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2022年有22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或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随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广,其涉及的公司和员工双主体的税务问题备受关注,只有厘清政策适用问题,才能防范税务风险。 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可以具体分为公司授予型和股东赠与型两种方式。 公司授予型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市场购买或定向增发等方式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来源。上市公司需要结合其股本规模、股权结构、二级市场股份价格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具体的方式。其中,回购股份在提升公司股价、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控股股东控制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当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较低时,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更倾向于采用回购股份方式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市场购买方式具体包括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份,相较于回购股份,市场购买方式在购买渠道、购入价格、购买程序等方面更为灵活;定向增发作为一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相比于回购股份而言,不受公司上市时间的限制,且不占用公司现金,但定向增发可能造成控制权稀释以及长达36个月的锁定期,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并非首选方案。股东赠与型员工持股计划即上市公司股东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股东赠与股份需股东自愿采取并履行相应的股东内部审批程序,相较于公司授予型员工持股计划,股东赠与股份所受约束条件较少且办理程序简便,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以上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纳税主体、征收税种、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税务处理复杂,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公司授予型员工持股计划的涉税处理 (一)公司层面的涉税处理 1.员工持股计划确认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监管规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授予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市价的50%,而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授予价格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授予价格差异较大,甚至出现了授予价格为1元或0元的情形。上市公司按照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员工授予股份,实质上构成股份支付行为,即上市公司为获取员工服务向其授予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中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股份登记日的收盘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作为员工薪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员工持股计划确认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的主要差别在于,前者的授予对象有较严格的限制,且行权(或解锁)条件通常为服务期条款和业绩条款的组合,而且行权(或解锁)是分次进行的;后者在授予范围上更为宽泛,且通常没有服务期条款或业绩条款,员工获得股份是一次性获得的,可以视同员工持股计划实行后立即行权。员工持股计划虽然没有股权激励之名,但如果上市公司以低价向员工授予股份,则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具备了股权激励之实,应适用同等税收待遇,即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与激励对象行权价格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股份授予是否构成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和市场购买的股份是通过非交易式过户方式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其目的不是转让而是为获取员工服务,且增值税政策中明确规定“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此种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应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或市场购买的股份均属于流通股,即有价证券,上市公司将有价证券的所有权转让给员工构成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即便是无偿赠与股份也构成视同销售行为。笔者赞同缴税观点,非交易过户仅是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过户股份,实质上股份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中股份的授予价通常等于或低于购入价,造成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零或为负,申报的增值税税额为零,这种情况是基于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具有合理性,不宜进行纳税调整。 3.印花税问题。上市公司如果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授予员工股份,其“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的部分应按“营业账簿”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如果采用回购股份或购买股份再授予给员工,则在向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环节应按“证券交易”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该笔税款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扣缴。如果授予价格为零,应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此外,如果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准则核算“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该科目增加的金额同样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二)员工层面的涉税处理 1.员工获得股份环节。如果员工持股计划中确定的股份授予价格低于授予日股份的市场价格(收盘价),则员工持股计划具备了股权激励的实质,员工少支付的认股款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其保持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收待遇的一致性。由于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相当于员工获得了一项有锁定期的股份,即“限制性股票”,应比照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计税方法执行,在股份解锁日按照授予日股份收盘价与解锁日股份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与员工认购股份价格的差额乘以解锁数量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鉴于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若员工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上市公司备案申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递延纳税,建议对员工持股计划也给予同等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