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耻感伦理及其现代性转化

作 者:
刘宇 

作者简介:
刘宇,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政治哲学研究(金华 321004)。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耻感伦理是集体主义特质之儒家文化的基础元素。它在客观意志之法的伦理性层面表现为未能遵从礼仪规范,实现“特殊自我”向“普遍自我”的跨越,进而为共同体所唾弃的道义惩罚;在主观意志之法的道德性层面表现为“实然自我”与“应然自我”的落差,所产生的否定性道德情感,是“成人”的底线伦理与“至善”的德性伦理的内在统一。耻感伦理在乡村熟人社会的交往格局之中、士大夫—士绅阶层的道德范导之下、“做人”与“脸面”的现实运行之间,规范着传统的乡村共同体。这种前现代的伦理传统只有在伦理根基、伦理结构、伦理精神三个层面实现现代性转化,才能真正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从而为中国社会之现代伦理构建提供有效的传统文化资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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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耻感伦理是集体主义特质之儒家文化的基础元素,它不仅将“知耻近乎勇”(《中庸》)视为内在的道德规范,亦将“行己有耻”(《论语·子路》)视为士人的理想人格,还将“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视为德治的秩序标准。“耻感”之所以成为一种伦理,乃是由于个体内在于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关系网络,担负着各种固定的社会角色,既要遵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伦理纲常,又要彰显“宽”“忠”“慈”“孝”的德性品质。它在伦理秩序层面表现为未能实现“特殊自我”向“普遍自我”的跨越,为共同体所否定和唾弃的客观意志之法;亦在道德意志层面表现为“实然自我”与“应然自我”的落差,在内心产生耻辱感的主观意志之法。《说文解字》有云:“恥,辱也,从心,耳声。”①《六书总要》亦云:“恥,从心,耳会意,取闻过自愧之义。凡人心惭则耳热面赤是其验也。”②耻感伦理既是“成人”的底线伦理,以“人兽之别”的“耻感”警示人们切勿触犯社会的规范;也是“至善”的德性伦理,以否定性的“耻感”激励人们不断超越自身以成就君子人格,从而是伦理性与道德性、他律与自律的内在统一。我们对耻感伦理的发掘和阐释绝非发古之幽情,而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空场产生诸多“无耻”的伦理乱象,使之拥有极为重要的现代价值。然而,这种前现代的伦理形态只有在伦理根基、伦理结构、伦理精神三个层面实现现代性转化,才能真正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中国社会的现代伦理构建提供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

      一、耻感伦理的核心内涵与表现形态

      本尼迪克特曾将东西方的伦理形态归结为“耻感伦理”与“罪感伦理”两种模式,并指出,“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映来做善行”③。尽管“他律”和“自律”的知性区分与传统儒家文化的内在意蕴不尽相符,但集体主义文化土壤中生发的“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伦理形态④,与个人主义的文化土壤及其伦理形态形成了显在的差别,这是耻感伦理与罪感伦理的本质区别所在。“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的不同是源于东西方文化传统的不同,这也反映了东方的集体主义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两种不同的价值诉求。”⑤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儒家文化传统存在着源远流长的耻感伦理,它不仅表现为主观性、否定性的道德情感与心理机制,更表现为安伦尽分之集体主义文化中生长出来的客观性伦理形态。如果说西方社会的罪感伦理是在“人—神”的罪性断裂与忏悔皈依中消解着各种共同体,以原子化的方式直面上帝,实现个人主义的自我规约,那么中国传统的耻感伦理则是在“人—我”的互动结构与礼法秩序中使个体成为内在于共同体伦常关系的一个环节,在特定的伦理角色与相应的礼法恪守中体现共同体认同或唾弃所导致的光荣或耻辱。由此,耻感伦理成为传统儒家文化的基本元素,它在五伦关系的礼法秩序中,通过“耻感”的否定性制裁,驱使个体“成人”,成为社会期待的伦理角色,以塑造五伦和谐的伦理秩序;亦在仁德仁爱的道德意志中,通过“荣辱”的双向性激励,促使士人“至善”,不断向君子人格迈进,以证成天道秩序,实现王道理想。

      首先,耻感伦理的核心内涵在于,它是在集体主义文化土壤中生发出来的伦理形态,进而以共同体的道义惩罚与自我的良心谴责所产生的“耻感”为否定性机制,使个体扬弃自身生物性和个别性,成为符合社会所期待的伦理角色。个体不仅要在伦理秩序层面遵从“礼”的规范,也要在道德意志层面恪守“仁”的本分,从而形成“仁礼一体”之伦理性与道德性、他律与自律的内在统一。从根本上讲,伦理就是共同体中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和精神,它的意义并不在于自足的个体本身,而是以个体扬弃自身的个别性为目的,个体的行为必须以整体性的“实体”为依归,才能成为普遍性规范和精神所范导和要求的社会化之个体。中国社会自轴心时代以来,尽管宗法政治遭到了瓦解,社会层面的宗法关系却依然保存,一切社会关系都依照家族化的人伦关系来加以规范和调节。耻感伦理正是由此生发出来的,以唤醒若不遵从规范、恪守德性,就会为共同体所抛弃的“耻感”,使之符合实体普遍性要求的伦理形态。它在礼法秩序的“伦理性”层面表现为未能遵从“礼”的客观意志之法的规约,实现“特殊自我”向“普遍自我”的跨越,为共同体否定和唾弃的道义惩罚;在德性品质的“道德性”层面则呈现为未能恪守“仁”的主观意志之法的精神,形成“实然自我”与“应然自我”的落差,在内心深处产生“耻辱”的良心谴责。从本源意义上讲,伦理性的“礼”是宗法社会之人伦关系的普遍原则与客观意志之法;道德性的“仁”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品质和主观意志之法。“仁”为“礼”之精神,“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礼”为“仁”之载体,“‘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仁”并非个体在沉思中修炼的德性,而是在“礼”的范导之下,在“人一我”互动之中形成的血亲人伦的道德情感,“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仁”和“礼”表征的正是儒家文化所倡导之“善”。耻感伦理是以否定性的方式实现对“善”的把握,进而以“不仁”和“无礼”之“恶”为“耻”,形成了以“仁”和“礼”为“绝对命令”的自我制裁机制,亦实现了“仁礼一体”之伦理性与道德性、他律与自律的相互统一。它内蕴着“荣”与“辱”的双重激励机制,产生了生生不息的道德推动力量,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鼓励人们努力抵达君子人格。因此,耻感伦理是儒家道德主义文化的底色精神,它不仅以“恭则不侮”(《论语·阳货》)的“知耻”作为德性的起点,以“行已有耻”(《论语·子路》)的“远耻”作为德性的境界,亦成为德治社会的规范性标准。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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