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哲学的伦理学性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西方哲学(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与传统哲学史或者把柏拉图哲学描述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单纯理念论形而上学,或者把它解读成一种单纯的形而上学知识论不同,文章试图证明,柏拉图哲学的起点和归宿都是伦理学。但这种伦理学既区别于苏格拉底以“认识你自己”为起点的“德性知识论”和“德性教育论”,又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作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它要把伦理学理解为如同物理学那样的“存在的内在机制”,如同在《蒂迈欧》中那样,自然哲学(物理学)以伦理学为开端,而伦理学最终又回复到了自然哲学(物理学),因此柏拉图实现了早期自然哲学与苏格拉底伦理学的综合统一,又大大超越了他们。文章反对19世纪以来“隐微”和“显白”之区分,这种区分意图抽空柏拉图作品的内容,在隐秘学说中寻找作品中几乎不存在的所谓柏拉图的智慧,与之相反,真正哲学的解读必须依据柏拉图的真实作品,按照“存在的发生学”考察本真存在的内在发生机制,朝向至善至关至德发生的内在逻辑,这一内在逻辑在个人和城邦的灵魂中发生,才构成外在伦理生活秩序的原型,因而城邦政治生活是以正义为伦理、以多样性的德性相互共存,从而追求幸福实现的灵魂秩序的摹本。这样来解读柏拉图虽然是初次尝试,但比把柏拉图归属于任何特殊的哲学类型或伦理学类型的解读,可能更为贴近其哲学的真实原貌。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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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02;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22)11-0001-10

       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是西方伦理学之父,其完成了古希腊早期自然哲学向伦理学的范式转换;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创立了二级学科意义上的作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体系,成为西方最早伦理学典范的创立者。而处在中间的柏拉图哲学,人们将其定位为形而上学、知识论哲学,虽然也谈论他的零碎的伦理思想,但他的哲学是否属于伦理学,从来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无疑是一个需要加以辩护的课题。只有通过辩护,柏拉图哲学的性质以及他在伦理学史的地位才能得以明证。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证明柏拉图的哲学即伦理学,伦理学是他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伦理学不仅不是形而上学知识论原理的应用,而且只有伦理学才是形而上学知识论和城邦正义论的前提与基础。

       一、柏拉图著作的篇名、主题与性质

       柏拉图一生留下了大量作品,是几乎全部作品都完整保留下来的少数几个幸运者之一。虽然其中包括了一些“伪作”,给后世的研究提出了艰巨的课题,以致一直到19世纪在德国达到高峰的柏拉图研究,也是以“考据学”为重点。考据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作品的“真假”,所有标明为“柏拉图”所著的作品,究竟哪些真的是柏拉图所作,哪些属于“伪作”,考证起来殊为不易。二是柏拉图作品的年代次序问题,这比“考据”更为困难,哪些属于早期,被归结为以“回忆”和“记叙”苏格拉底对话为主要特色;哪些属于中期,即柏拉图自己的哲学思想;哪些属于其晚期著作,从中可以看出柏拉图哲学的思想结构及其问题演变,这些“考据”一直分歧很大,没有最终的结论。关于“真伪”问题,大多数学者大体上承认公元1世纪亚历山大里亚的忒拉叙洛斯(θρασυβουλοξ,死于公元36年)的结论,他考订出柏拉图的真实对话一共56篇,即我们现在一般说的36篇,因为他把《理想国》作为10篇,《礼法》(一般译为《法律篇》或《法义》)作为12篇,如果把这两部著作各算一篇的话,正好就是36篇。忒拉叙洛斯还确定了柏拉图对话的篇名、副标题和性质:几乎每一篇对话以一个主要“对话者”作为篇名,以“对话的主题”作为副标题,再加以一个判断对话性质的标识。如《斐多》(Phaedò或译“斐洞”)以对话主角Phaedò为篇名,以“论灵魂”为副标题,而其哲学性质则属于“伦理性的”。他还把这36篇作品中每4篇分成1组,共计9组。虽然这种分组是随意的和表面的,但为了直观地看出柏拉图作品的总体性质,我们有必要按照忒拉叙洛斯的标识,将柏拉图9组作品之篇名、主题和性质呈现如次:①

      

       我们现在做个简单的统计,在这36篇作品中,直接标示为“伦理性的”达到14篇,占39%;直接讨论诸如“虔敬”“节制”“勇敢”“美德”“友爱”诸“德性”的达9篇,讨论“正义”“立法”等“政治性”的5篇,鉴于当时所有从属于“政治性”的讨论,涉及的都是伦理本性问题:正义与好生活,因而也是属于“伦理性的”。例如,在非常简短的对话《米努斯》中,讨论“什么是法律”,这显然不是法的规定,而是讨论真正法律的道义基础,所以苏格拉底问:“那你是说,公道(Gerechte)是不公正的,而不公道(Ungerechte)是公正的吗?还是说,公道是正义的,而不公道是不正义的吗?”②关于正义、道义作为对真正的“法律是什么”道义基础的证明,因此就是伦理学的内容。如果能认同这样计算的话,柏拉图作品中80%以上的内容,都是直接讨论被称作“伦理性”的东西。就此而言,任何说柏拉图哲学不是伦理学的,实际上都很难成立。

       二、看似非伦理学性质的作品与伦理学问题的关联

       剩下的8篇对话,有的就其性质而言是“物理的”,如《蒂迈欧》,但正是在这篇对话中,柏拉图系统地讨论了灵魂的分类,而“伦理”是在与“灵魂”的直接对应关系中得到讨论,因而也就不能说它与伦理无关,相反,是密切相关。就柏拉图在“灵魂”中讨论“宇宙秩序”这个“自然的逻各斯”系统,是为“城邦政治秩序”或“伦理秩序”寻找“物理的”(自然的)范本而言,以探讨“灵魂”为核心的著作也就可算是柏拉图作品中最有伦理风格的著作了。施莱尔马赫甚至这样评价以灵魂为核心的《蒂迈欧》:“在《蒂迈欧》中,自然哲学(物理学)以伦理学为开端,而伦理学最终又回复到了自然哲学(物理学)。”③这应该是对于柏拉图哲学中物理学与伦理学关系最为精辟的洞见了。

       有的对话主题纯粹是“知识论”问题,如《泰阿泰德》,但是我们应该想到,柏拉图的知识论最核心的关切恰恰是善的知识。善知识的基础在于“存在”(Sein)之“真”(Wahre),它必须与显现物(Erscheinenden)之“幻相”(Schein)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就不可能有“知识”。所以说,《泰阿泰德》探讨了最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认识的基本要素,这毫无疑问。但同时,柏拉图也不断地把我们引导到两个对应主题的思考上来,即在知觉中求知与在欲望中求善,从而呈现出哲学认识最为深刻的实践动机与目标,揭示出“善恶之知”在知识论上的意义。只有达到善恶之知,我们才能将柏拉图与其笔下苏格拉底的哲学主张——“知识即美德”联系起来。如此一来,人们就不能说在柏拉图哲学中知识论与伦理学是无关的,而应该说,“伦理”之理是建立在存在之“真”(知识)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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