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德性与奥古斯丁的幸福伦理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艾忻,中山大学哲学系、东西哲学与文明互鉴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奥古斯丁借助德福一致的伦理学原则,把爱规定为“真德性”,使爱获得了一个目的论的视域,显示出自足的特征。爱的自足性不仅为自然人开辟了内在的伦理学领域,也为人类的共同生活与个人生活提供了新洞见。持爱德者不仅能基于自身与自身之本然所爱的关系把共同生活抽象为“社会生活”,还能依靠自由这一反身能力克服个体生命的目的自我指向性,把自身的所有伦理-道德意识集中于绝对的他者。于是,持有爱德的心灵,其实质为“无已的自我”,它亦是幸福生活伦理实践的真正主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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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03.14

      一、问题的提出

      爱是奥古斯丁伦理学的核心概念。①可关于爱的概念却存在着悬而未决的难题:爱是否是一个单一的共通性原则(a single,common principle)?疑难的缘由在于,奥古斯丁对爱这一概念的理解展现出了内涵的不一致、甚至异质性。

      爱的异质性首先以二元论的形态凸显自身,比如由“爱上帝”(amor Dei)与“爱世界”(amor mundi)的隐喻所展示的精神-物质的对立,由“爱上帝”与“爱自己”(amor sui)的动机差别所展示的道德的善-恶的对立,由“安享”之爱(frui)优先于“使用”之爱(uti)的秩序图景所展示的目的-手段的区分等。(参见孙帅,2014年b,第90-121页)但这些二元对立的爱只是表面上相互排斥,因为它们仅仅在爱的指向相关项层面上被凸显为冲突的爱,就爱本身作为心灵的“意愿运动”(motus voluntarius)而言,它们却是同一的。(cf.Trin.XI,28;Lib.arb.III,1;Div.quaest.8;35,1;Conf XⅢ,9,10)②深刻的裂痕存在于“上帝之爱”与“人之爱”的共通性中。奥古斯丁坚持认为,上帝朝向人的爱、入朝向上帝的爱、人朝向自身的爱、人朝向他人的爱等等,都源于圣灵的纯爱(caritas)。可是,它究竟具有一种什么样的本性,可以兼容有序与无序、精神与物质等相互冲突的形而上学特征呢?奥古斯丁本人并未对此展开专门论述,这就使得证成爱自身的一致性,以及消除潜伏于爱的内在冲突,成为了当代奥古斯丁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些学者首先以构成论的思路阐释爱本身的一致性,主张纯爱是一个复合性原则。阿伦特最先提出了类似见解,认为纯爱混合了对绝对未来的柏拉图式欲求和对存在本身的归属感。(参见阿伦特,2019年,第57-80页)随后,安德斯·虞格仁(Anders Nygren)提出“纯爱综合说”(caritas-synthesis),认为纯爱整合了新柏拉图式欲爱()与基督教式圣爱()。(cf.Nygren,pp.449-475)构成论的主张虽然维护了爱的多义性,但也暗示了爱的异质性,这显然无助于摆脱上帝之爱与人之爱同出一源的理论困境。随后,一些学者转向单一论的思路。奥利弗·奥多诺凡(Oliver O'Donovan)主张纯爱是单一的上帝之爱,但以两种不同的模式——爱的原初意识与爱的现实意识——延伸至人心。(cf.O'Donovan,pp.157-159)约翰·本拿比(John Burnaby)则以“家园渴盼”(desiderum)的伦理学特征描述上帝之爱与人之爱的相似性,主张前者可“纯化”(purify)后者。(cf.Burnaby,pp.92-100,258-263;D'Arcy,p.95)尽管他们的阐释确立了爱的本体论的单一性,却无法解决上帝之爱的自足运动与人对自足完善的趋向运动之间的本质差异。③

      本文尝试为单一论思路提供一个新的阐释方案——德性之爱。奥古斯丁借助德福一致的伦理学原则,把爱规定为“真德性”,使爱获得了一个目的论的视域,从而显示出自足(self-suffcient)的特征。由此,人之爱因德福一致的内在规定性与爱德本身的被给予性,也是内在自足的(internal self-sufficient)。自足的爱筑基了奥古斯丁对人类共同生活和个体生活的新理解。

      二、爱作为“真德性”

      奥古斯丁的德性伦理学说集中呈现在《上帝之城:驳异教徒》(以下简称《上帝之城》)中。他遵循幸福伦理学的传统思维,认同德性与幸福生活存在关联,把传统的四主德接纳到他的德性目录表中,赋予德性一个总括性的定义——“爱的秩序”(ordo amoris,Civ.XV,22;Ep.155,13)。鉴于“爱上帝”与“认识至善”(summum bonus)并行并重的文本印象,读者很容易认为,奥古斯丁拥护一种具有显著知识特征的德性主张,即德性的习得意味着以完善人类心灵的理性能力为纲领的道德努力。④但仔细考察奥古斯丁针对德性与幸福生活的相关论述,我们就会发现他的德性主张其实是目的论的:幸福生活作为德性的目的因被写入了德性的内在规定性中;爱的德性则是唯一符合德福一致的“真德性”(vera virtus,Ep.155,3,12,Civ.XIX,4,5)。对于其他德性,尤其是异教德性,奥古斯丁将其称作“单纯的德性”(virtus ipsa,Civ.V,19)。因为,虽然它们对幸福生活的实现是必要的,但幸福生活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并未进入它们的定义内核,每一种“单纯的德性”都只是有所应对的“行动生活的技艺”(artes agendae vitae,Trin.XV,6,10),就如明智应对腐坏、勇敢应对不幸、节制应对力比多、正义应对贫乏等等。(cf.Ep.155,12)由此,奥古斯丁以目的论为视域凸显出爱与幸福生活本身的内在一致,同时也为异教德性保留了一个以恰当行动为原则的领域,使得异教德性在他的伦理学中拥有一定的合法性:(cf.Mor.I,25,46)⑤

      然而,此生的德性,除了爱那该爱者(diligere quod diligendum est)以外,别无其他。选择他(指前文的该爱者,即上帝,笔者按),此乃明智(prudentia);不因困厄而离去,此乃勇敢(fortitudo);不因诱惑而离去,此乃节制(temperantia);不因骄傲而离去,此乃正义(iustitia)。(Ep.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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