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智能终端时时处处监测和收集数据,每个人无时无刻不被贴上年龄、性别、收入、行为等数据标签,人人都是数据的来源和载体,丰沛的数据流量被互联网企业加以挖掘和营运,衍生出无限商机和价值。2020年4月,国家明确将“数据”列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数据要素资产化已成为建设数字中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行业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市净率高达5.71,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数据资产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值,但实践中仅有少数互联网企业在附注中提及数据要素或数据资源,作为重要战略资源的数据资产依然被排除在会计核算体系之外。 二、数据资产的确认 (一)数据资产的确认条件 学术界对于数据资产定义的探讨随着数字经济的革新而不断变化,但目前尚未达成明确统一的界定。本文结合现有理论成果及互联网企业实务,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资源可以确认为数据资产: 1.产生于企业内部经营或者外部交易活动。互联网企业数据可以从内部经营中挖掘产生,如电商平台根据用户搜索关键词、浏览网页、停留时间、购买评论记录等数据分析提取出用户的“可能喜欢”,实现精准营销,提高从流量到订单的转化率,降低运营成本。互联网公司也可从外部交易中获取所需数据,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可提供交通、气象、医疗等近40个行业的4000余类数据交易;或直接向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中关村数海等数据供应商购入。 2.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会计准则对于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由会计主体拥有或者控制,数据资产化同样不可避免地要克服资产确权的问题,没有明确权属的数据资产无法溯源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滥用问题,也无法进入会计主体报表。如果数据资源为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信息、内部信息化应用系统资料(如ERP、OA),资产确权无争议。但对于源白互联网、物联网等平台的用户数据(如个人地理位置、行为数据等)的产权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数据所有权应属于被记录主体。本文认为,此类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的平台用户数据可以归属于互联网企业,一方面,聚合后的数据才具备可利用的价值,个体数据要素无法产生经济价值,因而不具备资产特征;另一方面,即使企业不拥有资产,但可对投入技术、资本、人力等获得的数据资源行使控制权,仍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数据资产权属现阶段在法律层面的模糊,互联网企业还要确保确权的合法合规,只有在保证消除法律风险的前提下,才能将数据资源作为资产。 3.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数据资源的收益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其一,将数据产品作为标的直接租售,如电商平台向制造商租售销售数据、微信为抖音提供一键登录平台从而与抖音共享注册用户数据、金融App向保险公司租售基于消费者行为和信用的数据库;其二,数据资源通过对互联网企业的价值驱动作用实现间接收益,如抖音基于平台用户浏览类别和点赞数据帮助合作广告商精准推送从而创造衍生收入、京东依托强大的算法优化配送效率和降低配送成本等。 4.价值可计量。数据资产目前尚无普适的定价标准和健全的交易机制,但其价值并非无法量化,基于经济实质可依其投入价值或产出价值估值。理论和实践中接受度较高的估值方法包括:(1)成本法:基于数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已发生的相关成本确定其价值,评估值=数据获取成本+数据开发成本,是对前期投入成本进行必要补偿的价值参考。(2)市场法:随着贵阳、深圳、北京等地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和数据交易的日渐公开活跃,可参照同期同类数据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评估值=可比参照物市场价格×修正系数。(3)收益法:立足于数据资产未来产出效益的现值衡量其价值,
。 (二)数据资产的科目设置 关于数据资产通过何种会计科目记录,有观点认为,数据资产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无形资产,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数据资产”二级科目反映。但本文认为,数据资产虽然具备无形资产的一部分特征,但同时具备不同于无形资产的特性,如数据资产的初始价值可能源自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但无形资产的计量属性只有历史成本;数据资产价值会因数据挖掘开发技术的革新、时间空间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波动,并非随时间和工作量而损耗摊销。因此,应单独设置“数据资产”一级科目确认和计量,并基于数据资产独有的特征和需要设置相应明细科目,如表1所示。 三、数据资产的计量 数据资产按照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自用资产和交易资产,两类资产适用不同的计量属性:自用数据资产服务于企业内部价值链,其获取成本能否换回足够回报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点,往往不存在可比的同类交易价格,但其投入价值在企业内部有明确的信息资料记载,此类数据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更能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交易数据资产用于对外交易和共享,2021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已达1500亿元,虽处于成长期,但基本可提供活跃的市场交易价格,此类数据资产适宜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更能反映其自然增值特性。本文对数据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构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