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明确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地位,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的会计核算制度,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福建电力)近年来大力推动数字新基建,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本文拟结合数据特征,对企业数据资产价值核算机制进行探析,并以国网福建电力数据资产为例,对相关核算机制进行具体的实务阐释。 一、数据资产的价值核算分析 (一)数据资产的界定和确认 关于数据资产如何定义,已有不少学者和研究机构给出自己的见解(Peterson,1974;Algan,1997;DAMA,2009;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但尚未形成对数据资产的权威定义。 本文认为,数据可被界定为“资产”并确认,一方面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即:(1)由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无论是内部自创还是从第三方购买产生的数据资源,均需要由过去事项形成。(2)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企业应当拥有对数据的相关权利,包括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等。(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单个、割裂、静止的数据未必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数据经过处理有了信息的价值含量后,才有可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需满足《基本准则》中资产的确认条件,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结合资产的定义、确认条件及数据具有的非实体性、依托性、多样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只有同时满足可控制、可加工、可收益、可量化四个条件,数据资源方可确认为数据资产。具体而言,可控制原则即数据资产应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可通过相关协议、规定、约定等形式获取,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可加工原则即只有当一系列数据集共同作用,才有可能从数据中提取信息,进而转化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产;可加工性包括技术上对数据加工的可行性以及经济上对数据加工的必要性。可收益原则即数据资产并非简单地收集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数据,而是以此为基础,结合外部数据,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生成市场所需要的数据产品或增值服务;数据资产所带来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入,也可能表现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节约)。可量化原则即数据资产应该具备可辨识性,其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数据资产的计量 1.数据资产的初始计量。对于数据资产的初始计量,黄世忠等(2020)认为,对于源自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的信息资源,只能采用基于企业特定因素的使用价值法或现行成本法。使用价值是指资产使用和资产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扣除处置时的交易成本)的现值;现行成本是在计量日取得或创建同等数据资产的成本。当然,这两种方法仍存在局限性。 本文认为,数据资产为公司增值变现时,需要将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单独使用数据资源是难以创造现金流量的,所以在采用使用价值法时,难以将数据资源所创造的现金流量从全部现金流量中分离。就算能够找到合适的分离方法,面对同一数据资源可以运用于不同产品的特点,在折现过程中也存在操纵风险。而对现行成本的估计未考虑到数据资产的时间价值。所以,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进而帮助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对数据资产的计量需要综合分析各种计量属性的特点,并结合数据资产的特征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再确认初始计量的具体金额。 2.数据资产的后续计量。对于数据资产的后续计量,信息资源七大定律中的“信息具有非折耗特质”“信息价值随时间减损”为后续计量提供了理论依据(黄世忠等,2020)。非折耗特质是指数据经过加工提炼后成为信息,对数据分析利用不仅不会损害数据的价值潜能,还可能因数据的整合使用带来增量价值,从而大幅提高原有数据的服务潜能,数据一旦确认为资产,不需要在后续计量时计提折旧或摊销。“信息价值随时间减损”是指数据的生命周期通常分为经营存储期、决策支持存储期和法定存储期,其潜在价值与生命周期之间存在反向关系,数据中所蕴含的价值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递减,数据一旦确认为资产,后续计量时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对其潜在价值的影响,所以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综上,本文认为,时间因素可能会对数据资产的总体价值产生影响,且因其难以确认使用寿命从而不适用于摊销,故后续计量时不应对数据资产做摊销处理,但可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三)数据资产的列报与披露 1.数据资产表内列报方式。在数据资产的表内列报方式上,学术界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由于数据资产和无形资产非常相似,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都能给企业带来潜在价值,因此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数据资产”二级科目核算(李泽红等,2018)。还有观点认为,虽然数据资产可隶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但其自身的独特性导致其不适合纳入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中,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科目类别进行核算(张俊瑞等,2020;秦荣生,2020)。鉴于数据资产与无形资产存在形式上的相似与本质上的不同,本文认为其不适于纳入“无形资产”科目,而应单设“数据资产”一级科目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