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在香港的立足和发展都离不开一个基本条件,即必须适应香港的自由企业制度。如果长期扮演两地桥梁或纽带的“边缘人”形象,那么中资企业就很难真正融入香港本地经济。从另一个角度即企业制度与投资效率的关系看,在香港这样竞争性行业很多的经济环境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效率肯定不如私人公司,而垄断性强的公用事业壁垒很高,中资企业短期内打不进去。所以,中资企业逐步认识到,单靠国内雄厚的资本作后盾不一定能在香港站住脚,因为沿袭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巨额投资很可能收不回多大效益。过渡时期的中资企业正是经过艰苦的改革之路的探索,逐步建立了现代公司制度,成功地融入香港自由经济,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香港的自由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数量广大的私人企业构成了各行业的主体,政府投资或参股的企业很少。(2 )私人企业和官办的法人公司自主经营,政府只对公用事业实施一定限制,其形式多为批出适应时限的专利合约给少数企业垄断经营。(3 )除金融等特殊行业外,投资者举办一个公司的成本很低,只须在注册总署的公司注册处交纳1000元入门费,另加每千元资本缴费6 元的注册费即可成立一个公司。(4)政府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外资享受国民待遇, 既无优惠也不受歧视。(5)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宽松,包括资本、 人员自由进出香港,公司所得税率只有17.5%,个人所得税率也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在这样的环境下,表面上中资企业很容易生存,加上中资企业又拥有本地资本不具备的优越条件,无形中培养了中资企业的特异作风。具体说来,由于大量新成立的中资窗口企业不如四大中资公司那样基础雄厚,所以来港后进行资本原始积累成为第一要务,它们包袱小,极富冒险精神,什么行业赚钱做什么,又因为它们都是内地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的外经贸总代理,在换汇不计成本的时代,它们在压低出口货源价格及组织旅游业客源和劳务输出等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垄断地位加优越培养懒汉意识,而急功近利地积累资本在投资经验极其缺乏的时期又极易导致投资失误,这两种特点只能以作风特异来概括。结果,中资公司过滥过猛的发展在1989—1991 年遇到了治理整顿的反拨, 国内外贸体制1988年、1993年两次改革又迫使中资企业从数量型创汇向效益型创汇转变,加上中资企业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外资进军香港对中资的压力,这些都构成了中资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 中资企业的改革历程可划为三个阶段。(1)集团化;(2)股份制改造;(3)上市。特别是分拆出集团的控股公司作为旗舰上市。 集团化是80年代中期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改革潮流,明显地受到当时国内企业集团化改革理论的影响,但在实践上比内地要先行一步。集团化战略的出发点是多元化经营的方针指导下尽可能给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放权,其效应是双重的,一方面壮大了集团公司的实力,反过来又因战线太长,削弱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集团化有成功的典型,如1983年成立的中银集团和华润集团,但也有失误的典型,如1983年成立的光大集团。由于集团化改造只涉及业务经营及组织结构层面,不涉及资产经营和重组,所以集团化能否取得成功与经营作风是否稳健有关。四大中资公司的成功得益于在抓住主业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范围,主业根基打得很牢,占领了香港市场很大份额。而中信和光大同以国务院直属集团身份进驻香港时,主业定位为信托投资和技术引进,中信起步不如光大快,但它在金融、地产、航空、制造业等广泛参股打下了一定基础,而光大决策不够慎重,大铺摊子,负债比例过高,导致连续几年亏损,在撤换负责人后主动收缩集团规模,才保住元气。集团化改造由于未触动产权,单一国有产权始终存在预算软约束的弊病。本来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就难以界定,加上内地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国有资本代理人与香港中资企业的控制者相距遥远的特殊现实,在此前提下实施集团化改造,委托——代理关系层层分解,集团成员越来越多,国资的所有人即全体人民对这些成员企业的了解就更少,更谈不上控制。所以当集团化发展失控后,只有国有资本的第一层次代理人即国家主管部门出面以行政命令调整企业的人事关系才能体现企业所有者的存在。 香港中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要比内地滞后,特别是中资企业的上市申请迟迟得不到主管部分批准,如1979年来港的中海集团隶属于建设部,1988年申请上市即被否决。在当前,国内的决策者还不许国企改革深入到大规模推行股份制,更不允许将国有股份出售给境外投资者;当时的理论认识还停留在只许外资流入内地,不许内地资本流到境外的层次,担心监管薄弱的境外中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中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在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此前只有粤海投资、港澳国际等少数企业在香港直接上市,还有中信泰富等几家借壳上市。1992年以后中资企业先后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上市速度大大加快,特别是1997年回归前夕炒作中国概念股成为时尚,为中资企业上市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股份公司在香港上市要遵守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的规则。公司上市主要条件有(1 )股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所持股票预计市值不少于以下两项之较高者:A、港币2450万元;B、股票预计市值之25%。这项规定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规模,同时将其改造为公众公司,可流通股份比例不低于25%。(2 )公司有不少于三年盈利状况良好的营业纪录。(3 )公司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会计准则并经合格的核数师(注册会计师)审核。此项规定对内地H股公司有一定压力, 但对长期在港经营的中资企业难度不大。申请上市的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经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即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