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理性法的信仰危机促使他从法学转向哲学,从原则高度出发对待实存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问题。纵观马克思一生的思想进程,在确立了以资产阶级法权为核心的法哲学批判这一理论基点后,他便结合具体的社会政治语境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各种形式。在这些相关论述中,马克思不断强调资产阶级法权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资产阶级法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实存和观念两个维度划定了社会成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法权的消亡”又标识了历史的下一阶段,它将曾经的目的转为手段,逐步地消除资产阶级法权,以过渡到社会主义。可以说,资产阶级法权批判不仅提供了资本主义批判的视点,也架起通往共产主义的桥梁。而随着历史性革命实践的展开,资产阶级法权批判凭借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双重重要地位,再度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焦点。 一、资产阶级法权的双重镜像 在马克思的思想脉络中,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探讨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在第一阶段,此问题围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关系展开。在此分离背景下,马克思从具体的法律表象切入,解构了人权概念背后的双重内容及其内在矛盾,并将此矛盾归因于社会的权力关系;在第二阶段,资产阶级法权被明确地放置于资产阶级社会加以讨论。从所有制和阶级的视角出发,马克思指出了法权的虚幻性。表面上,它从个人意志出发、并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质上,它是现存所有制关系作为普遍意志的表达,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在第三阶段,资产阶级法权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借助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理论,马克思继续阐发了资产阶级法权在这两个层面的位置与作用。根源于生活关系的总和,资产阶级法权关系与国家形式同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结构,而法律作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又是克服社会内部冲突的意识形式,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以维持现存。 可以看出,马克思始终保持在双重的镜像中,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而这样一种基本的视域,在德法年鉴时期得到了最初的铺展。《论犹太人问题》为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奠定了基本的研究路径。以法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为切入口,资产阶级法权的内在结构得到最初的阐明。“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另一部分人权,即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droits de l' homme[人权],有待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1页)人权概念标志着政治解放的巨大成就,它使属人的社会法则实现于现代国家的制度中。但是,宪法中的人权只是法律的表象,它的背后包含两重有待澄清的内容:一是以公民权为核心、参与共同体的权利,其本质是抽象的普遍性原则;二是以市民即原子式个人为核心的私有财产权利,其本质是相互冲突的特殊性原则。 人权、公民权和私有财产权的内在关联根本地关涉到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基本结构。第一,人权的法律表象隐藏着公民权和私有财产权的本质性内容,作为法律表现,人权与公民权建立直接的政治关联,与私有财产权建立间接的社会关联。第二,法律形式化地处理公民权和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复杂内容,继而抽象化了产生这两种权利形式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此一抽象化和形式化的结果是,市民借助公民身份理解自己的存在,而公民权则被私有财产权所支配。这种关系有赖于以下社会现实:私有财产权吞噬了代表现代政治的公民权,它构成公民权这一政治形式的社会内容。市民社会吞噬了政治解放的巨大成就,并让解放了的政治为它服务。法律为它制造有关人权的道德意识和制度表现。作为现代政治的巨大成就,人权的内在矛盾必然指向政治解放的失败,同时也暴露出了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双重面向。 不难发现,在马克思看来,以公民权和私有财产权为具体内容的资产阶级法权是行规定的存在者,而法律无非是第二性的表象。因此,必须拆解其双重镜像以分析其基本性质,并廓清问题的实质。资产阶级法权的镜像之一是抽象解放的公民权这一纯粹形式存在,它观念性地支配着社会成员对既定社会的应然理解。此镜像在后来被明确地归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围;镜像之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私有财产权这一具体存在,它在内容层面支撑起社会成员的实在生活。后者关乎于具体的资产阶级法权关系,它以个体为起点构建起资本主义的实际运作。资产阶级法权的两重镜像表明了其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绝对差别,这个差别在特定情势下会发展为客观的矛盾。然而,纵观资产阶级法权的总体特征,它具有弥合分离甚至消解矛盾的三重特性。 第一,资产阶级法权是一个无矛盾的和内在完备的整体系统。作为一套规则系统,它包含绝对的普遍性,这意味着它必须被普遍地遵守,不能因任意或特殊性而动摇根基,换句话说,一个具体的行为不能既违背又遵守同一条或几条法则。诸规则必然具有同一的合法根据,这是它的无矛盾特征。与之相对,资产阶级法权系统又需要否定地涵盖“不合法”的行为。作为一个要被规避的规则体系,内在完备性的特质要求它能够覆盖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以便判定触犯或违反规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此就需要划定规则的边界。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很难明晰此边界,这就要求以触犯或违法规则的方式使其明晰化。不法的行为作为这个系统所不能吸纳的剩余,必然地包含于其中。以此种方式,资产阶级法权覆盖了所有社会行为,作为一套完备的系统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