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过程控制的标准化作业包括数据信息输入的标准化,判断选择标准化,运算逻辑与方法标准化,纳税申报标准化、智能化以及管理流程标准化。其主要流程是在获取基础数据后,通过内置的运算逻辑进行税基计算、税额计算、减免税计算、税款分配计算等,然后按规定的表内关系、表间关系而形成法定纳税申报表,在进行逻辑分析、复核后作正式的纳税申报。企业在进行标准化作业信息系统开发时,应当评估实际需求、项目投入、技术难点、时效性等因素。本文先就数据信息输入的标准化来对此进行解析,进而说明税收风险过程控制的标准化作业应当遵循一定原则因“人”而异,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更要说明税收风险过程控制往往离不开以税务团队为中心的个性化管理。 一、底层数据库及其逻辑的建构:数据信息输入标准化的重心 底层数据分为税收常量与税收变量,其中,税收变量的数据处理是重点与难点。 企业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业务信息,无论是采购、销售,还是投资、融资,或者是支付薪酬、发生业务费用等,都可以将其抽象表达为业务信息。业务信息被记录、加工为财务会计信息时,表现为具体的货币数值与其他类型的数值(如时间),而这个记录、加工过程是按照会计规则生成的。众所周知,会计要素不同于税收要素,会计规则不等于计税规则,需要对会计及非会计数值依照税收规则进行再加工,包括对同一类会计数值按计税需要进行的再分解;对不同但又相关联的会计数值按计税需要进行组合;对各个会计数值打上“税收标签”,使其对号入座,等候调遣;将会计数值与非会计数据进行勾稽组合等。这个过程从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出发,根据标准化计税的需要,将每一个业务要素、会计要素分解为颗粒度更细的服务于合规计税目的基础数据,进行底层数据体系的建构。 例如企业发生一项业务信息为新增房产,会计信息为借方增加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贷记在建工程。

底层数据处理之一:将会计数值转换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见图1(以下图或表中的00X均代表某一编码,具体数值各不相同,图表中未作全部列示)。 计税底层数据处理之二:将会计数值转换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见表1。 说明一:同一时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需分步计算。第一步计税依据(过渡性计税依据)=1000万元-减除值(不含“出租面积对应的房产原值”)+增加值;第二步计税依据(纳税申报用计税依据)=1000万元-减除值(含“出租面积对应的房产原值”)+增加值。不同时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需动态调整,因为1000万元可能是会计初始计量的原值,后期会按竣工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则系统自动取值后重新计算。 说明二:出租面积对应的房产原值=(出租特定编码00X房产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关联自表中后列信息)/该编码房产下的总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本期应收租金月数/本期日历月数)×第一步计税依据。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只取一类面积。 说明三:如果新建房产在已有土地上建造,且地价已计入原有房产计税依据缴纳了房产税的,则无须再对该编码下的房产分配地价。如果是在新购置地块上建造的,则地价应分配计入该编码房产的计税依据。由于会计账面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地价,也可能包括契税、过户费用等,税法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只包括“地价”——其内涵存在争议。此外,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这个过程与结果难以进行信息系统的智能处理,故需手工处理。

第三类数据是该新增房产的基础信息,同样要进行数字化分类与识别。 二、采用标准化作业形式进行税收风险过程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家企业要不要、怎么样、实施到何种程度的标准化作业,应当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为目标进行充分论证,不应单凭一腔热情甚至为了“时尚”而率意冒进,贪大求全。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需求导向。每一个企业由于其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与流程、结构与规模、信息系统状态等不同,对税收风险标准化控制需求的广度、深度应该是不同的。因此,全面、精准的需求梳理是这项工作成功的基础,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层级都应参与其中。在上例中,如果房产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的,就产生了对其建造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逐一识别的需求;是否要将这些转出的进项税额统计起来作为底层数据进行管理,取决于该房产在未来是否又会被转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的业务与计税需求(彼时要按规定转回可抵扣进项税额)。 2.结果正确。企业税收事务处理数字化转型的首要目的是风险过程控制,其测试与验收标准是相对于人工处理结果的更高准确性、合规性。如果它未能在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业务场景下得以校验运行结果,或者不能随着税收法规的变化而及时迭代更新,就应当慎重应用于实务操作。 3.技术可行。企业应评估是否具备三方面的开发技术:一是信息技术,开发团队中的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与经验。二是财税专业技术,目前实务的难点是财税专业人员往往精通财税政策以及手工作业方法,但不熟悉数字工具、信息系统建设的机理,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能力,信息技术工程师与财税专家之间缺乏“共通语言”。三是与外部信息系统特别是与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可行渠道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