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实践哲学意蕴

作 者:
刘宇 

作者简介:
刘宇,山西大同人,哲学博士,西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西安 710119)。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被认为只是自然客体运动变化方式的直观反映,而不是对主客体之间实践关系的把握。这种看法实际上误解了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通过对恩格斯阐述辩证法相关文本的细致解读可以发现,其辩证法思想来自对人类实践方式的深刻理解。人类的辩证思维来自实践,并用于理解作为实践对象的自然。辩证法是知性思维面对复杂实践对象时遭到的否定性,是实践过程的真实反映。要把握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必须超出一般知性思维,运用对复杂矛盾关系进行动态综合的思维,即辩证思维。恩格斯阐述了这种实践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于指导革命实践。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后来被列宁、毛泽东、阿尔都塞等马克思主义者发展为实践辩证法。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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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2)04-0013-12

      恩格斯后期的辩证法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和体系化具有重大影响,但同时也引来巨大的争议。一方面,他阐述了具有辩证法内核的现代唯物主义,这直接成为第二国际至苏联正统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辩证唯物主义的源头;另一方面,他将辩证法运用于自然领域,使之成为贯通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的普遍规律,这却成为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批判对象。①关于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的批评以及相关的回应和辩护,学界有大量的研究,②此处不必赘述。如果从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算起,围绕着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批评和辩护已经持续了近一百年,尤其是在纪念恩格斯诞辰二百周年期间,相关的研究论著更是层出不穷。③当恩格斯研究热潮逐渐退却之后,我们发现,以往的研究主要是探讨其辩证法思想的思想史意义,而并未完全挖掘出其哲学内涵,从而并未充分阐明其现实价值。这种缺失的根源在于,没有将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置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来看待,也就是说,没有切近地体会恩格斯进行这种研究和思考时所持的根本问题意识——如何改变世界。

      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大概有两种: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诸如卢卡奇、施密特、萨特等人认为自然辩证法脱离主客体的关系④;另一种认为,恩格斯像黑格尔一样,将作为逻辑范畴理论的辩证法运用到经验对象的实在领域,混淆了语言的逻辑范畴意义和对象的经验实在意义。⑤这两种批评分别涉及恩格斯的辩证法混淆主体与客体和混淆逻辑与对象两个方面。它们的共通之处是,认为恩格斯将辩证法作为对客观对象运动方式的反映,使辩证法成为客观事物自在的运动规律,但辩证法实际上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实践方法,或者是主体内在的思维方法。总之,辩证法应该是从主体出发的实践或思维活动方式,而不是来自对客体自在规律的直接反映。

      这种批评的确触及了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一个明显表现,即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似乎恩格斯对客观性的强调,必然意味着他将辩证法的对象视为外在于主体活动的自在客体。但这种看法混淆了“客观性”与“客体性”:客观性并不等于外在于主体的客体性。实际上,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客观性并非源于外在于主体的事物自身,而是源于实践本身的客观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实践的必然性方式。也就是说,由于改造物质对象的活动方式本身就体现出辩证的性质,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世界及其运动也就对实践者显现出辩证的特性。恩格斯实际上是自觉地把辩证法置于实践活动方式的基础之上来把握,并将之推广到人类活动的一切对象和方式。因此,必须从实践的角度、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来理解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才可能把握其真义。

      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会发现其中包含着实践的本体论、实践的认识论和实践的方法论三个层次,尤其是第三个层次,即关于人类实践操作方式的原理。为了还原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实践哲学意蕴,本文将通过细致解读恩格斯阐述辩证法的相关文本,从三个层次进行论述:首先说明恩格斯如何将辩证思维方法建基于人类实践方式;其次说明,这种实践方式及其相应的思维方式如何具有辩证的性质及其在自然实践领域中的表现;最后说明,这种实践思维方式的原理如何运用于理解并指导社会历史实践。当然,恩格斯并未完整地给出关于这种实践思维方式的阐述,以至于他的一些片段性说明由于其模糊性而遭到批评。因此,本文也将说明恩格斯辩证法中的实践思维方式存在的问题和限度,以及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其实践辩证法的发展。

      一、恩格斯论辩证思维的实践基础

      辩证法究竟是客体自在的规律还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方式,或者说,辩证法是否首先是客体自在的规律,人们只有通过认识把握了这个规律,才能按照辩证的方式予以实践?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恩格斯那里似乎不言自明,因为有许多文本证据显示,恩格斯后期的哲学著作中充斥着对辩证法作为自然规律乃至普遍客观规律的强调,而且还使用大量自然科学研究的例子来证明这一点。从中也可以看到,恩格斯所阐述的辩证法模式基本上沿用了黑格尔的模式,只不过把黑格尔那里的思辨话语改造为实证的话语。似乎恩格斯是首先接受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然后用它来考察或叙述经验对象,而不是相反。有学者称这种做法为“方法赋值”:“方法参与了事实和规律的构成……方法的赋值是在制定方法时预设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列举各种例子来证明三大规律,殊不知,三大规律不是因为有这些例子作证才成立的;相反,之所以总能找出这样的例子,乃是因为三大规律作为赋值已经随方法的使用起效了。事实上,任何方法的赋值都是在应用之前整体预设的,无须在应用过程中逐一验证。对方法的经验应用是为了认识经验对象,而不是为了反过来用经验事例论证方法。”⑥的确如此,恩格斯文本中对辩证法的阐述除了抽象地直接论述辩证逻辑或规律,更多是通过具体的示例来“验证”而非“证明”该逻辑或规律,因为“证明”是用经验事实确证理论假设,而“验证”却预设了规律的存在和理论的真理性。然而,恩格斯多次明确否认辩证法是逻辑在先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如果不接受恩格斯只是袭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这种说法,也无法理解如何从对经验对象的实证研究中反映出辩证规律,那就必须说明,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究竟源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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