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审计监管协议的特征、影响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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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潘坤,张贺伟,贾慧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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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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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6日,中美监管部门就中概股审计底稿监管问题达成协议。中美审计监管协议的达成是中美关系尤其是中美金融关系的大事件,本文就协议达成的法律框架、特征、影响与对策进行研究。

       一、PCAOB跨境审计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一)PCAOB审计监管的国内法依据

       PCAOB(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主管机构,两大机构设立及执法的法律依据为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并且后者构成前者的特别法。

       1.《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上市公司审计监管规定。《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负有审计的义务,同时明确了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SEC是美国证券业的最高监管部门,也是 PCAOB的主管机构。《证券交易法》再次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实陈诉需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因此被误导将产生诉权。

       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中上市公司审计监管规定。《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SOX法案)是PCAOB设立的法律依据。SOX法案是安然、世通等大型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外部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渎职的直接产物。SOX法案针对性的要求SEC制定准则要把内部控制加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架构中要包含管理层的有效内部控制,管理层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需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为确保外部审计的独立性,SOX法案明确了一系列独立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

       3.《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中上市公司审计监管规定。SOX法案通过后,PCAOB迅速与各国签订跨境监管协议,对在美上市外国公司进行审计监管。2020年,瑞幸咖啡20亿美元财务造假案暴雷,中概股未能接受PCAOB审计监管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加之当时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简称《问责法案》)迅速通过。《问责法案》对SOX法案104节进行修订,以列明已识别中概股并划定禁止交易期限的方式为中概股划定期限,连续三年未审查,将被强制退市。

       《问责法案》并不仅是对SOX法案的细化,还包含了新的规则。《问责法案》针对中概股加入附加的报告义务,带有明显的反华性质。如需列明公司是否是国企,董事会中的中国共产党官员,公司章程中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内容。这些歧视性的内容中方坚决反对并强烈抗议,同时,这些规定对中美审计协议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二)PCAOB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1.PCAOB的法律地位、组成与预算。美国审计监管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PCAOB独立监管和SEC政府监管共同组成。PCAOB的权力机构由5名委员构成,由SEC任命,委员中只有2名财会专业人士,3名为非会计专业人士。PCAOB有五个职能部门:注册部、检查部、惩戒部、准则部、国际部。PCAOB经费来源有三部分:发行人缴纳的会计支持费;经纪人和交易商缴纳的会计支持费;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

       2.PCAOB的职权。第一项权利:注册登记。只有在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为在美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注册后需进行年度报备(常规报备FORM2/特殊报备FORM3)。第二项权利:准则制定。PCAOB享有审计准则制定权,发布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准则等。第三项权利:检查。PCAOB依据美国的会计监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提交给SEC,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在官方网站。PCAOB检查的内容包括审计底稿和问询相关人员等。第四项权利:处罚。PCAOB对违反审计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罚,以违规程度依次采取谴责到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罚。

       (三)PCAOB与在美上市公司母国的合作方式

       1.认可在美上市公司母国的会计监管。为降低国际审计监管合作的难度,PCAOB准则针对个案制定了相关规则,即一定条件下,外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PCAOB对所属国检查结果进行认可。PCAOB对外国检查结果的认可遵循“递加原则”,具体标准由PCAOB规则4012规定,包括:系统的妥善性和完整性、独立性、资金来源的性质、透明度、过往表现等。

       2.达成跨境监管合作协议。签订双边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是PCAOB实现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并不创设国际法或国内法义务,而是在双方国内法的框架下进行合作,即PCAOB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国的配合下,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实现监管目标。以澳大利亚为例,PCAOB派出2—3名员工与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共同工作。

       二、中美审计监管协议的内容与特征

       中美审计监管协议虽未公开,但是根据双方谈判过程中的出价,达成协议后双方声明与既往实践可推定,双方已就审计底稿(完整未剪辑)的审查达成一致,并就审计底稿中的个人信息建立只读模式。中美审计监管协议表现出不同于第三国的三大特征:协议过程的渐进性、协议达成前特定类型企业集体退市;协议达成前我国修改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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