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22)06-0061-09 如何摆脱贫困?这是一个困扰现代社会的难题。黑格尔与马克思都关注18世纪、19世纪人类社会的贫困问题,但对此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解决方案。探究他们的思想生成与实质差异,有助于今人更清楚地理解现代社会运行发展的内在规律,探寻摆脱贫困的现实路径。 一、黑格尔对摆脱贫困的认知 在探究黑格尔摆脱贫困的思想之前,有必要先厘清黑格尔视野中的贫困究竟是什么。在《1822-1823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认为,“至于贫困,它将永远存在于社会之中,财富越是积累,贫困也就越多”①。如果仅从此出发,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财富不断积累,只要现代社会继续存在并深入发展,贫困就会永远存在,且不可被消灭。但是,黑格尔也指出,贫困问题虽然难以解决,但必须被解决,只有这样,市民社会才能克服自身局限迈向国家阶段,走向真正的普遍性领域。看上去,黑格尔对贫困的态度似乎发生了严重的自我矛盾。因为他一方面强调贫困存在的永恒性,一方面强调摆脱贫困的必要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黑格尔在这里讲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贫困。 第一种,是相对贫困。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就是“市民社会”,由市民社会原则(劳动所有权和等价交换)主导,充分尊重并平等彰显了个体间的自然差异。相对贫困是市民社会原则作用下,市民个体间先在自然差异的外在结果,因此无法消除。对此,黑格尔在《1824-1825年法哲学讲义》中说过一句非常富有辩证色彩的话,“当财富产生时,有无尽的组合会催生贫困。一方面有财富,那么另一方面必将存在贫困”②。第二种,是绝对贫困,这是指那些社会分工体系之外的个体遭受的贫困状态。具体而言,它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劳动产物确实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以致社会反过来也无法满足个体的利益,所以个体不得不被抛出社会分工体系;第二,贫困者对自身不断严重的相对贫困境遇存在不满,对富裕者乃至整个社会生发出反叛情绪,形成了“贱民精神”,沦为了“贱民”,主动放弃融入社会分工体系。在黑格尔看来,两种绝对贫困都是对市民社会原则的破坏,无论如何都要被消灭。阿维纳瑞(Avineri S.)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绝对贫困的影响下,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所作的区分也就消失了,同时通过差异而走向融合的整个中介体系和辩证过程亦将坍塌”③。 为了摆脱第一种绝对贫困,黑格尔提出了“市民社会辩证法”,认为市民社会必须将自身“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④。黑格尔发现,如果使贫困者的“生活资料通过劳动(通过给予劳动机会)而获得,生产量就会因之而增长。但是祸害又恰恰在于生产过多,而同时缺乏相应比数的消费者——他们本身是生产者”⑤。在《1824-1825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举了一个例子,“在一个山区的1200个编织工家庭中,消费减少,因此总共有200个家庭没有工作,如果使他们就业,他们全都从事生产,更确切地说,多达1200个家庭都在从事生产,但是仅1000个家庭生产的产品是要被消费的,结果是有其他200个家庭失业。这里唯一的区别是,这200个家庭得到帮助,那200个家庭去行乞”⑥。容易发现,黑格尔认为,始终有200个家庭乞讨,并不是由于他们对社会不满以致放弃融入社会分工体系,而是由于一些特定环境中的市民社会总体消费能力较低,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群体虽然希望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但无法通过劳动与社会进行物质交换。可以说,第一种绝对贫困是特定地区的市民社会缺乏广阔消费市场导致的,是市民社会空间局限性的体现。黑格尔特意把这种绝对贫困发生的自然环境设定在“山区”这个相对狭隘的区间内,就是为了说明这种局限性。为了摆脱第一种绝对贫困,市民社会必须将自身“推出于自身之外”⑦,打破陆地与海洋的天然界限,向外寻求自己的市场,进行对外殖民。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将《1822-1823年法哲学讲义》的第246-248节,分别命名为,“作为出路的出口”“作为经济和社会因素的陆地与海洋”“作为出路的殖民”⑧,非常精准地概括黑格尔视野中“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⑨,同时也简明地指出了黑格尔解决第一种绝对贫困的具体方案。 为了摆脱第二种绝对贫困,黑格尔起初只提出了两种办法:慈善事业、社会救济。慈善事业往往以富人为主体展开,他们拿出自己的私有财产救济穷人,使穷人拥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有能力成为劳动者。丹尼尔·鲍(Daniel A.Baugh)认为,慈善事业作为观念源于基督教伦理,它提醒人们:对待贫民以善良和同情,在他们不幸时施以援手,是富人的责任,衣衫褴褛、污秽不堪,往往被上流人士看不起的劳动群众,他们同样是上帝的创造物,基督徒的共同体既不能排斥也不能忽视他们。⑩慈善事业这种济贫方式的确得到了一些思想家的认可。托克维尔就提出,“个人救助和赠予建立了穷人和富人之间宝贵的纽带……使他们彼此分离的两个阶级……因此而欣然和解”(11)。社会救助往往以公共机构为主体,通过税收等渠道调整分配方式,使贫民获得使自身成为劳动者必需的物质财富。例如,“斯品汉姆兰法令”要求工资之外的津贴应当通过与面包价格挂钩的方式予以确定,以便保证穷人能够得到一个最低收入,(12)就是社会救济的典型代表。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慈善事业还是社会救济都“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社会上个人对他独立自尊的感情是相违背的”(13)。因为,它们都使穷人在没有付出等价劳动的情况下得到了帮扶,这是对市民社会中个人独立自主地位的否定。在《1824-1825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清楚地指出,“通过这样的方式努力帮助身处贫困中的人们,即给予他们需要的,例如通过济贫税。但是,他们的生活资料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这使这些人失去了荣誉”(14)。一些思想家则从经济层面批判任何形式的帮扶举措。李嘉图评价17世纪以来英国的济贫法时指出,它“使富强变为贫弱……使一切智力上的差别混淆不清……直到最后使一切阶级染上普遍贫困的瘟疫为止”(15)。的确,当不劳而获、劳而不获在事实和观念两个维度上占据了社会的主导,穷人和富人都将丧失勤劳致富的精神,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必然逐步走向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