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知识经济体系中,大学是科学知识的主要来源,也是产业技术的重要来源,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人类知识生产体系中,大学的元功能是开展“新奇驱动”的基础研究,即所谓的“象牙塔研究”。①科学研究通过发现并解码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不仅推动了知识传播,而且实现了知识存储,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知识生产和扩散的效率。但是,科学本身不是商品,科学需要经过后续进一步的试验、开发、应用等经济活动,才能从科学原理转化成产品原型,再转化成可商业化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服务,并最终转化为一国的经济价值和产业竞争力。当大学相对于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特定知识生产环节具有比较优势时,大学在一国知识创造体系中承担的基础研究元功能之外又派生出了新的社会功能——科技成果转化。这时,大学需要同时承担新奇驱动的基础研究和任务驱动的应用研究的二元功能。然而,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应用研究是两种目标和经济学性质完全不同的活动,当这两种不同经济属性的活动都由大学这一主体同时承担时,这样的多任务委托现象可能损害大学的基础研究功能。因此,社会最优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设计必须考虑到其对大学基础研究元功能的可能损害,即置于整体观视角下开展分析。特别在中国独特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情境下,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福利意义和最优政策设计可能发生什么变化?对这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关乎未来中国科学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基本取向。 一、大学承担二元功能的理论逻辑和现实强化 (一)大学承担二元功能的理论依据和研究缺口 学术界关于科学和技术关系的理解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思想。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流观点是所谓“线性模型(Linear Model)”思想,该思想集中体现在Vannevar Bush于1945年发表的《科学:无尽的前沿》这一著名的研究报告中,该报告提出,基础研究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基础研究的发展能够创造广泛的社会价值,对于保证人民健康、产业繁荣和国家安全必不可少。更重要的,针对当时美国科学界担心联邦政府对大学开展基础研究的经费支持缺乏连续性,以及联邦政府资助可能伴随着政府对基础研究进行干涉的顾虑,布什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研究制度框架:政府对科学研究进行制度化的、系统化的资助,同时保持科学共同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探索,不受政治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布什的政策建议对战后美国科学政策走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报告发布5年后,美国成立了专门资助基础研究的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促进了美国基础研究的空前发展,推动美国在电子、通讯、生物医药等科学基础型产业形成了强大的竞争力。②“线性模型”思想的基本逻辑是,科学对于技术创新具有单向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且科学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顺利地转化为技术创新能力。因此,科学政策的要义是:通过对大学提供稳定的、充足的经费,保证大学具有科学研究的资源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学术自治体制,防止政府和产业界对大学的过度干预,保持科学研究的自由度。按照这种逻辑,大学的使命应当聚焦于科学探索元功能,基础研究转化为技术和产品所需要的应用研究很大程度上可以在经济活动中自然实现,或者即便不能自然实现,为了保证大学的独立性、因而科学探索的自由度,也应当由产业界来完成。 对“线性模型”持批判立场的是所谓的“链接模型(Chain-linked Model)”思想,该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科学和技术的关系不是科学对技术单向产生影响,科学发现离不开技术创新,正如技术突破离不开科学原理一样,技术的本质不是“应用科学”,技术的核心是“设计”;科学通常并不是创新的启动因素,而是被应用、整合在创新的不同环节;一个完整的创新过程是科学、技术开发和营销等经济活动相互反馈的过程,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关系是相互依赖和增强的。③按照这种逻辑,大学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应用研究,不仅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甚至有利于科学自身的进步。应用研究不应仅仅是大学的“副产品”,而应当是大学和企业的“共同产品”。在“链接模型”思想的推动下,大学应当承担二元功能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Gibbons等学者提出的校企关系“模式2”理论认为,大学应与企业和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跨学科、跨机构的合作,共同构成紧密互动的创新网络。④另一些学者则走得更远,他们提出的大学、企业和政府“三螺旋”框架认为,大学不仅应当在与产业合作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而且应当通过鼓励学术创业等活动直接承担一部分产业功能。⑤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线性模型”的逻辑,大学只要做好基础研究单一功能,就可以最大化其社会效用,但如果按照“链接模型”的思想,则大学还需要承担为产业服务的二元功能才能最大化其价值。为破解两个基本理论的对立而需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到底是战略互补还是互斥的。在该标题下开展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学术专利可以激励大学研究人员进一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⑥,最新研究甚至认为,学术创业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仅不会破坏基础研究,而且有利于大学教授拓展既有的知识领域,从而做出更具有突破性的科学研究贡献。⑦但同时,该领域的一些顶尖学者也强调,应当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等商业性激励对大学基础研究功能的破坏作用。⑧本文无意于在一般意义上直接对研究型大学⑨二元功能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进行评估,从而回答大学是否应当承担二元功能的争论。本文意在强调,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在与西方主流文献的问题背景相当不同的情境下展开的:一是以《拜杜法案》为标志的西方科技成果转化是在美国等国家的研究型大学已经建立起相当成熟的学术治理和激励机制为前提的,而直到今天,中国绝大多数研究型大学的学术体制尚难讲已经达到十分完善;二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也对大学研究人员过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施加了必要约束,而中国当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总体上是在更强的激励结构和更弱的任务约束下开展的。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情境的差异决定了: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最优激励强度应当更多地考虑到其对大学本身基础研究功能的替代和抑制效应。本文的目的正是激发中国研究者对中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情境独特性给予足够关注,避免英文文献研究结论在中国问题上的无条件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