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股权对外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应视同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转让方未取得现金,缺乏纳税必要资金,为此税法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如果股权交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确定性递延纳税。对于其他不符合59号文规定条件的股权交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可以在5年内将股权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一种递延纳税政策,此时应纳税额、纳税期限都确定,只是将纳税义务递延,因此称之为确定性递延纳税。这是一种普惠性政策,不需要符合59号文规定的五个条件,包括股权在内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均可适用。 法人企业和个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均可以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待遇,但两者存在不同。下文对法人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进行解析。 案例1:法人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 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2018年1月,A公司以M公司40%股权参与甲公司增资扩股,取得了甲公司5%股权和1000万元现金,甲公司5%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税务分析: 本案例中,A公司转让M公司40%股权的总交易额为5000万元(4000+1000),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一是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1000万元;二是转让股权并取得甲公司5%股权。第一部分应计入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过程为:现金对价部分对应的转让股权计税基础=2000×(1000÷5000)=400(万元);现金对价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400=600(万元)。 第二部分依据116号文,A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过程为: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股权计税基础=2000×(4000÷5000)=1600(万元);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4000-1600=2400(万元)。 A公司应在2018-2022年,每年均匀确认480万元(2400÷5)股权转让所得额。因此2018年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额合计为1080万元(600+480)。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交易的股权转让所得合计为3000万元(600+2400),其中1080万元在投资当年计入所得额,剩余1920万元在2019-2022年度递延纳税。 个人股东和法人企业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均可享受5年确定性递延纳税政策,但存在四点区别:第一,法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的是所得额,而不是应纳税额;而对个人股东而言,个人所得税递延的是应纳税额。这是由两个税种的不同特点决定的,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按次纳税,能够准确计算出该项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应纳税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综合所得计税,要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所以递延的只能是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对法人企业而言,递延纳税政策要求企业将股权转让所得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个人股东而言,个人所得税没有5年均匀纳税的限制,可以在5年内的任意时间分期或一次缴纳入库,实践中大部分个人纳税人选择在5年末一次性缴纳。第三,法人企业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存在现金补价的,取得的现金补价无须优先用于缴税;而个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存在现金补价的,取得的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不足缴税部分才能享受递延纳税待遇。第四,法人企业的股权置换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递延纳税待遇,但是个人股东的股权置换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5年递延纳税待遇。 案例2:法人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后再次转让股权 接案例1,2021年7月,A公司将其取得的甲公司5%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 税务分析: 由于2018年A公司以M公司40%股权对外投资时,对股权支付部分选择了5年递延纳税,根据116号文规定,A公司取得甲公司5%股权的计税基础会在5年内连续变动,每年的计税基础等于股权支付部分的原计税基础1600万元加上累计确认的递延所得。2018-2020年连续三年每年确认递延所得480万元,至2020年累计确认的递延所得为1440万元(480×3)。2021年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计算过程为:2021年持有甲公司5%股权计税基础=1600+1440=3040(万元);2021年股权转让所得=6000-3040=2960(万元)。 如果2018年A公司以M公司40%股权对外投资时,对股权支付部分选择了一次性纳税,那么取得甲公司5%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4000万元,则2021年转让甲公司5%股权时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6000-4000)。与选择递延纳税相比,相差的960万元是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