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曾是国内外学界极其关注的重大历史和理论问题。①后来相对沉寂,但并不意味着这一主题在学术上没有推进的必要和空间。既往的研究,往往只把领主经济等同于庄园经济。这不仅是对领主经济构成的简单化,更反映了学界对领主经济封建特征认识的简单化。西方学界往往将乡村与城市对立,认为前者是封建的、后者是非封建的,于是庄园就成为封建领主经济的典型体现。国内学界习惯于从领主与农民之对立来认识封建关系,极少关注领主之间的封建关系,于是封建领主经济就同样地聚焦于庄园之上,至于领主阶层内部的封建经济关系则被排除在外。城市往往被学界视为外于封建的存在,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在于城市如何实现自由自治,以及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兴起。②对封君封臣关系,学界的关注重心在于它所建构的法律政治特征,对于经济特征则较少关注。这种研究方式当然不能揭示中古欧洲领主经济的全貌和实质。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庄园领主经济,学界也往往以现代经济原则来理解和认识,例如以理性经济人谋求利润最大化、市场驱动等原则来理解领主及其经济行为。尽管人们明了领主经济处于封建时代,但往往忽视了“封建时代”对于领主经济意味着什么。实际上,研究领主经济,不能忘记其封建维度;正是由于封建主义的存在,领主经济才表现出经济独特性。晚近以来,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封建领主阶层权力的构成、行使、效果的研究,封建经济前现代特性的研究,中外学界取得丰硕成果。③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还是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深刻认识到封建主义之于经济尤其是封建领主经济的重要性。④这些成果提醒我们,有必要对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深入讨论。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庄园、城市、封建等方面,来探讨领主经济在封建时代的构成及其运行逻辑特征,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一老问题的新反思。 一、庄园:土地与劳动 庄园,是封土的延伸。9世纪初,查理曼颁发《庄园敕令》,反映了早期庄园情形。11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法国各地庄园化程度加强。⑤随着诺曼征服和封建制度导入,英国庄园才逐渐成为典型存在。⑥正如马克·布洛赫所言,在封建制度与庄园制度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许多没有庄园的地区也没有封臣和封土。⑦因此,庄园组织总体上是封建化的产物。 庄园是领主实现封土功能和作用的经济组织。封臣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要出自其庄园。封臣向封君提供实物以及货币的义务也来自庄园。在这一意义上,庄园生产经营之目的是满足领主生活所需和服役所需,而非为了市场生产。这是庄园的自给自足属性或者自然经济属性,其实就是封建属性。为完成军事服役和满足家庭生活所需,领主将庄园土地分成自营地和农民份地,前者领主自己经营,后者让农民耕种。 庄园自营地的生产安排,更直接地体现了封建领主的目的和权力意愿。一般庄园,种植作物有小麦、大麦、燕麦、黑麦、豆类等。在英国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13世纪自营地有300英亩,每年种植大麦80英亩,小麦50英亩,燕麦和豆类35-45英亩。⑧为了饲养家畜,土地又划分出草地和牧场。⑨从种植业和畜牧业相当均衡的安排来看,带有自给自足之特征。 从经济意义上看,领主耕种自营地,依靠农民提供劳动。农奴劳役数量,大体上依据各自持有份地多少而定。1维尔格特、1/2维尔格特、1/4维尔格特等,都是用来计量农民份地的土地单位,也是领主征收劳役的标准。1247年,贝克修道院某庄园惯例册记载,约翰·布特瑞持有1维尔格特土地,每年要缴纳租金15便士,自圣米迦勒节到圣彼得节,每周要为领主脱粒谷物3天,或者根据领主意愿付出其他劳动。⑩1250-1263年间,英国彼得伯洛修道院地产,转让给维兰佃户约翰和托马斯17英亩耕地和1.5英亩又1/2路得草地,约翰等人则要完成许多劳役。(11)即使是自由持有农,也要完成相应劳役。(12)不过,持有份地的自由农民,更多的是为领主提供雇佣劳动。例如,1270-1307年间英国诺福克郡的冯塞特庄园,每年雇佣4个犁田汉、1个车夫、1个牛倌、1个猪倌、1个挤奶女工以及1个耙田汉。领主通常以大麦、小麦等实物来支付雇工工资,也有以货币按年支付工资的情形。(13)在伯利乌修道院,劳动成员包括修士兄弟、世俗信徒、雇佣长工等类型。尤其是世俗信徒在修道院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4) 无论是劳役劳动还是雇佣劳动,上述事例都体现了领主与农民之间以土地换劳动的交易,似乎可以将其理解为某种租佃关系。农民提供的每周劳动量(称为“周工”)以及农忙等时节的特别劳动量(称为“献工”),都与其所持有的土地规模相呼应,数字计量特征较为突出。乔治·杜比称其为“土地领主权”的体现。(15)然而,此类经济交换并不纯粹,因为双方地位并不平等。无论是农奴还是自由农民,都受领主支配。甚至可以说,正是有了此种“家内领主权”,才有“土地领主权”的经济特征呈现。(16)在经济交换方式、数量等方面,主动权都为领主掌控。当领主期望劳役,农民就必须提供劳役;并且劳役往往不确定,只依据领主意愿来做事。正如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所言,农奴“晚上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履行什么劳役”。(17) 为确保劳动力来源和劳动效果,领主往往使用庄园官员来监督农奴生产过程,对相关农耕技术和质量提出要求。诸如管事、庄头儿、田头儿、车头儿等人员,主要作用落在对农奴劳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上。(18)中世纪“农书”中往往有关于如何控制和管理农民劳动者的内容。(19)此外,领主还以庄园法庭权威和地方习惯法来规范和约束农奴,对农民形成某种威慑。这里“超经济强制”特征明显。(20)尽管有领主的人身控制,但强制性劳动或者非自由劳役并非总是有效。在一些庄园账簿、法庭档卷等文献中,怠工、破坏以及不服劳役的情形普遍。(21)1278年,在拉姆塞修道院地产的庄园上,佃户理查德及其妻子攻击庄园庄头米歇尔,说米歇尔用领主的劳役收割自己的干草,用领主的献工收割自己的谷物,等等。(22)这属于领主管理层的腐败问题,却也可以看出管理之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