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2)10-0020-15 儒家传统伦理论说,有归之于美德伦理学、情感伦理学的,也有归之于规范伦理学的。这些归类,自有其理。但儒家基于善心、善行的同构性建立起来的伦理论说,恐怕不是这些现代伦理学理论所能涵盖的。这不仅因为其由儒家传统伦理学的古典性质决定的,所以它必然是将诸伦理关怀的维度高度统合在一起的理论;而且由于儒家传统伦理将人的道德本质属性归之于善,因此必然将伦理学、政治学整合起来,从而形成直指人心、直通政治的完备性伦理学说。这与知识上高度分化的现代伦理学,确实具有结构上的差异。而这种伦理建构旨趣,不仅在传统儒学那里体现出来,也在西方古典思想那里体现出来。人的德性尊严,在“人是目的”的高度建构文明体系,乃是轴心期文明表现出的共同特征。而这无疑是对儒家源流中一直推崇的“人同此心”理念的普遍性印证。可以说,建立在“人同此心”基础上的儒家伦理学,既体现了它的普遍性特征,也体现了善性道德的普适特质。 一、善心善行 人之为人,正是因为它的道德属性。关于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存在宗教向度与世俗向度的不同界定。以人的道德属性来定义人,是一个世俗化特点非常鲜明的定义方式。之所以这样定义人,有着古今两个维度的理由:在古代,由于历史发生初期就出现了像中国“绝地天通”那样的标志性事件,像古希腊苏格拉底三代师生那样的理性哲学建构,国家的世俗化面相便崭露出来。在观念形态上,主导中国古代精神世界的主流派别儒家,正是在世俗的意义上,对人进行了极为深入和系统完整的道德化思考,从而提供了“人同此心”的心性儒学理论体系。在古希腊,也正是在世俗的角度,由亚里士多德建构完成关于人的行为规范的伦理学体系。而在具体建构中,世俗化社会总是伴随着宗教性因素,两者明显维持着一种要么积极、要么消极的互动关系。 在现代社会,一个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就更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世俗化社会。依照查尔斯·泰勒的分析,这一世俗化社会呈现出两个向度的表述方式。一个向度是从国家视角切入,“所有前现代社会的政治组织,都以某种方式与上帝或其他终极实在观念有关,或因信仰、或因依附而连接于上帝,以上帝为根基,得到上帝护佑,而现代西方国家则摆脱了这种连接。教会现在与政治结构分离……在很大程度上,有无宗教信仰成为一个人的私事。政治社会同样被视为(各种宗教的)信者与不信者的社会”。①另一个向度是从公共空间的视角切入,“当我们在各种活动领域(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职业的、娱乐的)运作时,我们所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我们所进行的审思和商议,一般都不令我们求助上帝或任何宗教信仰。我们行动所凭借的考量都内在于各个领域的‘合理性’——在经济领域是收益最大化,在政治领域是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诸如此类。这与更早时期构成鲜明对比,在那时,基督教信仰制定了权威教条,这些教条通常出自神职人员,在上述任何领域它都不能轻易忽视,比如,禁止高利贷或推行正统的义务”。②泰勒对世俗时代的解释,尝试的是第三种解释,也就是一种基于成熟现代国家进入多元社会的现状,何以对上帝的信仰不再是不证自明的,而是存在着诸多选项,甚至信仰本身成为一种不值得选择的可能。③其实,这个世俗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马克斯·韦伯高度凝练概括的社会现象,即社会中“一切神圣的东西都退隐到了公共生活的幕后”,社会受“理性祛除巫魅”④逻辑的引导,成为疏离宗教的、典型的世俗社会。 显然,在这里凸显了世俗社会的两类含义:一是在“现代”的特定意义上呈现的世俗社会,即相对于基督教世界社会的崩溃,依政教分离和理性原则建构的世俗社会,这一社会延伸下来,便成为今天更加世俗化的多元社会。二是在一般意义上呈现的世俗社会,这就是相对于宗教对社会的支配地位下降,展现出来的“人为自己立法”的社会形态。后者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总体性特点,也是西方除中世纪以外的古代和现代的共同特点。在后一个意义上,人们便有了从一般视角去讨论世俗社会的人之根本属性,或者说人的德性尊严与价值依托问题的深厚理由。这也正是审视儒家善心一善行道德论说的一个大背景。简言之,对人的哲学审视,要么由宗教包揽,而形成上帝注定的完备秩序,要么被道德包揽,因之形成善性塑就的统合秩序。前者是政教合一模式,后者是政教分离模式。在政治与宗教分离的情况下,政治与道德的连接便成为一种必然。直到晚近阶段,人类才在知识上致力区隔政治与道德,试图在政治的范围内专门讨论政治问题:远有马基雅维利的奠基,近则有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至于中国先秦的韩非,则被人视为脱离道德谈论政治的先驱,但正如宋洪兵所说,韩非的言说宗旨仍是“循法成德”。⑤这是一个需要先行指出的思想史事实,继而是一个后续将要展开分析的“人心何以同然”的论题。 将论述重点聚焦在儒家善性道德,可以说是以高位道德整合低位政治的人类趋同思维模式的一个中国范例。换言之,儒家的善性道德论说,不必在特殊性上去做定位。相反,需要在人类性或共同性的角度去审视。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发现它的普适意义。而对道德心理发生机制的揭示,则是展示人之本质的趋同进路。从特殊性视角看,先秦儒家、宋明儒家对人之善性道德的论述,与古希腊苏格拉底三代师生、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建构,在主题、论述进路、文化氛围、主要针对等等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或呈现其实际社会环境中的特殊性。但在善性道德规约社会政治生活的层面上看,他们的德性思维模式所显现出来的趋同性,远远高于它们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 儒家的善性道德论述,不由一时一人完成,而由跨时代的多位思想家共同铸就。其中,孔子奠定了精神方向,以其对“从人从二”的仁学建构,确立了儒家善性道德论述的基本模式。其后,孟子贡献了儒家善性道德论述的典范形态。在与诸家,尤其是道家的思想磨合中,进而在与佛学的思想整合中,由宋明理学家,尤其是陆王心学给予了最为深刻系统的论述,最终成就了儒家善性道德论述的思想体系。这一思想过程,可以“两起一伏”来概观:孔孟是一起,魏晋至隋唐是一伏,宋明是再起。“两起一伏”,不仅让儒家的善性道德论述具有了思想的哲学深度,而且具有了应接思想挑战的强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