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反思与完善 主持人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我国家庭教育法治化明显提速,“依法带娃”正式进入千家万户。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棘手难题亟须深入梳理和剖析,以期该法得以不断完善并发挥实效。 从“父母参与责任”出发,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训诫与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视阈下的“父母参与责任”——兼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实施》提出了完善公检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落实训诫与家庭教育指导的一些建议。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的分析》分析了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界限与磨合,提出了从强制性和规范性层面提升家庭教育令的效果及进一步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问题提出 鉴于未成年人与父母及家庭间密不可分的连接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开篇即强调,“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愿景如此,现实却常常事与愿违。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比比皆是,直接原因之一即为前者未尽参与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责任,父母监护与家庭教育不当甚至缺失,此之谓“生而不养,养而不教”。 为解决上述问题,各法域皆不断强化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的相关监护责任以及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父母怠于履行该责任时的介入、干预与处置[1]。域内外循证研究反复表明,父母参与已被广泛视为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对现有主要法域法律的文本分析显示,近年来,父母参与责任愈加被优先作为应对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机制。在我国,父母参与责任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法律的相关条文规定中。特别是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标志着“依法带娃”正式步入法治时代。该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或未成年人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形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条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遥相呼应,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与治理的参与责任;体现了国家作为未成年人利益的最终保障者,可适时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以训诫或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敦促其切实履行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参与责任。 对父母参与责任的落地实施,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逐步通过推行“训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不同形式展开,已发挥了一定作用。如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机制,共制发“督促监护令”19328份,其中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14754份①。当前,社会各界对压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参与责任有着较高期待,但也面临着较为棘手且现实的理论与实务难题:一方面,训诫作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参与责任的法律问责,在许多情形下相关规定仍过于原则化、形式化与笼统化,因而面临如何使训诫更有实效之问;另一方面,“法不入家门”观念在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目中仍根深蒂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亟待破解如何根据实际情形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题。 二、“父母(参与)责任”的法理与规范 (一)“父母(参与)责任”的法理基石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唯亲子关系最为独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伴随出生、收养等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而生,维系殊为不易。这种源自父母之爱的亲子关系,唤起子女所需的照顾和保护,更为后者个性发展、行为方式养成、价值观树立奠定了情感及法律基础。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儿童与生俱来享有受保护的自然权利[2]。他坚信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财产,“孩子注定要作为个人在道德和社会秩序中占据一席之地,而父母有义务将子女抚养至其富有能力之状态。”洛克认为,未成年子女生而白板,并无好坏之分。他继而主张,儿童需要父母提供“最好”的家庭教育方式,以使其被培养成“理性”的成年人[3]。与成年人特别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建立积极和支持的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当积极影响有效发挥作用时,则倾向于抵消不利影响,并可减少或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4]。 “父母参与责任”一词,侧重于未成年人权利并关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义务,而非仅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在语意表达上,该词与英文“parental/family involvement”或“parental/family engagement”等词同义,后者大体上可互换使用,也可译为“家庭参与责任”或“家长参与责任”。为因应《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条文对父母监护或亲权监护的关注与强调,本文采用“父母参与责任”一词,其实质仍为“父母/监护人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