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特区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及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俊仪 副教授;海南大学经济学院 海口 570228

原文出处:
海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海南特区国企破产存在的问题是:1.以政府行为替代破产标准;2.贷款损失核销困难;3.企业破产后隐患多;4.银行承受破产责任多;5.破产规模难以控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修改完善破产法律与政策;2.建立运行机制和交易市场;3.最大限度避免银行损失;4.建立“三期”管理制度;5.规范破产行为;6.制订呆帐处理办法,营造金融环境;7.更新观念,促进破产改革。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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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特区海口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如何充分运用优化资本结构的优惠政策,大力改造国有传统工业企业,重组优化存量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扭亏为盈,是当前需要着力抓好的工作。据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海南特区的海口轮胎厂、海口纺织印染厂、海口电力成套设备公司、海口玻璃厂、海口橡胶三厂、海口毛巾厂等6家破产企业,目前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 其中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了海口轮胎厂破产后的有效资产,并进驻该厂运营,目前情况良好。但企业破产在海南尚属试点阶段,是一项正在探索尝试的系统工程,由于破产触及到旧体制遗留下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各式各样的问题。

      1.以政府行为替代破产标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是衡量国有企业破产的基本准则。企业破产与否,其经营状态、资产负债率、亏损程度是决定性因素。但是国有企业因受计划体制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人员管理、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影响,亏损程度不一,资不抵债原因各异,不能简单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处理。企业的破与不破既要用经济尺度来衡量,又为政府行为所左右、所替代。这就造成了银行信贷的损失。

      首先,破产标准规定: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样均有申请破产的权利。法律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但实践中国有企业破产不管是债务人要求,还是债权人申请,没有得到各市县政府的许可,是破不了的。即使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而自动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亦不能例外。而地方政府“以稳定为出发点,以搞活为目的”的指导思想,采取“先破后组”、“先破后再组”、“边破边组”的处理方式,“该破的破不了,不需破的却破掉了”,出现了反差。

      其次,因善后处理棘手而退却。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资产处理、责任追究等,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财政有困难,“挤”不出钱来,社会劳动保险刚起步,行业救济金缺乏,就业市场未形成,重新就业机会少,破产原因多,责任难追究。这就是破亦忧不破亦忧,难求万全之策。一些区政府则希望通过处理破产来解决一些善后问题;有的甚至认为,不能用破产财产来安置职工,就不要搞破产了。这样,使企业破产财产的多与少、变现能力的强与弱成为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2.贷款损失核销困难。在企业破产中,损失最大的是银行,贷款受偿率低,据有关部门调查,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最低的为0, 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以法律的形式宣告 了银行贷款的损失。对贷款损失的核销:一是目前各银行所提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总量少,难以弥补破产企业的巨额贷款损失;二是核销报批手续复杂。据调查,中行系统申请核销贷款要办好十几道手续,并且需要有破产企业的原始资料证明,办理起来十分困难。以至大量的企业破产贷款损失仍挂在帐上。

      3.企业破产后隐患多。企业破产后,其全部资产均用于安置职工,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债权债务从此了断,企业已不复存在。但由于许多企业实施的是假破产、真逃债,加上实施破产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企业破产后存在许多隐患,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堪忧。第一,一些名破实未破的企业在实行破产后,废除了所有债务,虽然人员、设备、产品没变,管理模式依旧,只因甩掉了“包袱”,实现了“零债”经营,在短期内呈现出“兴旺”的状态,造成了企业只要甩掉高额的负债即可适应市场变化的假象,致使一些政府部门误把破产作为解决企业困境的捷径,一些企业纷纷以先分立后破产再重组等方式申请破产,个别企业甚至以不贷款就破产为条件倒逼银行贷款,使破产走进一条单纯以废掉银行债务为目的的岐途。二是政府部门因介入企业破产的具体操作事务当中,对一些破产后的企业人员组合、生产启动、产品销售、利润分配等仍习惯沿用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去管理,而不能随企业破产终止而淡化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三是破产财产不能变现,职工工资的补偿只能以实物体现,在册职工对企业资产由原来共同共有变成按份共有,这种份额因市场因素不能转让和变现,名为股份制企业,实则机制依旧未变。四是银行信贷面临新的危机,一方面因企业破产形成呆帐的数额大,时间集中,长期积累的“一逾二呆”损失由暗变明,靠呆帐准备金冲销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另一方面银行还要面对政府压力继续向一些欲破产而未破的特困企业注入资金,面临更大的风险。

      4.银行承受破产责任多。企业经营亏损直至破产,有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有企业自身的责任。有的老企业在过去为国家作出较大的贡献,而获得政府投入较少,以至设备老化,无新产品开发能力,离退休人员多,生产滑坡,负担加重,迈进了破产的行列,这个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有的企业虽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但在海南特区的经济运行中,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操纵、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的最终责任也主要归结于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时,将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安置费及所欠国家税款列入第一、第二顺序优先受偿,银行债权往往被悬空。实际上是将应由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转移到银行等债权人身上,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有的反而被提拔重用或易地做官。其结果是将政府试图通过破产达到转换经营机制、淘汰落后企业的初衷异化为保护落后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投机取巧。这种风气将使社会经济秩序出现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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