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强化能否真正服务于创新驱动战略?

作者简介:
刘秉镰(1955- ),男,天津人,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子茗(2000- ),女,辽宁沈阳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洋(1992- ),男,甘肃天水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财经研究

内容提要:

在各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设进程不一、市场竞争激烈、创新产出仍需增质提量的现实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强化能否真正服务于我国创新驱动战略这一问题值得商榷。基于企业间激烈研发竞争、侵权模仿行为、免费知识溢出等视角,文章构建了企业研发投入异质性决策模型,以行业平均专利知识宽度为界限划分不同研发竞争结构行业,并选择通过“爬取技术+手工整理”方式获得的司法判例文书数作为司法强化的衡量指标。研究结论表明:知识产权司法强化仅对研发深度高、竞争程度小的行业产生了研发激励作用,即“熊彼特效应占优”;研发结构单一、竞争激烈的行业则不显著,即“逃避竞争效应占优”。针对前者,司法强化能赋予领先企业市场优势,强化其分工地位,最大限度压低无谓竞争对行业创新的损害,实现研发绩效跃升;针对后者,企业相近的研发水平滋生了低成本模仿和搭便车行为,司法强化反而会恶化企业间竞争关系,研发投入受到抑制,最终行业研发绩效严重萎缩。当前中国存在法治建设投入成本较高但实际专利质量相对低下的不匹配现象,单一法治体系设置在复杂市场竞争环境下会滋生附加损失,文章研究结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专利保护司法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提供了思路。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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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22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指出:“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都是党中央提出的需要长期坚持的国家重大战略,是事关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讲话中曾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逐步完善,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然而,在日益复杂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竞争形态中,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优化并非企业创新“增质提量”的充分条件,研发活动经济效益评估亦非简单的“投入—产出”分析。

       现有研究已经指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创新研发投入存在有利影响:通过授予发明者垄断权,避免无代价模仿,将创造的价值归于权利人所有(Naghavi和Strozzi,2015);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受损方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技术的专有性或可收益性提高,进而增加创新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产生事前激励(Parra,2019);专利保护制度通过公开专利申请信息,在短期内利用信息传递和专利审查机制,避免重复投入,在长期内促进技术传播与共享(Moser,2012)。但是上述研究并未考虑到司法强化在不同行业研发竞争结构下的差异化激励作用以及不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异质性。

       从研发竞争视角入手,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定义是企业以技术发展为主线,通过多样化创新方式为企业创造价值、提升市场竞争优势的各项决策(姚明明等,2014)。在创新竞争行业内,企业需要保持其竞争优势,避免被迫退出市场,而开发新工艺、研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等是其获得市场优势,成为领先企业的重要途径(何玉润等,2015)。企业间研发竞争具体涉及知识与人力等要素投入、技术溢出与吸收、专利发明与申请、产品开发与推出等方面,服务于后续多层次市场竞争。然而,法制完善的研发投入激励效应可能会加剧企业之间研发竞争,滋生商业泄密、逆向工程、侵权仿造、专利抢注等损害创新可持续性发展的行为(Chen和Shao,2020);“一刀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忽略了不同产业研发差异性以及对保护强度的不同诉求(Burk和Lemley,2009),使得权利确认的创新激励作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定范围的企业规模和有限程度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聂辉华等,2008)。然而众多研究表明,激烈的市场竞争会阻碍非高新技术类企业的创新投入(张春鹏和徐璋勇,2019),对小型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无显著促进作用(王昀和孙晓华,2018),使创新水平落后的企业出现短视行为(岳佳彬和胥文帅,2021)。因而,过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扭曲知识产权司法强化的创新激励效应,违背法治体系建设初衷。现有文献尚未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强度纳入企业间研发竞争框架,亦未能关注不同行业竞争结构下企业研发投入行为的微观影响机制。

       在全国统一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中,由于不同地区存在地理区位、经济水平、技术差距、文化底蕴等异质性特征,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违法行为标准确定性和案件处理即时性等方面(Holman,2011)。因而可以从地区差异角度衡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强度,考量其对异质性研发竞争结构行业内企业的创新激励作用。然而,现有文献在法律环境量化分析方面尚存在局限。①本文创新性地选取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文书数量作为司法强化的衡量指标,并将数据精细化到区县层次。后文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表明,知识产权司法强化仅对研发深度高、竞争程度小的行业产生研发激励作用:企业间研发差距较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作用进一步赋予了领先企业市场优势,强化了其在产业链和创新链上的分工地位,最大限度地压低了无谓的研发竞争和低成本模仿行为对行业创新发展造成的损害,实现了研发绩效跃升。针对研发结构单一、竞争激烈的行业,其企业间研发差距较小,相近的研发水平滋生了低成本模仿和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作用反而恶化了企业间竞争关系,长期研发投入激励消失,最终行业研发绩效严重萎缩。因而,分行业分阶段地分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强化对创新是否有真正的积极作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明晰而具体的微观影响机制能够为我国现阶段创新研发“增质提量”提供路径。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内法律环境相关研究存在较突出的滞后性,主要原因是缺乏细致且深入的经验证据,导致针对司法环境的研究仅能够停留在理论层面或者粗略的实证分析上。本文从知识产权地区法治异质性视角入手,明确不同研发竞争结构行业在知识产权司法强化下存在异质性创新激励,并通过数理模型与实证分析印证各项机制,而非笼统地获得法律环境优化对创新绩效正面影响的单一结论。其二,现存分行业研究各类因素对创新绩效影响的相关文献中,绝大多数文章仅仅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视为外生变量,没有将外部法律环境纳入机制分析框架(Ivus等,2017)。本文构建异质性行业研发竞争模型,以行业内专利知识宽度分位数区分不同行业竞争结构和研发深度,揭示知识产权司法强化作用的行业异质性。其三,本文关键解释变量——知识产权相关司法判例文书数量,是通过“网络爬虫+人工整理”手段获得。相较于分省案件数,该数据隐含地考虑到法律案件基于案情严重程度的异质性社会影响,进而对指标赋予了一个天然加权。因为复杂的法律案件由多种案由组成,其性质难以标准化界定,不应简单计数。其四,本文的发现为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专利保护司法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提供了一定思路,具有较为重要的借鉴价值。当前中国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治建设以及司法激励投入成本较高,实际专利质量相对低下以及专利产业化运用能力较弱等不匹配现象。这未必是知识产权司法强化的直接后果,却可能是单一法治体系建设在复杂市场竞争环境下滋生的附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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