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和数据跨境流动困局的形成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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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冯慧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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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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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6日,中美两国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虽尚未被释出,但据中美双方声明可知,其大致有以下要点:(1)确立对等原则。双方可对相对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被请求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力提供充分协助;(2)明确合作范围。美方需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3)审计工作底稿。美方拟查看的工作底稿等文件必须通过中方监管机构协助调取并提供;(4)保护敏感信息。在此之前,按照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要求,截至2022年9月6日,赴美上市的360家中概股公司中已有164家进入“临时/确定已识别发行人名单”(Provisional/Conclusive list of issuers identified),且最终可能有约200家。如若进入名单的中概股审计机构未能在限期内向美监管部门提交审计底稿信息与数据,该中概股将面临证券被禁止交易惩戒。在可能被强制退市的影响之下,2022年8月12日,在美上市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上海石化及中国人寿分别发布公告称已申请从纽交所自愿退市。

       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和数据的出境问题是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重点内容。由上可知,中美虽已达成有关美方可对中概股审计机构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审计底稿进行查看并保留所需信息的共识,但共识仍停留在文本的层面,具体落实效果仍未可知。此前研究多集中于跨境审计合作的框架,认为中美争议的法律症结在于审计监管权限缺乏规则层面的对接。研究以具体案例为契机,强调跨境审计监管制度的构建,细化并落实合作协议,鲜有针对审计底稿本身信息和数据跨境流动的讨论。在此基础之上,从中美底稿出境规则差异出发并探究其成因,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达成的背景下分析协议内容与效用、疏漏与展望,能够为针对性提出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与数据出境问题解决方案提供思路与启发。

       一、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与数据出境之中美分歧

       (一)美国法关于中概股审计底稿的规范与其实践

       《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SOX法案”)要求获取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以实现对中概股境外经营实体的财务监管。根据该法案,在美发行证券公司的境外审计机构除应接受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的定期检查,还应在其审计报告受到调查时,向PCAOB提供审计底稿相关信息。对未能满足法案要求的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禁止该公司所有证券的交易。由于该要求与中国国内法相违背,事务所多通过缴纳罚款与执法部门达成和解。此后,中概股审计事务所的处理方式为每年向美国提交AP表格(Form AP),披露美国不能检查其审计的中概股公司工作底稿这一事实,长久以来美国执法机构也并未深究。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对SOX法案上述104节进行了修订,且以列明已识别中概股并划定禁止交易期限的方式将中美底稿监管矛盾紧迫化。若根据法案,聘请境外的、因当地政府所致使无法向PCAOB提供审计底稿信息.亦无法接受其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将负有证明其不受母国政府控制的义务,否则将被监管机构识别为存在“未经审查年度”的上市公司。如果被连续标识三次,SEC将禁止其在美国所有交易所流通证券。美国意欲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绕开国际证监合作框架和机制,单方面就审计底稿质量等实行直接“落地”监管。

       总体来说,向美监管部门提供中概股审计底稿相关信息,是中概股欲保持在美上市地位无法逃避的要求,无法满足法案要求的中概股将被禁止证券交易。

       (二)中国法关于中概股审计底稿的规范与其实践

       我国要求将审计底稿保存于境内,并对其载体与内容出境进行严格限制。首先,中概股审计底稿应存放于境内。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为境外发行证券提供服务形成的工作底稿应该存放在境内。在此基础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为审计机构向境外提供底稿信息设置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的义务。审计底稿可通过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或由责任主体申报两种方式完成信息出境。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有美方经由合作机制直接调取和美方在中方协助下获取两种途径。由于我国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签署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在已达成的协议之框架下,美方须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故仅有最后一种形式在现阶段具备讨论价值。

       中美曾就“美方在中方协助下获取底稿信息”进行尝试,但效果十分有限。早在2013年,中美曾以签署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约定中方将对美方提供协助并开展试点。据证监会发言人透露,合作具体形式为中方对试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控制检查,而由于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中并不包含美方直接行使监管权力的内容,美国实际上仅对中方检查过程进行了“观察”。由于PCAOB认为此种合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此之后仍有事务所因未能满足美方检查审计底稿内容要求而遭到暂停审计中概股的惩戒。

       综上所述,中美就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及数据出境要求存在着明显冲突:美国审计监管部门要求中概股审计机构提供审计底稿信息与数据,而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审计底稿存放于境内,现有跨境审计合作机制也尚未能为中概股审计底稿信息与数据出境提供实质空间。中美审计合作监管协议能否解决该冲突待经检验,但在讨论协议完善及落地之前,探求中美规则分歧背后的原因将能使细化合作协议之策更显针对性和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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