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契约与中世纪英国王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广林,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西方史家在诠释中世纪西欧国王与贵族的封建契约时,惯于阐发封建契约的互动性、对等性乃至平等性,强调其对国王权威的限制,但这一时期英国并非如此。诺曼征服后,“舶来的封建制度”对英国王权形成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英王与贵族之间的封建契约,经历了一个从“口头契约”到“文本契约”、“个人承诺”到“集体协商”的演进过程,其间充满了封建等级身份所赋予的强制性、不平等性。在这个过程中,英王不断突破反映双方“约定”的封建习惯而强化王权。作为文本化的封建契约,《大宪章》问世后虽然对封建习惯做出明文的条款规定,但尚不能有效地约束王权。史实证明,如果以近代契约论的视角去阐发封建契约的所谓对等乃至平等的意蕴,进而渲染贵族对国王的抵抗权,势必要建构“封建契约决定论”的神话。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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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契约与王权的关系,素来是中世纪西欧政治史研究的核心问题。英国史家厄尔曼就指出,“无论在何种形式或状态中,中世纪封建主义的根本特征就是它的契约性质”,由于“封建契约”(feudal contract)将封君与封臣的“权利和义务”联结起来,“国王和他的总封臣就被置于契约之下”。①而对这一问题的解读,西方史学界的相关认识一直游移不定,且多聚焦在封建契约对王权的限制上,而对封建契约背后的政治势力对比所决定的权力博弈鲜有揭示。本文在以往关注的基础上,择取封建时代的英国作为样本作一考量。马克思曾指出,诺曼征服后,英王自上而下的土地分封,使得“引入英格兰的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在法兰西自然形成的封建主义较为完备”。②因此,对存身于这一完备封建制度中的封建契约与中古英国王权之关系进行解读,有助于深入理解英国乃至西欧的封建政治史。

      一、西方史家对西欧封建契约的解读

      所谓“封建契约”,是指封建时代(9—14世纪)西欧封建主阶层内部封君与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按照后来西方史家的归纳,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封君要保护封臣的人身、财产安全与对受封地产的占有及其收益;而封臣则要效忠封君,为其服骑士军役,并在封君之长子晋封骑士、长女出嫁以及战争受俘时为封君提供经济资助。此外,还须出席封君的法庭为之作证与出谋。一些西方学者还力图揭示封建契约的精神,认定它是在经过双向互动协商、同意的基础上达成的,因而其间贯穿着尊重、忠诚与奉献的精神,“如果没有对相互义务的充分认识与履行,双方人际关系是不可能维续的”。③此外,如果定约的一方违反契约,另一方的义务随之解除,且对违约者有抵抗的权利。有人就断定,“撤回忠诚‘表明了在欧洲政治、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点。有关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是这种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低贱者之间的契约概念所固有的’”。④需要指出的是,从现存的历史文献资料看,所谓的“封建契约”在当时的西欧只是一种较为流行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涵盖上述规定的文本并不多见,而作为封建的国王与其封臣——贵族订立的封建契约文本,更是屈指可数。

      有关封建契约对王权的影响,不少西方学者都立足于对封建制度(feudalism)的政治效应来加以诠释。在他们看来,土地层层分封与逐级占有,导致国家主权的层层下移与分割,以封建领地为统治单位,“政治权力被视为个人的所有物而且被许多领主以分散的状态享有”。⑤在此情况下,封建贵族瓜分了国家公共权力,大贵族成为自己封建领地的主权者。有人指出,封建制度“让国家分裂成它所希望的那种细小的碎片……一个个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单位”。⑥还有人指出,封建制度使单个的国家被肢解,“唯有贵族是强有力的,王权拥有的是无力量的尊严”,贵族则雄踞一方。⑦更有人认定,在封建制度下,“政治权力在许多领主中分割,并趋向于将政治权力据为私人所有”。⑧在此情况下,国王被视为封建等级制中的宗主,他对附庸只有私家属性的“宗主权”(suzerainty)而无公共的君主权,这两者既无法整合,也难以兼容。

      正是基于上述认知,在解读封建契约与王权的关系上,西方学者着力阐发其对王权的有力限制,断定这种对等乃至“平等”的“契约”使得王权主要表现为“宗主权”,既使国王受到封建义务的制约,也使其权威难以凌驾在其直接封臣以外的所有封建主头上。有人就声称,“封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联系的制度”,它所体现的双向互动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始终制约乃至威胁着国王公共政治权威的存在,而使整个社会“趋向于无政府主义和分裂”。⑨还有人强调,在以封建契约为基础的政治体制中,“国王具有一个领主的特征”,“他的权利和义务被一种他与他的附庸之间潜在的契约所限制”,即便“王权神授”的光环也难使其摆脱这一束缚。如果国王不按“神意”实施德政,“那么他就是暴君,对他的抵抗是合法的”。按照“契约”的原则,封臣们可以要求国王“尽一个好领主的义务与责任”,拥有“契约”赋予他们对国王违规行为予以抵制的权利。⑩

      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一些西方史家逐渐认识到封建制度与王权发展的趋同性与顺应性,由此,到了1936年,法国史家小杜泰利斯正式创制“封建王权”(feudal monarchy)这一术语与概念。(11)同时,他们注重从积极的意义来解读封建契约支撑王权的顺向效应。法国史家布洛赫在论证国王的公共权威时指出,国王与封臣的封建契约是不对等的,国王在实施国政时需王国议事会商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国王就必须采纳其封臣的要求。在这样的商议中,“国王仅仅是去寻求他的主要臣属和个人的封臣的建议……而这条准则如何被严格运用,则取决于力量的平衡”。(12)美国中古政治史家斯蒂芬森、莱昂等也反对将封建主义看作破坏性与分裂性的政治制度,强调封建契约能够为统治者提供基本的政治和军事需要。在他们看来,“封建主义并非必然是无政府主义的”,(13)也不是“破坏性政治力量”。(14)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封建化的进程与水平不一,当时的西欧并没有盛行一个整齐划一的封建制度模式。法国史家福尔昆就指出,在罗亚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地区,领主权根深蒂固,封建化最充分;而莱茵河以东的德意志的弗里西亚、萨克森地区,以及南欧的意大利中南部地区,都没有形成封建制度;英格兰则因将西欧大陆的封建制引进而显示出王权主导的政治特色。(15)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西方史家在对封建契约之政治影响的认识上各持己见。斯蒂芬森认定,在封建制度最为盛行的法国,封建契约有力地支撑了王权,使国王的权威日益强化,“最终走向专制主义”。(16)而德国史家科恩正是依据德意志封建化的不充分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他指出,中古西欧王权受到的是“日耳曼法律”而非封建契约的限制,尽管国王加冕誓词对臣民的承诺和臣民对国王的誓忠易于被看作缔结了一种契约,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被一种政治契约的概念所精确地反映出来”,双方并没有像一份私法契约中的合作者那样简单共存,“契约理想既未给服从、也未给抵抗提供充分依据”,一份契约被违背只是让另外一方解脱了义务而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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