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是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伦理学研究缺乏对同情问题的足够重视。实际上,同情既是整个伦理学理论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又是现实道德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同情是一个基于普遍人性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其产生、发展和变化有着特定的道德心理机制,具有重要道德价值。当前,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同情:一个基于人性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 同情,即“同情心”。在汉语中,同情通常是指对他人的痛苦或不幸遭遇在情感上产生共鸣,并给予精神道义上的支持或物质上帮助的态度和行为。在英语中,“同情”(sympathy),它由sym(together)和pathy(feeling)两部分组成,意为“与……有同感”。sympathy一词源自希腊文,意为同情或相互同情,在权威的《韦伯英语百科整全词典》中的主要释义是:(1)情感上的和谐或一致,如人与人之间或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和谐或一致;(2)爱好或意见相近或性格相投的人之间自然存在的感情和谐;(3)分享他人感情的事实或力量,尤其是在悲伤或烦恼中;同理心、同情心或同情怜悯;(4)怜悯、感情或同情的冲动;(5)思想情感上的赞同和支持;(6)认同、一致或符合;(7)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人的状况会在另一个人身上引起平行对等或交互的状况[1]。这些对同情概念的丰富阐释,可以为我们全面而深刻地理解伦理学意义上的同情范畴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 同情是基于普遍人性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什么是人性?一般地说,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人区别于“兽性”(其他自然界的动物)或“神性”(超自然的精神偶像)的各种特性或属性的总和与概括。人性既具有饮食男女和自利的自然属性,又具有会对他人和群体产生同情心理的社会属性。人性区别于兽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的社会性,具有倾向于同情他人的原初道德理性。人为了自己生活得好,必须要让和自己生存发展有关的人生活得好,帮助作为生命共同体一员的其他人也能得到幸福[2](45-60)。 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有许多思想家从人性的视角阐述了同情对好生活的重要意义。在我国伦理思想史上,孔子从“人”的一般特性出发,以“仁者爱人”(《论语·颜渊》)的价值理念,来倡导人超越自我,顾及他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通过“忠恕”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同情、尊重、宽容和友爱。墨子从“人性如素丝”的人性理论出发,以“兼爱”思想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同情与友爱。他要求人们“视人之家,如视其家;视人之身,如视其身”(《墨子·兼爱中》)。孟子以“性善论”和“恻隐之心”来倡导人的同情心。他说:“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孟子·告子上》)人性即人心,“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孟子明确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他把“恻隐之心”又称作“不忍人之心”,是人人皆有的。他说:“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上》)孟子把人的“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即真诚的同情心理,看作人人天生皆有的,如看到别人的小孩面临落井的危险时,会不顾个人得失自然而然地想去救助。“恻隐之心”或同情心根植于人性,是仁义道德的开端。这一深刻的洞见具有重要伦理理论意义。当代著名哲学家李泽厚先生认为,人性能力与正面的人性情感(爱、同情、恻隐之心)结合在一起,使作为理论律令、意志力量的人性能力有现实可行的道路。他指出:“情感如‘同情心’‘恻隐之心’‘爱心’‘共感’(设身处地)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伦常次序的道德行为的重要动力。”[3](167)从人性中的“恻隐之心”出发,推己及人,以人度人,同情他人,才能培养人的道德感和爱人之心。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同情一直是个重要的伦理道德概念。许多伦理学家把同情以及怜悯心、共同感看作是人性的重要特征,并把它们看作是人类原初的核心道德能力。 卢梭明确提出,人性及其固有的同情(怜悯心)是道德上强有力的主要概念。同情(怜悯心)是人心的真正欲求和需要之一,为伦理学提供了基础。他认为,人性中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人的自爱心,“人类天生的独一无二的欲念是自爱,也就是从广义上说的自私”[4](95)。二是人的怜悯心,这是人的第二天性。他指出:“怜悯心实际上也不过是使我们设身处地与受苦者共鸣的一种情感。”[5](101)正是人的本性中的自爱心和同情心构成了人的良心。 休谟认为,人类的道德是建筑在人性中的同情基础上的。他在《人性论》中指出:“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们经过传达而接受他们的心理倾向和情绪,不论这些心理倾向和情绪同我们的是怎样不同,或者甚至相反。”[6](352)休谟认为,同情是我们的本性与他人的本性的一种共鸣。同情是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一种道德现象或激情,它是所有的人共有的一种情感。他特别指出,同情是“人性中最强有力的原则”[7](15)。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同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原始的道德感情,是与利己心相对立的利他心。这种同情观念是对他人的灾难或不幸予以道德情感上的关切,是人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本能。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8](5)。 密尔(又译穆勒)同样认为,同情是人的本性所具有的共同情感。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首先在于他能同情,对所有人类甚至所有具有感知的生物的同情,而不仅是对其子女的同情……人还能够理解在他和他作为其中一分子的人类社会之间结成的利益服务共同体”[9](845)。由边沁和密尔共同创造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正是建立在人的快乐和痛苦的直接感受性上的。 叔本华认为,同情在连接人们之间共同意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等道德行为的非理性的情感基础[10](272-273)。叔本华从他重视意志作用的理论视角提出,人的同情心是人“天然的”“天生就有的”,是人类的利他行为的“唯一源泉”。他指出,“我们现在的问题必须论述那天然的同情心,它是每个人天生即有的,不可摧毁的,并且已证明是非利己行为的唯一泉源,只有这种行为才有真正道德价值”[1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