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概念的普遍性”到“实践的普遍性”  

作 者:
贺来 

作者简介: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吉林 长春 130015)。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如何理解“人的普遍本质”,这是哲学发展史上充满争议的重大课题。在此问题上,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概念化”的解释原则,即把“人的普遍本质”归结为运用知性思维方式所获取的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且为所有人共同分有的“人的普遍概念”。这种对人的知性化理解在根本上是与人的现实存在相冲突的。马克思哲学改变了对“人的普遍本质”的解释原则,赋予人的“普遍性”以全新的内涵,实现了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理解范式的重大转换,扭转了把握“人的普遍本质”的致思路径。它在深层蕴含着理解“人的普遍本质”的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知性思维方式”向“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的变革,从而为克服对人的抽象化理解,把握人活生生的现实存在,开辟了全新的理论视野,具有重要的现代哲学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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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2)09-0005-09

      人是否存在“普遍本质”以及如何理解这种“普遍本质”,这是哲学发展史上充分争议的重大课题,而在这种争议中,如何理解“人的普遍本质”中“普遍”和“普遍性”的内涵,又构成其中的焦点。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道:“哲学以思想、普遍者为内容,而内容就是整个的存在。”①在《西方的智慧》中,罗素同样说道:“当有人提出一个普遍性问题时,哲学就产生了。”②虽然思想倾向截然对立,但他们共同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如何理解“普遍”和“普遍性”,关系到对哲学中一系列根本性问题的理解,而其中,“人的普遍本质”问题占有特殊的地位。如何理解“人之为人”、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普遍本质”,既关涉到人的自我认识,同时又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集中凸显着对“普遍性”内涵的理解方式。

      我们认为,在“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马克思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是实现了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解释原则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为克服在此问题上传统哲学根本性的理论困境、并为回答这一重要问题确立了全新的理解范式。对此进行深入探究,无论对于重新审视“人的普遍本质”问题,还是对于从一个具体视角透视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变革,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众所周知,“认识人自己”始终是哲学最为重大的课题之一。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要“认识人自己”,最核心的任务是理解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在此问题上,在哲学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概念化”的解释原则,那就是认为要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关键在于求得关于“人的概念”,即透过关于人的种种“现象”,从人身上发现和确定与其他存在者不同的并为所有人“普遍拥有”的根本特质,一旦找到了这样的特质,也就获得了对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概念”,从而获得了“人的普遍本质”的认识。

      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概念化”的解释原则包含如下基本认识环节:首先,为了寻求“人的普遍本质”,必须把人与其他存在者或其他物区别开来,寻求他物不具有而只有人才具有的特殊属性;其次,为了寻求“人的普遍本质”,它要求超越人的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并寻求为所有人拥有的共同属性;再次,在前二者的基础上,它要求在人区别于他物并为所有人拥有的诸多共同属性中,寻求并确定对人之为人具有“决定性”的属性,并把这种“决定性”的属性确立为人区别于他物、同时又为所有人共有的“普遍本质”。以此为根据,就可以获得人之为人的“概念”,给出关于人的“定义”,从而对“人的普遍本质”做出规定和回答。

      在哲学史上,关于“人的普遍本质”最典型的表述,当数“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亚里士多德是最早系统提出并对此做出论证的哲学家。以亚里士多德对“人的普遍本质”的论证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概念化”的解释原则的各个基本认识环节。亚里士多德这样提出问题:“人的功能是什么?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因为甚至动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自觉到:“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因为甚至马、牛及一切动物也都具有。”④这就是说,要把握“人的特殊功能”,必须把人的特殊功能与其他动物的功能区分开来,寻求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殊属性。同时,“一个奏笛者,一个雕刻家,或任何有一功能或活动的人,他的至善和优点,就在于它的功能上;同理,若‘人’有一定的功能,即人具有的善。因此,木匠皮匠既然都具有某种功能或活动,‘人’岂能没有功能?人的眼耳手足及全身各部既然皆各有一功能,难道我们不能假定人也有一种不同于这些功能的某种专有功能么?”⑤这意味着,要把握“人的特殊功能”,还必须从不同的人、人的不同功能中发现人“专属”的“共同”的“功能”。以上述两方面的探求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人的诸多功能中发现了人特殊的“理性功能”,并对“人的特有功能”做出了如下规定:“人的行为根据理性原理而具有理性生活”⑥,这是“人之为人的特殊功能”。

      可以看出,上述对“人的普遍本质”问题的追问所遵循的解释原则体现出两个根本特点:

      第一,这种解释原则所蕴含的基本方法是形式逻辑的“差异法”和“求同法”,认为通过“求同”和“求异”,获得人之区别于其他物的“种差”,即可通过“属加种差”的方式,求得关于“人的普遍本质”并给出关于人的普遍定义。对此,海德格尔曾作过中肯的概括,他针对传统哲学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时所运用的思维程序指出,在这里,人的存在方式是在“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它首先把人视为“现成存在者”,然后运用上述形式逻辑方法,寻求其区别于他物并为所有人共有的属性,形成了“理性”是一种“比较高级的禀赋”⑦的观点,最后在此基础上,把“理性”这种“高级禀赋”确认为人区别于他物的、唯有人具有的特殊属性,并因而形成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的观念。海德格尔的这一概括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上述解释原则的特点。

      第二,在这一解释原则对“人的普遍本质”的回答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把“人的普遍性”理解为“概念的普遍性”。“人的普遍本质”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人之区别于其他存在者同时又为所有人共有的“普遍性”,而人的“普遍性”实质就是“人的普遍概念”。寻求“人的普遍本质”,意味着追问的是人之为人的“定义”,而形成人之为人的“定义”,其根本旨趣就是要确立“人的普遍概念”。“人的普遍概念”超越人的存在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也超越其历史性和时间性,因而,捕捉到了“人的普遍概念”,也就等于获得对“人的普遍本质”的自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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