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范畴及其衍生的相关问题有着深远的思想史渊源。从古希腊作为一种对话的辩证法,到当代辩证法的诸种形态,中介始终都是辩证法话语传统中的基本范畴,中介的本质是自否定,而正是这种自否定使辩证法区别于其他诸种思想范式,从抽象对立的两极向基于自我规定的中介的转换,不仅是哲学思维范式的革命,更远远溢出哲学的问题域,成为理解和把握现实世界思想形态的重要路径。哲学叙事的这一变革发端于古希腊,但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真正被系统化。具体来说,康德首先确立了一种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的新起点,在费希特那里,自我与非我互为中介,非我是自我的能动性活动的基本向度,黑格尔则通过建构概念的中介系统完成了自然本体和精神本体的内在统一。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当代,与中介范畴相关的知识论议程和现实关切不断被提起,在辩证法的当代阐释中,从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到过程哲学,从列斐伏尔的“空间实践—空间表象—表征性空间”的三元辩证法①,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巴迪欧、阿甘本和斯蒂格勒以事件概念为核心的辩证法,亚瑟的体系辩证法到罗伊·巴斯卡的以“缺失”概念为核心的“辩证批判实在论”,中介正以多样化的理论形态呈现,并折射出多维的时代镜像。在这一语境下,全面阐释马克思辩证法中的中介范畴不仅有助于呈现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回响,在诸种后现代主义和当代版本的诡辩论中重塑辩证法的知识论形象,更是在新的时代视野中重建马克思辩证法的思想任务和实践旨趣的重要路径。本文将从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中介范畴的差异入手,尝试对马克思辩证法中的中介范畴进行理论阐释,厘清马克思探讨中介范畴的思想路线,以中介为切入点加入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一个经典探讨,即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继承了黑格尔,又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黑格尔。 一、黑格尔辩证法中的“中介”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中介根据不同的语境也称为“中项”“居间者”“第三者”“环节”。总体而言,黑格尔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来理解中介:其一,中介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关涉内容本身,是内容的自我规定,“正是内容这种自己的反思,才建立并产生内容的规定本身”②。“内容不如说是在自身那里就有着形式,甚至可以说唯有通过形式,它才有生气和实质;而且,那仅仅转化为一个内容的显现的,就是形式本身,因而也就如同转化为一个外在于这个显现的东西的显现的那样。”③其二,中介是以否定的形式呈现的,但通向对立双方的和解,因此,中介是以否定的形式呈现的肯定,是同一性与非同一性的统一。在这里,对立之物不是一个外在于事物的他者,恰恰相反,它是事物在自否定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自我的差异物。“所谓对立面一般就是在自身内即包含有此方与其彼方,自身与其反面之物。”④其三,所有有限之物都是自身中介的。只有在中介的意义上,现实的东西或真的东西才是可能的,因此,黑格尔的中介不是囿于“正—反—合”三一式结构中的“反题”,而是一个“大中介”的概念,中介是作为定在的基本形式规定。“一切是某个事物的东西,都具有一个根据或说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一个有中介的东西。”⑤“存在本身就在其中介的环节中包含着这种区别——即自在之物与外在存在的区别。”⑥ 在上述分析中,与中介相关的范畴主要包括:第一,直接性。黑格尔将“有中介的东西”与“直接的东西”相对举,一方面,“直接性的形式本身是片面的,致使其内容本身也带有片面性,并且因而成为有限的”⑦。与辩证法相比,知性执着于“直接性”,将“抽象的自我联系”作为真理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有中介的东西”与“直接的东西”之间的对立又只在抽象的意义上成立,“只有当我们洞见了直接性不是独立不依的,而是通过他物为中介的,才揭穿其有限性与非真实性”⑧。以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开端”的阐释为例,这个开端首先指涉“单纯的直接性”⑨,是“纯有”。“纯有”是不包含任何内容的纯形式,因此它本身无涉内容,但同时,作为“单纯的直接性”的“开端”,由于自为的思维的运动,它作为未发展的待实现的东西,作为后续者的前提,这种“单纯的直接性”又必然被瓦解,而成为一种有内容的中介,于是,“这个纯有既是这个绝对直接的东西,又同样是绝对中介的东西”⑩。第二,否定。中介是一种自否定的产物,是思维的自为运动的环节,这种自为运动生产出思维内在的自我差异,即异在,“异在在此处已不复是质的东西,也不复是规定性和限度,而是在本质内,在自身联系的本质内,所以否定性同时就作为联系、差别、设定的存在、中介的存在而出现”(11)。因此,由同一向差别的进展就不能仅仅在差别的意义上来认定,恰恰相反,同一本身就是否定,这样,中介的本质就是否定中的自身关系,即“运动着的自身同一”。中介的角色在于“把肯定的东西在它的否定的东西中,即前提的内容中,在结果中坚持下来”(12),不仅如此,“否定的或有中介的规定,往后又同时是进行中介的”(13)。第三,形式。中介是一种形式规定,但这种形式规定本身又具有内容的特性。一方面,作为中介载体的范畴具有多样性,中介是作为这些差异化的范畴共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这种形式规定不只在形式的意义上有效,它的合法性来自内容本身,辩证法不是固守于这种形式的外在差异性中,因为形式本身与其对象和内容并无不同,“形式就是内容,并且按照发展了的规定性来说,形式就是现象的规律”(14)。第四,关系。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被中介建构的是一种内在的自身关联,是作为全体的事物本身与事物的诸要素和部分的关系形态,在其中,全体与部分之间是互为中介的。“全体的概念必定包含部分。但如果按照全体的概念所包含的部分来理解全体,将全体分裂为许多部分,则全体就会停止其为全体。”(15)同样,“这些部分彼此是不同的,而且是各自独立的。但只有就它们相互间有同一联系,或就它们结合起来而构成全体来说,它们才是部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