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岱年先生在《天人五论》中认为,“相”就是“实有中之可注意者”,是超越于“感相”之上的“所待”“所有”,是“最为普泛之名称,不论其如何,凡是可注意者皆谓之相。最基本之相,有三双:一广与延,二异与同,三变与常。”①而“共相”就是事物的普遍性,“凡共相皆为一类物所共。凡有同一共相之物,自共有同一共相言之,可谓这一类,而共相即将为此类物所共有之相。”②伦理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不仅具有一般的精神哲学本质,而且与其他文化形态“共相”诸如规范、制度、秩序、信仰等共享。这种对“共相”的“共享”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以其特殊属性而呈现为“殊相”,即伦理以特殊性的伦理精神、伦理规则、伦理秩序、伦理制度、伦理信仰等“共享”着精神、规则、秩序、制度、信仰等一般性文化本性。我们只有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中,才能澄清伦理存在的普遍性要求与特殊性价值,由此也引发出对伦理普遍主义和境遇伦理学的重新认识,特别于以不确定性为特征的风险社会和非常态社会治理,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旨趣。 一、伦理的共相与殊相 伦理的共相与殊相问题,其实就是伦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这是一种中国哲学的话语表达,也是一种独特的哲学思维方式,即“理一分殊”。理一分殊是中国哲学先人把握世界(人伦)本体的方式,认为天地万物既有其殊相,以区别于其他事物,也有其共相,以实现万物一体的联通,此所谓“物以类聚”。“五味万殊,而大同美;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③这里的“美”与“和”就是“共相”。“理一分殊作为中国哲学特有的思维方式,是主体把握客体的理性体认方式,是由诸多方面、不同质料构成的思维活动的复杂系统,是在连接不断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思维结构,是一种相对定型的思维样式,是主体把握客体,主体通向客体的中介、桥梁,而具有典型性、普适性、广大性,潜移默化地指向人们的实践活动。”④张立文先生对“理一分殊”含义进行如此冗长的表达,足见其命题的重要,这是中国人把握事物的普遍与特殊的最高哲学智慧。当然,共相与殊相是相对而言的,殊相可以区别事物,这是认识事物的前提,也是体认不同事物之间之所以有不同价值和意义的方式,更是发现事物差异、矛盾的起点。没有对殊相的深刻体认,就不可能有协调矛盾、化解冲突的伦理方案。但认识不能停留于殊相,相反要善于度越殊相去发现共相,探颐事物的共相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殊相价值的彰显。在以西方为主导的现代知识话语中,伦理的共相可以被理解就是伦理的一般性、普遍性、统一性,这些不同的概念性表述虽然会有细微的差异,但在描述普遍适应性上应该可以获得一致性的尊重,而伦理的殊相就是讲伦理的特殊性、个性、差异性。在具体的伦理实践中,伦理的共相与殊相相互相存,不可分离,从共相中观照殊相,在殊相中发现共相。特别是“在全球化、信息智能时代、全球互联、万物联通、合作共赢、命运共体等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其事物运动中普遍地、共相地存在着的共性。”⑤其实,追求普遍性曾经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宏愿,他们总希望能谋划出一整套关于真理与正义的普遍标准,不受任何宗教偏见和文化成见的影响,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从此科学可以取代迷信,宗教冲突得到消除,国家实现永久和平,人伦世界充满友善,等等。尽管这种宏愿还在努力之中,但不排除普遍性问题对伦理存在的意义,尽管我们还将在这种持续的理想中长期度过。关于伦理的普遍性,我们只扼要回答三个问题:何为伦理的普遍性?如何获得伦理的普遍性?伦理普遍性有何用? 伦理的普遍性就是指伦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存在的一般性规定,是对伦理实体、伦理关系与伦理秩序一般本质的规定性,并且是“按其普遍真实意义而被规定为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本质”,虽然是抽象,“却构成着事情自身的规定。”⑥如果把这一概述再进行分拆,伦理的普遍性包含三层要义。第一,伦理的普遍性是一种抽象的普遍而非具体的普遍,是相对于特殊的具体的存在,其本质还是实体性的,但又是对具体伦理实体的超越;第二,伦理的普遍性是一种伦理价值而非伦理实事的普遍,即为伦理价值共识而非伦理事实同一,是具有可记示性的共同伦理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第三,伦理的普遍性是一种适应的而非固化的普遍,即为在适应性的动态调整中的普遍性,没有适应性就没有普遍性。这种对伦理普遍性内涵的简单概括,有利于把握其要义,但需要向伦理生活本身敞开,因为伦理普遍性的真实逻辑是伦理生活本身的可欲性,如果是遭拒斥的东西,不可能被接受,更不可能是普遍的。康德认为,伦理学与物理学一样,都是以普遍必然规律为对象的科学,只不过伦理学所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意志在自然的影响下给自己规定的规律,如自由规律、道德规律,责任规律等。所以,道德命令的必然性和强制性只有来自其普遍性,意志不具备遵循特殊规律的动力,“只有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只有这种符合性才应该充当意志的原则。这就是,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该行动”。⑦这样,伦理从普遍性就获得了规范性的意义,有了规范性,才有协调的可能,伦理学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使命。 伦理普遍性的获得路径有许多,但从内容上应该是伦理共同体对“共同善”的价值追求,而从形式上无非是来源于人类所具有的“公共理性”。自古典时代以来,伦理学始终把至善作为最高的理想,真正的幸福就是至善,而智慧、正义、勇敢,节制等都不过是实现至善的途径,这是一种基于城邦共同体生活的伦理奠基。甚至可以说,没有对“共同善”的设计与追求,就没有城邦生活,哪怕时光穿越到今天,“共同善”仍然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强劲的精神纽带。这样一种至善理想代表的是人类对“好生活”的追求并与人类自身的活动紧紧勾联,力图达成二者的一致性。也许现代政治国家的建立、市场理性的张扬、个体主义的盛行和科学技术的搅局,会从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地消解这种至善理想,但它始终是照亮人类前行的灯塔,不会因为个体的“偶恶”或社会的“暂恶”而失去其基底价值。“共同善”是一个共同体所有成员追求的至上目的,在多元化的共同体社会中,国家是最大的共同体,也是最强势的伦理共同体,所以,国家必须是实现“共同善”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常常使我们不解的是,“共同善”成为一种共同目的如何可能,或作为目的的“共同善”是如何产生的。因为近代以降,社会行动逻辑的基点是个体的自由与权利,这不得不正视人的存在方式与特性。人是社会性的存在,在社会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关系表现为人类社会自发形成的一种伦理秩序,它不以个体成员的目的为转移,而是统合了单个人的目的并又惠泽于每个人。我们每个人是社会这台大机器上的一个零件,有着各自独立的分工,脱离了任何一个零件,其他零件就无法有效工作,整个机器也会无法正常运转。这种连带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共享的有价值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关系同时也是个人追求特殊善的基础与基本法则。当然“公共善”的目的就是维护连带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得这个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最终都能获得幸福,其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成员共处、利益共赢、成果共享。在社会共同体中,为了最大限度实现每个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应该采取合作的方式以实现利益共赢。并且,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合作越普遍,共同体与个人之间的双赢局面出现的频率和机会就越多、越高。当然,利益共赢并不等于利益共享,也不意味着成果的平均分配。这就需要合理的分配正义,既调节利益在共同体的强者之间的分配,同时也包容共同体成员之中的弱者,实现包容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