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3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2)06-0177-11 1887年,中江兆民在国会开设前夕,将明治政府描绘为“多头一身的怪物”,①简明扼要地指出了明治政府中权力分散,多种政治力量并存的特征。这些政治力量相互对立,相互掣肘,但又生长在同一个身体上,那便是扮演国家机轴的天皇。 在日本政治史、法制史和政治思想史领域,对于明治宪法体制下“多头一身”的政治构造的研究有着悠久的传统。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辻清明的“统治结构割据论”、丸山真男的“集体无责任论”、三谷太一郎的“权力分立论”以及鸟海靖的“权力割据论”等。辻清明指出,内阁制度的确立具有“形式上的近代立宪性”和“本质上的封建藩阀性”的双重特征。由于议会不能发挥整合意见的作用,占据统治结构顶点的内阁的力量极其脆弱,无法解决明治宪法体制下权力多元与分裂的问题。②与辻清明的制度论取向不同,丸山真男剖析了战前统治阶层的行动模式,指出天皇既是绝对君主又是立宪君主的模糊特性,决定了在政治舞台上不可能存在超凡魅力的君主或具有法理正当性的政治家,而只能任由官僚进行无限制的统治。又因官僚习惯于在权限中逃避责任,从而产生了战前的“集体无责任体制”。③另一方面,三谷太一郎从宪法运作的视角出发,提出与辻清明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尽管明治宪法体制排斥政党政治,但必须确立一个能将各种力量统合起来的主体机构,以克服其内部结构分散和多元的缺陷。在元老和藩阀衰落之后,政党充当了这一统合主体,从而推动了政党内阁制的确立。④当然,辻清明关心的是内阁制度的失败,而三谷太一郎关注的是政党内阁的形成过程,两人的论点并不直接冲突。此外,鸟海靖梳理了从幕末至明治前期出现的各种宪政构想、理念、草案和制宪运动,进而描绘出近代立宪政体导入的整体过程。在其看来,明治宪法的制定是政府与民间互动的结果,它的运作也是君权与民权协调的过程。⑤ 综上所述,先行研究要么讨论战前内阁制度的缺陷,要么分析统治阶层的行为模式,要么探究政党内阁制的确立过程,要么揭示明治宪法体制的导入过程。这些研究都概述了明治宪法体制下“多头”的政权构造,也往往会提及战前天皇制的双重特征,以及各种政治力量的不断斗争、相互平衡的政治运营过程。⑥但是,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制的“两面性”是如何形成的?当时存在哪些权力的“山头”?它们各自分享了怎样的权力?“多头”与“一身”之间,以及“多头”与“多头”之间的斗争与平衡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尚缺乏较全面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治宪法体制下“多头一身”和“一身双面”的政权构造进行简单梳理,旨在阐明战前天皇制的双重性格,以及各种政治力量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平衡的政治运营实态,以求教于方家。 一 天皇制的双重性格 在战前的日本,天皇是所有权力的来源,一切制度的基石和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如有人挑战或否定天皇制,就会以颠覆国家政权的重罪受到惩罚。因此,掌握天皇制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战前权力结构的基本特点。为理解战前天皇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形成缘由,需追溯至战前日本的根本大法——《明治宪法》。 1874年,日本首个政党“爱国公党”成立。他们向政府提出《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批判“有司专政”,要求制定宪法、开设议会。1875年4月,日本政府宣布“预备立宪”。1881年3月,参议大隈重信与民权团体提出速开国会实行英国式议会内阁制的主张。3个月后,参议伊藤博文与右大臣岩仓具视联手,将大隈驱逐出政府。为了牵制大隈派,政府还根据岩仓具视的意见书推出制宪纲领,决定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1882年3月至翌年8月,伊藤博文赴欧洲进行宪法调查。1886年,伊藤与法制局官僚井上毅等人开始起草宪法。1888年,枢密院成立,专审宪法草案。1889年2月,明治天皇将宪法亲手授予首相黑田清隆,《明治宪法》由此颁布。由制宪过程看,《明治宪法》既不是人民与君主协商的协定宪法,也不是人民制定的民定宪法,而是一部钦定宪法,由明治天皇恩赐而来。曾参与起草宪法的金子坚太郎在《帝国宪法制定之由来》中指出: 当时,于政府部内召开宪法会议,或曰政府官吏应列席,或曰民间人士应列席,官民共同召开宪法会议,来确定日本宪法。此论一时间甚嚣尘上。……然而,欧罗巴的宪法制定,基于他们的民主主义。如果日本模仿之,那么将违背钦定宪法的性质。所谓钦定宪法,即陛下御定宪法后,恩赐给日本人民的宪法。因而,内阁经慎重之研究,遂决定创设枢密院。召集元勋及练达之士于其所,陛下亦御驾亲临,召开会议来制定宪法。该决定一经庙议,明治二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创设枢密院,其议长为伊藤公。⑦ 可以说,制定宪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和强化君权。与此同时,为了应对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并为了改订条约和加入西方列强阵营,该宪法必须包含一些立宪和自由主义原则。由此,《明治宪法》表现出了神权绝对主义与立宪君主制之间的奇妙折中。 《明治宪法》的告文和发布敕语宣称,天皇的权力渊源于“皇祖皇宗之神灵”。天皇的统治万世一系,其权力至高无上,其裁定为最终决定。宪法第1条还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就此而言,天皇可谓是“君权神授”的绝对君主。然而,尽管第1条有此规定,第4条却规定了相反的内容:“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此宪法条规行之。”换言之,尽管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大权,但他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可如果天皇权力受到宪法限制,那么他就不是绝对君主,而是立宪君主了。如此一来,天皇拥有绝对权力,但无法独断专行,只有在政府各机关和维新元老的“辅弼(帮助和同意)”下,他才能行使政权。从原则上来讲,天皇可以依据君主大权否决政府的决策,只不过这种事情极少发生。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天皇既是绝对君主又是立宪君主的双重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