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一种责任伦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玉静,华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言说“责任”已成为当下显学,而“责任”并非脱胎于传统伦理学,所以,这一概念在伦理学和哲学领域的意指并不明晰。在约纳斯和列维纳斯之间展开对话有利于厘清这一问题。尽管两人的思想理路并不相同,但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尝试在本体论与伦理学之间求得平衡,视责任主体对责任客体不求回馈的回应为责任伦理的特质,并将责任提至神圣性的高度。他们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行动规范,而是为责任伦理提供本体论或伦理学的依据。在他们看来,责任是人作为一种存在的本质,人的存在就是要承担责任。在两人之间展开对话,可为我们在当下现实环境中重新思考责任问题提供借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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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

       作为20世纪西方两位重量级思想家,汉斯·约纳斯(H.Jonas)和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Levinas)所处的历史境遇和学术背景有很大的相通性。他们都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都曾师从海格德尔而后又逃离海德格尔;作为犹太裔思想家,他们又都深受犹太思想的影响。两人的思想都旨在克服自我中心,并宣告“主体权威”的崩塌。约纳斯重塑自然客观性的地位,列维纳斯解放了被禁锢的“他者”,两人挑战的不仅是西方思想界主客二分的思潮,更是整个西方哲学的底蕴,即人应该如何存在的本体论。是应该继续沉浸于为我存在的状态,还是在自然的客观目的抑或他者中寻找自我存在的价值?以责任伦理为切入点,在他们之间展开对话,为人们厘清这些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

       具体而言,立足责任伦理,在约纳斯和列维纳斯之间进行对话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对约纳斯和列维纳斯来说,伦理学是他们思想日臻成熟阶段或伴随其整个学术生涯的重要主题。约纳斯将自己的学术生涯分为三个阶段:诺斯替研究、生命有机体研究和伦理学。(see Jonas,1987,S.11)他在最后一个阶段主要关注的就是责任伦理,其代表作是《责任原理——技术时代文明的一种伦理学尝试》(1979,以下简称《责任原理》)和《技术、医学和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1985)。罗朗(J.Rolland)将列维纳斯的学术思想细分为四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为创作顶峰,代表作是《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1961),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代表作分别是《另外于是,或在超过是其所是之处》(1974)和《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1998)。(参见朱刚,第114页注释1)从列维纳斯在《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中抛出标志性的主张“伦理学是第一哲学”到在《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中再次对伦理学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可以说,对伦理或伦理学的关注伴随着列维纳斯的整个思想。其二,“责任”是他们思想中举足轻重的关键词。在《责任原理》中,约纳斯对责任伦理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提出了应对技术文明时代的责任原理。(see Jonas,1979)《技术、医学和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则是《责任原理》的姐妹篇,主要在本体论和形而上学基础上讨论责任的具体实践。(see Jonas,1985)尽管列维纳斯没有单独研究“责任”的专著,他对责任的关注散落在他对伦理学的论述中①,但“责任”也是理解列维纳斯伦理思想的重要概念。如德里达说,列维纳斯的伦理学关涉的就是他者(see Derrida,p.14),而理解他者的关键是责任,因此可以说列维纳斯通过他者重新构建了责任。在列维纳斯看来,“对他人之应承②就是具有主体性者这一非处的置身之处”(列维纳斯,2019年b,第40页),责任意味着“我”将自己和他者连结。其三,他们并非在传统的道德哲学范畴内谈论责任,他们言及的责任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伦理,而是一种基于本体论或超越的伦理学。总之,他们对责任的论述是为了重新寻找存在的本质,或对这一问题提出质疑。

       循此立意,笔者尝试以责任伦理为切入点,在约纳斯和列维纳斯之间展开一次对话。对话将围绕如何论证责任、责任伦理的三大要素以及为什么需要责任三个方面逐一展开。对话的目的并非比较两人的思想是否合拍,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西方思想中的责任概念以及言说责任伦理的语境。

       一 责任和善:从本体论出发的论证

       在伦理范畴内谈论责任,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果现代社会的信仰已经崩塌,那么,应该如何建构责任?约纳斯尝试在本体论中寻找存在的价值——善;而列维纳斯走得更远,他将伦理学置于本体论之上,从超越的他者视角谈论善。

       约纳斯和列维纳斯都基于各自的哲学阐释对责任进行论证。两人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不是将责任理解为既定的伦理规范,而是选择从形而上学角度解释责任,他们论证责任时的关键词是本体论和善,亦即从如何看待责任和善的关系,可以推衍出他们论证责任的不同路数。

       其一,两人对待本体论的态度截然不同。约纳斯对责任的论证基于本体论。在《责任原理》一书中,约纳斯尝试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出发提出责任原理,为存在的目的寻找合法性,并在存在中树立绝对权威,认为伦理学为本体论的一部分。他指出:“从价值的客观性本身就可以推导出一种客观的应该存在(Seinsollen),以及一种维持存在的义务,即对存在的责任。”(Jonas,1979,S.102)也就是说,约纳斯通过充分肯定存在的目的进而肯定本体论的权威。

       列维纳斯对责任的论证则是从驳斥本体论开始的。他批评传统认知中“作为第一哲学的存在论,是一种强力哲学”(列维纳斯,2016年,第17页),“是一种非正义哲学”(同上,第18页)。海德格尔将存在论置于伦理学之前,就是将“知”置于伦理关系之前。存在在存在者之前,是存在对存在者的宰制,是一种对他者的同一化。在列维纳斯看来,“这个‘向他人说’——这种与作为对话者的他人的关系,与一个存在者的关系——先行于任何存在论”(同上,第20页)。也就是说,存在者要先于存在,伦理学先于本体论。哲学中的第一关系是伦理关系,而不是事前预设的非人格的存在,如他所提出的“伦理学是第一哲学”(同上,第297页)。

       其二,从两人对本体论与伦理学之间关系的不同态度可以推衍出,他们对待伦理学的终极目的——善的观点也不相同。

       早在1966年的《生命的现象——走向一种哲学生物学》一书中,约纳斯就为伦理学建立了一种新的本体论基础。他认为,本体论与伦理学之间这种客观与主观的分野是“现代性的宿命”(Jonas,1966,p.283),而两者合一的前提条件是这样一种伦理原则,其基于“自然事物之中的客观分配”(ibid.,p.283)。约纳斯通过在自然中找到存在的目的,而推衍出伦理学属于本体论:“善或价值的自身存在属于存在的一部分,即价值论是本体论的一部分。”(Jonas,1979,S.153)既然约纳斯强调本体论的绝对第一位,伦理学从属于本体论,那么,最高的善也就内在于自然的目的之中,而非凌驾于自然之上。国内最早研究约纳斯的学者张旭分析了约纳斯如何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中得出自然的本体论:“自然就是最高的善,自然不是人的利益。人必须放弃他的空前膨胀、肆无忌惮的人类中心主义,承担起对自然和未来生命的责任和义务。”(张旭,第70页)显然,这隐藏于自然目的之中的善就是责任的基础,即对存在负责、对自然负责,就是最高的善。约纳斯之所以论证存在就是善,意在克服存在的虚无主义。在他看来,存在的虚无主义让人们游离在一个没有价值的世界中,最终会导致人类中心主义,而人类中心主义是“技术时代人类文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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