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费减免会计处理思考

作 者:
杨蕾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杨蕾,潍坊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东寿光 262700。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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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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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如免征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税费优惠、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这些税费减免优惠具有“受益主体广、涉及税费多、落实时间紧”的特点。同时,系列税费减免优惠能够针对不同阶段进行精准施策。例如,疫情初期的税费减免政策主要支持防疫物资进口、生产、流通,重点帮扶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企业,随着疫情好转重点转向支持复工复产,开始从税收方面对企业予以更多的优惠。作为企业财务部门,需要根据政策变化及时做出合适的账务处理,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税费减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引,企业税费减免究竟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按照CAS16进行处理能否反映出业务的经济实质,若处理不当势必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因此,企业要想获取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会计信息,必须厘清这些问题,排除实务处理中的干扰。

       二、企业税费减免的会计处理依据

       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的出台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内在动力,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行业均衡发展。同时,税费减免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账务处理方式方面的变化。税费减免是否可以按照一项政府补助予以处理是实务探索的重点。

       (一)企业几项税费减免政策梳理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国政府颁发系列税费减免政策,例如小规模纳税人“3降1”政策以及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3降1”政策。2020年2月28日,《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下发,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应税销售收入分别暂停预缴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应税销售收入分别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2月共同印发,规定除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其他各类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中的单位征缴部分,湖北省自2020年2月起可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其他地区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于同年6月印发,除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二)关于税费减免业务的相关准则规定

       税费减免政策的出台,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其适用的会计原则,例如收入确认准则、金融工具准则、租赁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对于税费减免业务,同样需要确定其适用的会计准则。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将其作为一项政府补助即遵循CAS16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CAS16第二条规定,“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才属于政府补助,该项表述明确了政府补助必须具备“来源于政府经济资源”和“无偿性”两项基本标准。其中,“无偿性”主要是指企业获取经济资源以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为前提。 CAS16应用指南(2018)就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含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例如,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疫情期间无偿捐赠疫情应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体现的都是自身义务的减少,政府未发生经济资源的转移,企业也未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因此税费减免中的税收减免、抵免部分税额、增加计税抵扣额、直接减征等不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又如,此次疫情扶持政策下对社保费的减免,企业中并没有流入任何源自政府的货币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得到的仅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减免,因而税费减免中的费用减免也同样不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总之,从CAS16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看,企业所得税按比例减征、增值税小微普惠免税、餐饮、住宿等疫情期间行业免税、小规模纳税人“3降1”优惠、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等都没有涉及直接的经济资源转移,所以不适用补助准则。

       针对增值税减免的具体账务处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将增值税的减免划分为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税额扣减、降低征收率、直接免税等多种形式。其中,增值税减免还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在进行具体账务处理时,设置“减免税款”专栏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之中,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及相关损益类科目对一般纳税人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做借记、贷记处理。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需要遵循税法规定计算其销售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并将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符合免征条件时在当期损益中转入相关的应交增值税。基于22号文相关规定,需要设置“减免税款”专栏进行小微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减免税业务的处理,即22号文所规定的免税账务处理仅对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适用性。从准则规定的表面理解,减免税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于免征,但免税与减免税性质一样,两者仅在优惠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在实务中也会借鉴该项规定进行增值税减免税的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额的核算,按照会计核算原理,如果某项减免税额是由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发生,在将其转入当期损益之前应当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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