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2.0071 商栈是中世纪晚期英国政府在特定城市设立的商业管理中心,所有的进出口商品都需要运抵商栈,在缴纳关税后再进行销售。商栈的构建与繁荣的海外贸易紧密相连。中世纪晚期,呢绒成品布逐步取代羊毛原材料,成为出口的大宗商品。这意味着英国政府可获得税收的空间大幅度增加。然而,治安与司法领域却出现了不利于海外贸易与税收征缴的问题。因此,如何保障商业的稳定发展并从中获得可观税收,成为英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20世纪初以来,英国经济社会史家将商栈纳入研究视域,主要聚焦于商栈的建立过程、商栈的贸易活动等问题。①近十余年来,学者们开始注重商栈的司法程序等问题。尽管国外学界对商栈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研究视角也比较多元,但从法治的视域下审视商栈的管理机制与具体运作,尚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对商栈问题还未形成专题研究,仅有部分学术著作涉及这一问题,如徐浩在《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②一书中简要提及商栈法庭的建立。基于此,本文以相关的王国法令为基础,并结合特许状等其他原始文献,从法治的视角入手,在分析商栈建立动因的基础上,探析商栈的管理机制,以及法治因素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商栈建立与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构建商栈城市的动因 自14世纪以来,英国商业获得显著发展,突出体现为以城市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结构渐趋形成,消费者对中高层次商品的需求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国内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社会治安与司法保障方面的缺陷却时刻困扰着商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英国政府有必要对影响商业的既存问题进行有效治理,这成为建立商栈的现实动因。 不良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存在于英国本土和英吉利海峡,使商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就英国本土而言,中世纪晚期的王国法令频频提及商人被杀及货物遭遇抢劫的现象。在1319年于约克(York)召开的会议上,人们在讨论构建商栈的事宜时就强调了商人从商面临的治安问题:“在这一时期,无以数计的死亡、抢劫以及其他伤害都频繁发生……各种侵犯、抢掠、杀人等罪恶行为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或公正惩罚。”③这种说法可能有夸张之处,但却反映了政府对治安的担忧。1326年,爱德华二世颁发了一份公函特许状(Patent Roll),被命名为《商栈法令》(Ordinances of the Staple)。该特许状规定:“所有外商来到王国都会安全地停留并返回,我们会将他们的人身及货物安全置于王国的保护之下。外商在来到王国以及返回之时,严禁任何人对他们的人身及货物做出伤害之举,违者没收其财产。”④1353年,英国议会发布的《商栈法令》(Ordinance of the Staples),成为构建商栈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该法令明文指出,英国政府鼓励外商带着货物到王国进行贸易,他们和本土商人都会得到国王的保护,在英国各商栈安全且自由地进行贸易。⑤治安问题也存在于英国与欧陆之间的海上通道。长期以来,英国与欧陆之间的商船深受劫掠的困扰。⑥为了尽可能保证安全,英国商船在穿行于英吉利海峡时多采用结伴航行的方式。政府在其中常常起到指挥与监督的作用。这种集体航行在保障商船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⑦然而,商人前往的贸易地点过于分散,不利于结伴航行以及官方监管,这就增加了海上航行的风险,而后期英国将商栈固定在欧洲大陆的加莱一处,从而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换言之,单一的商栈贸易地点与官方指导下的集体护航措施相结合,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商船在海上遭遇劫掠的风险。商栈的构建成为保障商人及其货物安全的重要方式,使商人不必分散收货以及携带大批商品四处售卖。 不健全的司法环境指的是商人的商业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英国商人过去常通过他国领土的商栈进行贸易活动。以1353年为界限,在此之前,英国政府长期默许本国商人使用他国领土上的商栈,例如布鲁日(Bruges)、多德雷特(Dordrecht)、安特卫普(Antwerp)等。这种情况使得英国商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以布鲁日商栈为例,在1353年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布鲁日都是英国商人常用的商栈城市。布鲁日商栈建立的目的是保障其与佛兰德斯(Flanders)间的羊毛贸易,但布鲁日人企图垄断这一贸易,阻碍其他国家商人的正常贸易活动,同时也禁止布鲁日周边乡村的人前来购买羊毛。⑧对这些问题,由于英国政府在他国领土不具备管辖权,也就无法对其加以解决,更难以从商业中获取稳定可观的税收。直至1353年,英国议会颁布《商栈法令》,使商栈地点逐渐从他国转移到英国管辖的领土之内,才使得英国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时至中世纪晚期,商业成为国家获取税收的重要渠道,如何确保商业领域税收的稳定是英国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成为商栈建立的根本动因。英国政府在维护商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考量自身的利益。从涉及商栈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到英国在关税方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由于对进出口货物管控不严格,以及商人在王国各地随意收售货物,对国家征税产生了不利影响。《商栈的构建》这份特许状对此就有提及,这是爱德华二世于1313年5月20日在坎特伯雷颁布的一份重要的特许状,是构建商栈的首个法律文件,至亨利六世时期成为一部正式的议会法案。⑨该特许状指出:“王国遭受到了损失,因为外国商人和本土商人一样可以在王国各地收货,然后将其运往布拉班特(Brabant)、佛兰德斯以及阿图瓦(Artois)售卖。”⑩该法令表明商人们能够随意在英国本土进行交易,并将货物自行运往欧陆各地,这种情况不利于政府对商人征税。鉴于此,英国于1353年颁布的《商栈法令》试图以构建本土商栈的方式给“王国及其子民带来丰厚的利益”。(11)对于国家而言,此处的利益即为关税、补助金等收入。事实上,国家在构建商栈时对税收的考量不仅在建立商栈的法令中反映出来,还可以从日后与此相关的王国法令中得到明显体现。例如,1397年的法令指出商人随意将货物运往欧陆城市而不交关税,给国王带来了损失。(12)1439年的法令也谈及一些商人的违法贸易行为“令国王的关税和补助金蒙受损失”。(13)1441年的法令更是明确指出所有出境的货物必须缴税。(14)因此,指定进出口贸易的地点是征收关税、补助金的关键措施,“商栈会为严格监管关税的收缴提供必要机制”。(15)值得一提的是,与税收不稳定相伴随的是国王对资金需求的与日俱增。从爱德华一世以来,英国对外战争日益频繁,这意味着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巨大,而商业领域的税收正是国王对外频繁进行战争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例如,14世纪三四十年代,爱德华三世需要大量的资金去支付对法战争的费用。议会于1341年就为国王批准了关于羊毛的首批补助金。(16)税收征缴的不稳定与资金需求的稳步增加之间存在矛盾,化解该矛盾的关键便是保障税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