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规范理论的新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家莲,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暨湖北农村社区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以道义论和后果主义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的替代品,美德伦理学以为道德确立规范为己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美德伦理舞台上先后出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和多元论美德伦理学。然而,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和多元论美德伦理学在基于美德概念为道德建立规范理论的过程中却屡显举步维艰。在综合评价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同时,通过对克里普克的指称固定理论进行改造,以斯洛特为代表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运用移情机制为美德伦理学确立了具有先天特征的规范原则,使令人温暖或心寒的情感实现了从实然向应然的转变,把美德伦理学的规范理论建设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高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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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斯库姆(G.E.M.Anscombe)的《现代道德哲学》(Modern Moral Philosophy)于1958年发表前,西方规范伦理学主要由道义论和后果主义平分天下,前者以康德伦理学为典型代表,后者则以边沁(Jeremy Bentham)、密尔(John Stuart Mill)和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为代表。《现代道德哲学》指出,当上帝作为道德权威或神圣立法者被排除在伦理学之外后,后果主义和道义论所提出的“道德应该”、“道德义务”和“道德正当”等概念随即失去了合法基础,有鉴于此,安斯库姆呼吁基于道德心理学为这些概念确立新的理论支撑。20世纪60年代以降,作为对后果主义和道义论所提出的规范理论的替代品,一种不以神圣立法者为预制理论前提且以确立道德规范为己任的美德伦理学正式登上了西方伦理学的历史舞台,抒写了浓墨重彩的理论新篇章。为了完成为道德确立规范的理论使命,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多元论美德伦理学和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为代表的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分别采取了理性、情感以及理性与情感兼具的不同路径进行建构。本文认为,以情感主义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表现最佳。

      一、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发展现状

      20世纪的规范伦理学围绕善行(good action)展开对规范问题的讨论,后果论从行动的后果出发为之确立规范,而道义论则试图从义务出发而达到相同目的。不过,美德伦理学认为规范的基础既非行动的后果,也非义务,而是被称为行动者的主体,主体自身的美德才是规范得以确立的基础。换言之,通过聚焦善行的主体,美德伦理学认为,要为善行确立规范,既不能走后果主义之路,也不能走道义论之路,而只能走美德之路,是美德而非义务或后果才使善行真正得以为善。以美德为基本概念对“正当”、“应当”和“善”等概念进行解释并确立可与道义论和后果主义相抗衡的规范理论①,构成了美德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总体看来,20世纪60年代以降,西方先后出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以及多元论美德伦理学,从而使当代西方伦理学舞台呈三足鼎立之发展态势。

      1.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是20世纪后半叶最早出现的美德伦理学,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约翰·麦克道维尔(John McDowell)、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lntyre)以及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等。该派美德伦理学深受亚里士多德哲学影响,反对道德义务,呼吁过一种有美德的生活,倡导回到重视美德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无论是对美德的理解还是对基本哲学立场的确立或对幸福与美德之关系的阐释,该派美德伦理学均展现了浓厚的亚氏哲学特征。

      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基于亚氏哲学阐释美德概念。《尼各马科伦理学》把美德理解为卓越(Excellence),认为单凭美德即可造就善人或卓越之人,此处所谓的美德并非仅指道德领域内的美德,而是在人之为人的整体意义上所言的综合性美德。秉承亚里士多德哲学精神,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家赫斯特豪斯和茱莉亚·安娜斯(Julia Annas)也把美德理解为卓越,认为美德即可以使我们过上好生活的品性。亚氏的美德概念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概念,同理,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所理解的美德也是如此,它并不认为美德可以使人成为善人,这种美德所关心的是诸如“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1](101)一类更宏大的人生问题。就此言之,赫斯特豪斯认为,要成为有美德的人,须满足多种要求。首先,须有一种行事可靠的气质。其次,须使自身性格中的情感活动和理智活动展现出美德的特征。安娜斯认为,美德不仅展现于行为中,而且以某种方式展现于感情和推理活动中。例如,当我们看到一个做家务的孩子时,我们不能仅仅基于该行为而认为这是一个体贴父母的孩子,因为孩子可能会因为幼年所受的教育而养成了做家务的习惯,也可能因为害怕母亲的苛责而被动做家务,要知道该孩子是否真正体贴,我们不能仅仅基于行为进行判断,还需深入到孩子的性格内部进行考察。就此而言,美德可被视为受优良情感推动的行为倾向或气质。

      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基于亚氏之理性主义哲学立场理解理性、情感与美德的关系,认为理性在人身上居核心地位。该派美德伦理学对情感持认知主义态度,认为情感并非对世界的物理性回应,可用理性予以认知并教导。基于此,该派伦理学所讨论的美德是一种要求理智(intelligence)或智慧为之保驾护航的美德。有美德的人之所以关心正确的事情且能对正确之事产生正确的欲望,原因在于该人能用理智对真正正确或重要的事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并非生而有之,而是所有未丧失德性能力的人学习并实践伦理学逻各斯的结果[2](50-51),因此,实践智慧是美德得以生成的必要条件,而要获得实践智慧,首先则须有理智。就此言之,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所讨论的美德虽同时具有情感和理智双重特征,但该派美德伦理学归根结底还是秉承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理性精神而认为是理智而非情感才能为行动提供动机。不仅如此,理智还是价值判断的来源,唯有理智能告诉行动者何谓值得做的事情。因此,勇敢的人之所以作出勇敢的行为,不是因为该人从情感上拥有勇敢的动机,而是因为该人的性格过去曾以一种可使该人作出勇敢行为的方式得到过锻炼[3](9-10)。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有美德的人在作出有美德的行为时会感到快乐。同理,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家也认为,真正有美德的孩子在做家务时会感到快乐,一如真正慷慨的人作出慷慨的行为时会感到快乐。不过,安娜斯强调说,快乐不是美德的伴随物,而是行动者克服了种种阻碍——“克服内在阻力不遗余力地作出了正确的事”[4](517)——而作出有美德的行动时所经历的一种内在情感体验,同理,赫斯特豪斯也认为,快乐并非美德的伴随物,而是“理性与欲望在美德之人身上处于和谐状态”[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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