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价值特征及其价值论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天恩,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作为信息数字编码发展的产物,大数据构成了信息世界的基础。不同于物能,信息是创生的,这使作为信息数字编码发展产物的大数据相应具有价值创生性。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意味着存在论意义上的无中生有,这为人类创构——创生意义上的创造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无限空间。由此可见大数据价值创生性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论意蕴。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价值论研究范式和理论形态将发生重要变化。人的价值理解和价值评估、信息价值生产和消费以及价值观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都将发生根本性的转换。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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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信息数字编码发展的产物,大数据是不同于物能的信息存在。这决定了大数据与人的关系,不同于物能与人的关系。大数据和物能的这些区别,意味着它具有不同于物能的价值属性。

      关于大数据的价值属性,目前有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大数据价值连城,有的观点则认为大数据没有直接价值。由于大数据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关于大数据价值属性及其价值论意蕴的研究具有特殊意义。

      由于信息的创生性,作为信息数字编码的产物,大数据具有价值创生性。大数据的规模整全性、实时流动性和结构开放性,①构成了大数据的价值创生空间。由于大数据的数据结构是就数据之间的关系而言的,相对于数据挖掘和与之密切相关的人类需要及其发展,大数据具有结构开放性。大数据的价值创生空间就直接基于大数据的结构开放性。根据大数据的结构开放性,大数据的意义归根结底在于与人的需要的关联,不仅关系到人的需要的发展,而且与人类活动的对象化密切相关。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构成信息文明的意义生产基础。作为大数据的物能范式理解,相对于样本数据,大数据价值密度低,数据挖掘是沙里淘金,但大数据的意义与人的需要的深层关联,决定了大数据的价值取决于价值创生,大数据的价值创生空间则决定于人对大数据相关关系的理解,决定于人对大数据所反映的自身需要及其发展的理解,甚至决定于人对自身发展的选择,由此决定了大数据与人及其需要具有更为内在的关联,即二者间内在相关的价值创生性。

      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

      在对大数据的物能式理解中,相对于样本数据,人们认为,大数据独特的价值特征是一方面潜在价值巨大,另一方面价值密度低。由此就有了描述大数据特征的“value”。大数据价值特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关键是这一特征的复杂性和涵义的丰富性。

      相对于样本数据,大数据的价值挖掘的确就像沙里淘金,而这一比喻具有深化理解的启示性。就物能而言,沙里淘金,不仅金块是确定的,而且金块本身具有天然价值。黄金的天然价值,可以通过加工深度开发。但大数据的价值并不是天然的,大数据的价值只能创生。的确,人们有时也把数据比喻为“新的黄金”,“对许多公司来说,数据是新的黄金。通过巧妙地使用信息技术,他们可以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更有效地组织他们的活动,并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②但那只是就数据基础上创生价值而不是就数据本身而言的。由于大数据价值的复杂性,关于其价值属性,人们的观点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一方面有人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所有的数据都将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无论是数据本身还是关于数据本身的”,③另一方面人们又认为,“数据本身是无用的。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它并得出结论或预测结果,从中获得价值”。后一种观点不仅是数据没有天然价值的另一种表述,而且隐含着避免关于大数据价值矛盾判断的进一步思考:“哪儿有海量数据以及应用于数据的恰当算法,哪儿就有财富、价值和繁荣。”④这意味着,虽然大数据没有天然价值,但可以通过算法挖掘的潜在价值却非同寻常。

      有人用“涌现”表达大数据的价值现象,很好地说明了价值不是现存的,数据分析和挖掘产出的有价值结果是涌现出来的。“大数据的主要价值不是来自原始形式的数据(不管它有多大),而是来自对它的处理和分析,以及从分析中涌现(emerge)的深刻见解、产品和服务。”⑤大数据本身没有直接的用处,只有通过数据挖掘才能创生价值。“我们跳转到大数据世界。在这个世界上,数据之所以有价值,往往是因为可以通过组合来自各种来源的数据获取有用的洞察。”⑥也就是说,大数据的价值并不是既存于数据本身,而在于人类创生。在其基础上的价值创生主要决定于创构者的创意,而创构创意又决定于对人的需要及其发展的理解和开发——正是由此决定了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所谓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就是大数据的价值不像物能价值,呈现为与人关系的自然属性,大数据的价值完全是人类基于大数据创生的,必须在价值生产中“无中生有”。大数据基础上的创构是创生性创造,创生性创造和一般意义上的创造的根本不同,就是创生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无中生有。而关于无中生有,只有在信息意义上才能有一个理解的基础。

      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在一个基本事实中表现得最为形象:对于人类来说,大数据本身没有直接的价值,但同一大数据,在不具有价值创生能力的人面前,大数据没有自然而然的直接价值;而在具有价值创生能力的人面前,大数据意味着一个无限广阔的价值创生空间。在这截然相反的两个极端之间,其实具有复杂的原因,不仅有量的方面,还有质的方面。如果局限在量的把握方面,的确可以认为,“价值和智慧存在于数据中,似乎越来越成了数据主义的核心信条”。⑦然而,大数据之所以蕴含着丰富的价值甚至智慧,不仅在于从量的把握出发,还在于量的经验累积式意义。

      单纯的经验累积不涉及抽象概括的逻辑处理,因此是关于个别事物的具体经验,而具体的经验正是直觉的基础。⑧正因为如此,史蒂夫·洛尔的警告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数据主义的基本倾向似乎无懈可击:各种决策应越来越多地基于数据和分析而不是经验和直觉……但应当提出一个警告。经验与直觉占有一席之地。最好的直觉实际上是大量数据的综合,只是它们是难以提炼成数字的数据。”⑨作为具体存在,经验和直觉在大数据挖掘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作为感受性关系,信息又与经验直觉具有机制性的直接关联。由此可见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根植于作为其实质的信息,归根结底源自信息的创生性。

      在物能基础上,我们一直在说价值生产,但大数据的价值创生具有与价值生产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归根结底是由于信息的创生性。大数据的价值创生性,建立在信息的创生性基础之上。大数据的价值创生与物能价值生产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基于信息的创生性。因此,大数据的价值不是本身直接呈现,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就数据挖掘而言的。由于大数据并不是现成地具有价值,因此必须有一个呈现和提取其潜在价值的价值创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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