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中几个特殊问题的税务探析

作者简介:
陈一敏,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伟,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刘卫,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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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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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复杂的交易条款,如公司上市前约定的代持股、签订对赌协议等,由于交易双方对税法的理解不同,可能会产生纳税争议。本文拟对代持股、对赌协议、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三种股权交易中的特殊问题进行税务处理探析。

       一、代持股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会采用让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实际出资人成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代持人)成为显名股东。代持股的投资人股权投资收益的取得需经历两个阶段:一是显名股东取得股权投资收益;二是显名股东将收益转付给隐名股东。这两个阶段都需要对纳税义务进行界定。代持股既涉及税务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归属。实践中,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一是代持股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二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因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如何判定;三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谁是纳税人,显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纳税后再转付给隐名股东是否需要再次纳税。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1:代持股投资收益的归属

       2018年1月,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拟上市的M股份公司,取得1000万股股票。由于个人原因,张先生同A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投资方式为:张先生先将1000万元转入A公司账户,A公司再转入 M公司账户,代持股协议约定张先生为实际出资人,A公司为名义出资人,投资权益属于张先生。2019年1月,M公司在A股上市,A公司代持的1000万股股票限售期12个月。2020年2月,A公司代持的1000万股股票解禁,同月A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以1亿元售出。

       张先生和A公司为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诸人民法院。张先生以代持股协议和打款记录为依据要求A公司履行协议,A公司主张代持股协议无效,认为其作为股东名册记载的法定股东享有投资收益,打款记录只应视为借款处理。

       税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的核心要义有两点:一是代持股协议是合法合同,应属有效;二是投资权益应按照代持股协议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人民法院的判决基于公平正义,尊重意思自治。但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因投资权益最终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就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为纳税人,将使纳税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确定性原则。因此,税法原则上按照法律形式来认定纳税人。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为名义股东,被认定为法定纳税人。A公司履行了纳税义务后,将投资收益余额再次转付给张先生时,无须再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对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代持的限售股转让,名义出资人履行纳税义务后再转付给实际出资人时不再缴纳所得税。尽管本规定仅针对因股权分置改革代持的限售股,并未明文扩大到所有代持股情形,笔者认为其中蕴含的税收原理是相通的。

       二、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资金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赌协议赌的是目标公司的业绩,其兑现会导致对赌双方的利益发生变化,因此,在税务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当对赌协议兑现时,对赌双方如何对利益的变化进行税务处理。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2:以目标公司股权对外投资

       2021年1月,张先生将其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投资于上市公司甲公司,计税基础3000万元,评估价值3亿元。投资协议约定:张先生取得甲公司价值3亿元的股票,并承诺M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如果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张先生需支付与实际净利润差额10倍的补偿额。2021年 M公司取得净利润2000万元,张先生根据协议向甲公司注入1亿元作为补偿,甲公司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税务分析:

       对于投资人张先生来说,将持有的M公司股权投资给甲公司时,需要就资产评估增值所得27000万元(30000-3000)缴纳个人所得税5400万元(27000×20%),若有资金困难可以递延5年纳税。但张先生2021年1月投资时签订了对赌协议,兑现后M公司估值由3亿元调整为2亿元。因此,最终张先生取得价值3亿元的股票,实际付出的对价为价值2亿元的M公司股权和1亿元现金,M公司的实际增值为17000万元(20000—3000),而不是投资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7000万元,张先生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照17000万元的增值确认3400万元(17000×2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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