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2)12-0113-09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动荡不安、人类生活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世界进入一个高度复杂、风险的时代。这种新的时代条件,不仅给各国也给全人类提出了如何将现行日常伦理转换成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新日常伦理的问题,而且更尖锐地提出了构建过去一直被忽视的应对非常时期出现的非常情况的非常伦理问题。无论是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未见使用“非常伦理”一词,但非常伦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长期存在的,只是过去人们没有对这种非常类型的伦理加以注意。在“非常情况”频发的当代社会,构建应对非常态情况的非常伦理,已经成为事关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现实问题。非常伦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伦理学问题,它还涉及其他学科,但伦理学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责无旁贷。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和回答这一问题,可以为社会在这一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提供思想基础,也有助于公众和社会治理者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常伦理及其要求,处理好非常伦理与常态伦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非常伦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里仅就如何理解非常伦理、非常伦理的必要性及其合理限度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非常伦理的界定及其特点 非常伦理是相对常态伦理或日常伦理而言的,要了解非常伦理,首先要正确理解常态伦理。常态伦理指的是自古以来人们和学者谈及的伦理,非常伦理概念提出后,这种伦理才相应地被称为常态伦理。有了非常伦理概念之后,伦理范畴的外延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常态伦理,也包括非常伦理,可以说非常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种特殊形态。 常态意义上的伦理是一个十分古老的观念和概念。我国“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中:“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伦”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次第关系,“理”含有事物条理、规则、道理等含义,“伦理”的本义是人伦道德之理,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道德规范。中国传统社会,早在尧舜时代就开始重视人伦,当时就有“五品”(父、母、兄、弟、子)[2]31和“五典”(义、慈、友、恭、孝)的说法[2]24。后来,《左传·文公十八年》将其概括为“父义、母慈、兄友、弟共(恭)、子孝”“五教”[3]。进入文明社会后,家族的五伦扩展到包含君臣、朋友的“五伦”。《孟子·滕文公上》曰:“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4]再后来,汉儒董仲舒将传统的五伦改造成“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宋明理学又将伦理纲常天理化。从学理上看,在中国传统观念里,“五伦”的存废关系个人和社会的福祸兴衰,良好的伦理关系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伦理问题因而历来受到社会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常态意义上的伦理主要是指常态社会条件下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作用的道德规范及在其作用下形成的人伦关系,也指社会治理者期望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理想道德关系。社会的人伦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就是道德规范发生作用的结果,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就有什么样的人伦关系或道德秩序[5]。根据这一界定,“伦理”一词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的道德规范。孟子所说的“五伦”、董仲舒提出的“三纲”就是伦理。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出的规范,则是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即规范人际关系的伦理。二是指在社会道德规范约束下形成的现实的社会道德关系。中国皇权专制时代中的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就是在“三纲”伦理约束下形成的实际社会伦理。当然,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实际伦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关系,因此社会治理者需要不断地进行道德建设,以使社会道德规范现实化为实际伦理。 从作为道德规范的意义上看,常态伦理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常态伦理既包括社会治理者确定的道德规范,也包括传统文化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社会治理者明文确定的道德规范(包括道德原则、道德准则、道德标准等)发挥作用,文化传统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如风俗、习惯、戒律、禁忌等)也有重要影响。前者是社会治理者为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自觉确定并通过各种政治措施加以推行的,通常比较明确;后者则是人们受文化环境熏染而自发形成的,人们对它们不学而知、不习而能,“日用而不觉”,但这种伦理往往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二是常态伦理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社会的道德规范一般不局限于某一时段或某一区域,而是对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长久约束力,大多与某一社会形态相伴始终。比如,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伦理纲常,在整个中国皇权专制时代都发挥作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的道德规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全中国人民都有制约作用。三是常态伦理虽然对人们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日常道德规范作为规范命题,通常是以“应当”“不应当”为联系词的,如“应当孝敬父母”“不应当说谎”等。这种表达本身就表明,日常道德规范虽然有制约力但不具有强制力,违犯者虽然会受到谴责但通常不会受到惩罚。比如,一个不孝敬父母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不会强制他孝敬父母。当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如不但不孝敬父母,还虐待父母),他也会受到惩罚,但这时不是道德而是法律在起作用。具有上述三个特点,社会道德规范意义上的日常伦理就可称为“常态的”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