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会计处理分析及建议

作 者:
徐莹 

作者简介:
徐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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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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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或“新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2020年4月,财政部又发布了新准则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通过提供细化指引和示例,进一步加强指导,助力新准则顺利实施。新准则及应用指南对于保持会计准则内部体系协调,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不断回归主业,积极探索转型发展,开展对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与处置,实现资产盘活和价值提升,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债务重组和价值提升手段,盘活不良资产,帮助问题企业脱困。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时常会遇到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尤其以非金融资产清偿较为常见(以下简称“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在新准则发布后,以物抵债初始确认环节的会计处理有了较大变化。适逢资产管理公司N分公司遇到几起以物抵债案例,在执行新准则时出现了一些操作困难,为此深入研究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优化内部经营管理,更好地运用准则指导实际工作有着重要启示和帮助。

      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相较于原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对“债务重组”重新定义,统一处理

      原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两项前提,新准则则不再强调两项内容,只要“不改变交易对手”,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扩大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这一变化减少了对“财务困难”和“让步”的专业判断,使得不同经济背景但性质类似的交易能够按照一致的会计处理进行,如国企改制主辅业剥离、市场化债转股和疫情期间的临时性的延期还本付息等涉及的重组安排,在原准则的判断时可能出现不同会计观点,现在都可以适用新准则,这无疑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对统一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对其他准则加以索引,加强衔接

      原准则中包含有多项现有其他准则未予以规范的处理原则,包括债务重组取得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的入账价等。新准则则直接引用其他准则内容,如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相应删除或有应收、应付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内容;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为同一控制或股东之间等实质构成权益分配或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调整很大程度上减少相关准则间的不衔接,保持了准则体系协调。

      (三)对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调整

      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原准则从债权的角度,将受让抵债资产视作“收回债权”,以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原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益;新准则则从抵债资产的角度,将受让资产视作“取得资产”,计量成本即付出对价是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如此处理与其他会计准则如固定资产、存货等初始确认的原则并无本质区别。这一调整进一步保持了各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同时,对于原债权人而言,无论是金融从业者的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还是以生产销售商品为主的实体企业,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企业管理理念更加全面,信用风险应作为重要风险加以识别,对其管理更应贯穿于日常经营全过程,新准则的原则变化也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环境。

      (四)对债务人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

      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原准则下,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先锚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按照抵债资产类别的相应准则处理;新准则下,债务人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利得,直接将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从根本上看,债务人以物抵债具有特殊性和偶发性,债务重组利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资产转让损益也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例如债务人以存货抵债,此类转让并不符合新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不应当作为“销售存货”处理。如此合并处理损益其实是对同一交易事项中两项业务性质的统一认定,均视作非经常性损益,再次印证了新准则修订中,强调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的逻辑。

      综上,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以物抵债初始确认的部分条款直接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保持了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统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在使用时能够更加明晰地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运用,对实务的指导意义也进一步加强。

      三、以物抵债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以物抵债案例

      2018年9月,H资产管理公司N分公司公开受让某不良资产包项目,原债权本息等合计111 089.71万元,收购价款36 000.00万元,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其中,A资产原债权金额3 716.46万元,账面价值2 749.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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