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贸易业务,是指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不仅包括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还包括商品生产者或他人所组织的商品买卖活动。本文所称的贸易,是狭义的贸易,仅指商品流通领域的买卖行为,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和零售业”,有时也称为供应链、物流业。仓单是买卖活动的凭证,是持有人提取商品的依据。贸易业务主要有以下模式。 模式1:生产的商品经过流通环节进入下游生产,或直接用于终端消费者。贸易商A通常为总经销,贸易商B为分销商,分销商可能还有二、三级,该模式为商品贸易一般模式,见图1。 模式2:生产的商品经过流通环节进入下游生产,或者直接用于终端消费者。贸易商A、B、C……无明确的总、分经销关系,涉及的流通企业可能很多,商品流通链条比较长,见图2。 模式3:交易行为在贸易商间进行,商品实物不流入生产、消费流域,为空转贸易,见图3。 模式1中,各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方式,经销模式是生产商的销售模式之一,总经销是其重要合作客户,总经销则与分销商存在区域上的分工,这种合作关系往往通过“框架协议”约定。客户数量多、分布广的行业,如医药行业,多采用该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是开放的供应链式买卖,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实现了“三流合一”。 模式2中,各主体之间不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生产商可以销售给任何中间贸易商,也可直接销售给下游生产商或终端消费者,贸易商之间没有总分销关系。该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且不具有商业实质。
模式3中,交易在贸易商之间进行,通常没有实物流转,与生产或消费领域无关。该模式的特点是交易链往往呈现非典型的闭合状态,参与者不关注商品实物交付,也不控制贸易标的实物,同一批货物在历经若干交易后又回到起点,构成循环交易。 二、仓单性贸易的交易属性分析 (一)正常商品流通 贸易是联系生产厂商之间、生产厂商与消费之间的重要环节。“仓单”交易除买卖双方外,通常还涉及第三方仓储机构,负责实物商品的管理。如果仓单与实物商品流转完全一致,即买方、卖方实际交割商品实物,商品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则仓单反映了商品贸易的本质特征,贸易商起着商品流通媒介的作用。该种情形下,仓单的性质为“提货单”,是货权转移的凭证。 (二)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上游供应商融资。企业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上游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较长期间(如3-6个月)供货,供货价格以预付款占用时间和当期利率确定,低价采购价差反映为资金占用费。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较大金额的“预付款项”。仓单贸易通常为大宗原材料商品,不需要定制,随时可采购,较长的供货周期实际为上游供应商融资。 二是下游客户融资。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给予客户较长的信用期,销售价格以信用期和当期利率确定,交易价差反映为资金占用费。下游客户收到货物(仓单)后立即变现,或者利用仓单向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质押借款,实现借贷融资。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三是企业自身融资。企业通过仓单性贸易,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或者申请开具商业票据,然后将票据贴现,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新增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或应付票据)。自我融资的表现形式之一为“质押监管模式”,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其方式是融资方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商品进行质押,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商品进行监管。在该模式下,货主与仓储企业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并在融资时书面通知仓储企业相关货物质押情况,实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货物的间接占有。此外,企业还可通过“保兑仓模式”“保理模式”等方式实现融资。 融资性贸易标的主要是石油、煤炭、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铁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这些商品价格透明、交易性强,具有准金融属性,交易差价主要是资金成本。因此,该模式下仓单具有资金借贷凭据性质,或者作为质押的有价权利凭证。 (三)空转、走单贸易 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各方快进快出,一手钱一手货(仓单),既不垫支,也不欠款。企业并不关注实物商品流转,“走单、走票、不走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业务仅为资金的收付,标的货物并不存在或不实际交付货物。这类贸易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几乎平进平出,主要目的是做大财务报表收入规模,以满足收入指标考核、排名等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将空转、走单认定为虚假贸易业务,因其脱离贸易业务本质,实质为企业间资金往来,仓单则系资金往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