践,道德主体的情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照顾并满足这一情感需求是道德行为得以更好展开的重要保障。“以直报怨”提醒我们在关注道德行为产生的结果的同时,也要考察和反思道德行为实际展开的过程,特别是关注这一过程中道德主体的情感因素,这将有利于道德原则更好地贯彻于道德行为。

       一、《论语》中的“以直报怨”

       《论语》中曾提及“以德报怨”与“以直报怨”,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颇值得玩味。面对他者“怨怼”的情感,以“德”或以“直”来应答是一对相反的选择。为什么孔子并未选择看上去更可贵的“以德报怨”而倾向于“以直报怨”呢?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些思考涉及道德主体的情感、道德原则与道德行为等诸多方面。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有人向孔子请问:您觉得“以德报怨”如何?提问的人也许认为这样的方案会得到肯定,但孔子却持否定态度,反问道:“何以报德?”即如果我以德来报他者之怨,那么别人以德对我时,我要拿什么去回报呢?因此,孔子提出了更为可行而切实的方案:“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这里的“德”是什么?朱熹认为是恩惠。“德,谓恩惠也。”(朱熹,第158页)以恩惠来回报他者给予的怨恨,听起来很高尚,但在实行伊始就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这样做是否公允?第二,这样做是否可行?对于第一个问题,历代学者多有关注。朱熹说:“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同上)朱熹认同孔子的看法,将“直”与公允、无私相联系,从一个侧面表明“以德报怨”有失公允。唯有做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才能使“二者之报各得其所”(同上)。若以德来报他者之怨,很难维系天下人心中认可的公允与平衡:“若行怨而德报者,则天下皆行怨以要德报之,如此者,是取怨之道也。”(程树德,第1169页)可见,“以德报怨”之所以不能作为普遍的道德原则来指导行为,是因为它违背了人对情感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认知与判断。

       与之相应,“以直报怨”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道德正当性。这一点可以通过对“以直报怨”的逐字分析得以呈现。首先,“以”在这里是“用”的意思,这体现出道德主体的自主性:我自觉主动地使用“直”来回应他人的“怨”。换言之,“以直报怨”是道德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作出的自主决定。其次是“直”。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直,正见也,从乚、从十、从目。徐锴曰:乚,隐也。今十目所见,是直也。”(许慎,第267页)可见,“直”和“乚”相对,有不加隐瞒、坦率直接之意。在《论语》中,“直”也多有这样的意思:“‘直’在不少场合都与率性、坦直的情感表达方式有关。”(冯兵,第54页)那么,什么是“报”呢?“报,当罪人也。”(许慎,第215页)“报”是指需要承担与其罪行相应刑罚的人。此处“当”有“应当”“相应”的含义,这说明“报”乃是以对应或对等的方式来予以相应的回报或回击。“怨,恚也。从心,夗声。”(同上,第221页)“怨”有不满、怨恨之意,因为“从心”,“怨”又表现为一种内在的情感。由此,“怨”既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又是表之于外的一种情绪。

       可见,“以直报怨”是道德主体用直接而坦率的情感来回应对方的怨恨或不满,这是在甄别后自主作出的选择。这里的“直”既可以是客观上的公正、无私或正当,也可以是主观上涉及个体私德的正直、坦直。(参见李洪卫,第228页)而“怨”作为人自身的一种内在情感,在外在表现上往往呈现为一种矛盾含而未发的状态,但不满、怨恨等情绪已有所显现。在这种情况下,以“直”来应对,不但可以直面和回击对方的“怨”,而且对实行“以直报怨”的道德主体来说,能有效化解内心的气愤,并逐步将这些怨怼忘却。“夫含忍而不报,则其怨之本固未尝去,将待其时之可报而报之耳。……既报则可以忘矣。”(刘宝楠,第591页)换言之,唯有报之以直,实现公正地应对,方能满足道德主体情感上的需求。

       可见,这里的“公正”具体表现为:你以德报之于我,我应以德回报于你;你以怨给之予我,我便以直回之于你。“以直云者,不以私害公,不以曲胜直,当报则报,不当则止。”(程树德,第1169页)当然,道德主体报之以德,并非是求他者的回报,而是期望他者给予对等的情感回馈,并在受到不愉快、不公正的情感对待时,以正当、坦率的方式予以回应。基于这一分析,这种对公正的捍卫与表达,其实是对道德主体情感的重视与关注。“德有大小,皆所当报,而怨则有公私曲直之不同,故圣人之教,使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同上)唯有如此,才能在符合与满足情感诉求的基础上,使提出的道德原则成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发挥其指导作用。可见,这里的“公正”与情感密切关联。“人之性情,未有不乐其直者。”(刘宝楠,第591页)对于“直”所内蕴的公正,人在情感上认同并乐于接受。若一味隐忍,怨所产生的根源并未去除,必会待时以报。

       由上所述,“公正”又呈现为满足人的情感需求,并在情感的给予与获得上保持一种对等的状态。这不但有利于“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一道德原则的贯彻,也有利于道德主体情感的满足,进而实现对人的尊重。这样,道德主体才能自觉地将这一原则与道德行为相连接,运用它指导实际行动,并发挥其具有的作用。当然,仅仅只是关注情感本身,并不能全面地理解这里的“公正”,还必须要兼顾“理”的层面。康有为已注意到这一点,他在《论语注》中指出:“孔子之道不远人,因人情之至,顺人理之公,令人人可行而已。”(康有为,221页)钱穆也认为:“我能直心而行,以至于斟酌尽善,情理兼到。”(钱穆,第344页)因兼备了情感的满足与理性的判断,“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才得以更好地彰显“公正”,进而具有人人实行的可能。不难看到,此处的“理”与“情”存在关联,其实质上是一种顺乎人情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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