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我国香港市场的IPO数量已经跃升至全球第二,港交所融资额也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纳斯达克。原因在于,内地和香港的互联互通机制越来越完善,国际环境和市场机制的促进作用,以及香港上市融资途径的多样化。随着中概股回港、内资持股企业赴港,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了香港市场。 在港交所上市的企业一般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这就意味着投资者需要了解国际会计准则(包括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诠释)。每个地区的会计准则都有其基于各自经济、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同一会计实质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只有弄清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基于何种理论,才能真正看清财务报表传递的会计信息。特别是会计准则中未具体规范的一些业务,更会增加报表使用者的理解难度,权益法就存在这个问题。关于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中提到:运用到合并的理论均可运用到权益法。权益法的定义是:投资初始按成本计量,之后则针对收购后投资者在被投资者净资产变动中所占的份额予以调整。但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提及除利润外的净资产变动中投资者所占的份额是确认损益还是其他权益。 本文选择2015年在港交所上市的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想控股”)为案例研究对象,它有多家已经完成上市的联营公司,包括神州租车、拉卡拉支付等。在联想控股对这些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期间,发生了拉卡拉支付上市增资扩股、神州租车进行股权激励和股权回购等事件。这些都涉及权益法的核算问题,而IAS 28中并没有涉及以上具体事件的说明。那么联想控股针对上述事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与其他地区使用的会计准则是否相同,都是需要关心的问题。本文以联想控股的联营公司发生的影响净资产的事件为例,基于IAS 28中一些规定的模糊性,分析该案例中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其他条款的适配性,并结合其他地区的相关会计准则,为后续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例依据。 二、权益法应被视为单线合并还是一种计量基础 关于权益法应被视为单线合并(one-line consolidation)还是一种计量基础,由于IAS 28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相关特定类型的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的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多样性。 (一)将权益法视为单线合并 如果权益法被视为单线合并,那么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使用权益法所带来的净资产和损益结果,与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被合并的结果相同。换言之,合并和权益法的会计结果之间的差异仅体现在列报方面,即合并实体将按总额列报其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而按权益法核算的实体将按净额列报其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 目前IAS 28中的相关会计要求并没有完全体现单线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母公司将按其在子公司中的份额承担超过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损失。然而根据IAS 28,除非投资者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承担损失,否则投资者不会确认超过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损失。权益法完全被视为单线合并的确不恰当,因为拥有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实质有所不同。 (二)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 如果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即将净投资的全部账面金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那么资产可能会发生减值并减记至零,但除非投资者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承担损失,否则不会确认超过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损失。目前IAS 28中的会计处理与这一观点有所矛盾。IAS 28第26段规定,适用于权益法的许多程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所述的合并程序类似,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抵消上游和下游交易的未实现利润或损失。如果投资被视为单一资产,则不需要消除此类利润或损失。 (三)将权益法视为两种方法的结合 权益法既有许多与“单线合并”相同的会计处理,也有作为“计量基础”的部分,因此其被认为是以上两者相结合的一种方法。理由如下:一是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均不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因此,要求权益法对净资产总额和损益的影响与投资者控制被投资方的影响相同。二是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不是偶然获得的,而是管理层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以获得对其他公司的重大影响力或共同控制权,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虽然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不构成对被投资方的控制,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的金融工具投资相比,使用权益法入账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与投资者的联系更紧密,而且会影响被投资者的经营管理,因此需要更接近合并的会计处理。 作为单线合并和计量基础相结合的一种方法,权益法是更偏向于单线合并的处理方式,还是更偏向于计量基础的处理方式以解决当前应用权益法产生的实际问题,是当前国际会计领域正在讨论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应明确权益法是单线合并和计量基础的混合,并附加详细业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