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引领发展的理念指引下,国家科研资助体系近年来日益完备、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中国政府科技投入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二并与美国差距不断缩小[1],与此同时,成果产出规模快速增长,如何管理和运用好国家资助科研成果成为社会及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成果披露作为成果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权利归属划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础,更是国家行使资助人权利、落实科技政策的关键抓手,相对于经费资助治理和成果转化运用,衔接两者的成果披露在我国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成果披露制度从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到法律制度都处于摸索阶段,研究和完善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利益、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等有着重要意义。 1 研究背景 成果披露是指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因资助、雇佣、合作等原因而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流程、格式、内容向研究资助方或任务分配方披露发明成果相关情况,为成果管理提供保障[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将政府资助的成果权利转由单位掌控[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融合、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界限日趋模糊,成果披露相关的主题研究开始活跃,诸多学者对发明人与单位的披露博弈行为展开讨论。其一,在披露方式上,发明人面临着将成果第一时间公开发表论文(向公众披露)还是延缓发表以申请专利获得商业机会(向单位披露)的选择,许多高质量成果并没有向单位披露,原因在于科学家们更为重视高质量成果的领先发表优势而非技术商业化收益[5],单位若采用更为科学、更有效率的管理方式能够一定程度减少科学取向和商业开发的冲突[6],增加科学家披露意愿;其二,在披露对象上,发明人存在着是向单位披露还是私自向其他企业披露的选择,尤其是在单位成果管理能力较弱、技术商业化能力不足、收益分成比例较低或者发明人意愿自行成立衍生企业时,成果披露规避行为更有可能发生[7],研究发现完善制度环境、增加教育培训,以及提高服务能力、出台激励政策等能够影响发明人的披露决策[8]。 与国外已经建立了成熟的成果披露制度不同,国内成果披露制度尚属探索阶段。2020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出台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但该文件侧重倡导而非强制性要求,并未对成果披露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制度和实践上的缺失,国内与成果披露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较为少见,只是在其他主题的研究中偶有涉及:其一,科技报告作为以“交流共享”为目的的“文献化处理的科技项目研发档案”[9],与为减少利益双方信息不对称、涉及产权利益分配的成果披露有着功能性区别,但是两者在信息报送流程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部分以科技报告制度为对象的研究也会介绍国外成果披露政策[10],相关文献为研究成果披露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其二,专利申请和成果披露分处成果管理的不同阶段,两者在形式、内容和功能上差别明显,但有学者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将专利申请等同为成果披露以方便研究职务发明流失问题[11],同样促进了学界对成果披露的重视和理解。 综上,与国外较为关注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成果披露博弈不同,国内成果披露制度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为丰富国内成果披露理论研究文献,服务国家出台政府科研资助成果披露制度,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个人一单位、单位—国家双层道德风险模型,探讨不同情形下委托人应对信息不对称的策略。中国和美国国家资助权属管理模式和改革历程基本一致,在科研资助规模、国家安全保障等角度都有较强的可比性,同时,美国经近两百年的发展,个人—单位、单位—国家成果披露的制度和流程已较为成熟且具有较强的参考性[12],本文将模型应用于分析中美两国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策略差异,有利于明晰我国国家科研资助成果披露制度的问题和挑战。 2 双层道德风险模型 2.1 成果披露的条件和程序 成果披露制度针对的是具有商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一项成果是否进行成果披露,与科学家的商业意识和价值追求直接相关,当科学家追求尽快发表或者科学家愿意将具有良好商业前景的知识成果免费为公众所用,则无须履行成果披露程序,直接通过论文发表、会议宣讲、在线公开等方式对公众进行披露,公开的成果不能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法律保护。如果科学家认为成果具有商业化可能,并寻求成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则需要按照国家和单位的制度规章要求进行成果披露,以方便国家和单位进行成果管理和收益分配。 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程序可分为单层成果披露和双层成果披露两类。个人直接向国家的披露为单层成果披露程序,个人向单位披露成果然后由单位向国家的披露,为双层成果披露程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将成果管理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已不再接受个人直接向国家披露成果,而是通过规定单位向国家的披露义务对成果进行间接管理,个人—单位、单位—国家双层披露程序成为主流做法。 2.2 成果披露的信息不对称 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企业作为雇主为发明人提供工作报酬,同时企业作为资助人为研究活动提供经费支持,为研究提供条件并指定发明人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使得企业对发明成果有着明确的预期和有力的管控。与此形成对比,国家科研资助当中,政府、单位、个人三个主体权力分散、关系复杂,研究人员基于自身在某一领域的积累提出研究方向和工作方案,并通过竞标手段从政府部门获得特定的研究资助,作为雇主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为发明人提供研究资助也不限定其研究方向,作为资助人的政府部门无法对发明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雇主与资助人分离,且发明人工作内容基本不为雇主及资助人有效约束和及时知悉的特殊状况,造成个人—单位—国家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