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忠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引发的科技伦理风险正在对一部分传统社会秩序予以解构和重塑,科技伦理治理是应对此种新型风险的时代范式。法治化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旨在推动其他社会规则向法律制度的转变,保障治理的规范性。法治化过程需要实现“伦理与法律”“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利益平衡。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强调对伦理问题的全过程治理,风险预防是主要目标,应当在治理前端构建伦理风险监测机制,在治理中端强化伦理审查与监管机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完善是法治化的首要目标,制度供给是推进治理的核心路径,应当制定科技伦理基本法,加强科技重点领域的专项立法,并治理后端建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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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已进入科技和信息时代,相较于传统工业时期以安全性为表征的技术风险,关涉人类福祉、公正等核心价值的伦理风险正成为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主要消极后果。大数据导致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算法黑箱引发的数字歧视与偏见,基因干预中的主客体异化风险等,正在对人的尊严、社会平等与多样性造成威胁,并可能进一步扩大社会鸿沟。2018年发生在我国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就是典型例证,其基于商业利益等私利目的,将具有重大伦理争议的基因编辑技术贸然应用于人类胚胎,开启了生殖系基因编辑的危险先例,从而引发了世界性的伦理争议。当下,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强化新兴技术的伦理治理已成为重要的时代命题。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伦理治理意见》),对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进行了顶层制度设计和全面系统部署。科技伦理治理以科技伦理为价值引导与行为规范,通过设定必要的伦理和法律边界,实现伦理风险预防和治理之目的。其中,《科技伦理治理意见》着重强调,要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并将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治理要求。正确理解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意涵,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探索有效的法治化实施路径,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为此,本文立足于《科技伦理治理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对标“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这一重要要求,就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可能路径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以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为例证,探讨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路径。这并非是说其他科技领域的伦理问题不重要,而仅在于有的放矢、聚焦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既是风险规制的现实需要,也是制度建设的保障,有助于促进治理的规范化。

      (一)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法治化是应对当代科技风险特别是伦理困境的必然选择。诚如法律实证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法治化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广泛的道德议题上,我们都存在深刻的合理分歧,这导致我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而法律就旨在解决这种环境下的社会合作问题”。①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为例,其关涉婴儿个体尊严、社会公共利益、未来族群发展、遗传资源保护等多元利益间的冲突与协调,相应的生物安全风险已具有基础性和长远性的影响,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必然需要在国家层面通过正式制度予以全面规范。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国家政策、行业惯例、伦理道德等诸多社会规范均无法满足此种风险消解的制度需求。反之,只有以体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特征并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才得以承载此种风险治理、利益平衡和价值引领的重任。

      法治化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其可以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法治具有专业化、程序化、标准化等科层理性特质,可以为国家管理提供普遍的形式合理性,以及连续和稳定的治理过程。②一方面,立法主体的权威性、法律程序的严格性、法律内容的规范性,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建设依托。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对科技活动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更为明确,行为边界和评价标准清晰,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以执法和司法为手段,科技伦理治理获得了充分的制度执行保障。与此同时,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是国家开展科技治理的重要依据,不仅为行政权力提供合法性授权,为科技活动的外部监管提供正当性基础,同时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恣意。此外,对合法权益的救济与保障也是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如基因编辑婴儿的损害赔偿。于此,法治充分满足了多元主体间的差异诉求和利益平衡,有助于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效能。

      (二)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内涵与逻辑

      传统的科技发展往往采取一种所谓的“技术先行或占先行动径路”(proactionary approach),③以发展技术为优先原则,体现出一种强大的工具理性,即“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精细的科学计算来实现效率或效用的最大化”。④对技术效用单一维度的追求导致了科技异化现象,技术发展逐渐偏离“善”的方向,进而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风险。为确保科技发展的正当性与合理方向,在科学的社会建构思潮影响下,科技伦理应运而生。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科技伦理治理就是以伦理挑战及其治理为契机并围绕科技伦理建构而形成的一套新的治理框架。科技伦理治理体现出现实问题导向和方法论指引的双重面向,是对传统以技术安全为目标和以行政监管为手段的科技治理模式的一种转变。在此意义上,科技伦理治理本身是一种针对“科技伦理风险”的“领域式治理”,而非是对某一具体治理机制或治理规范的限定,这也是现代多元治理理念的基本要求,需要充分发挥伦理、法律、政策等不同规范的治理机能。有学者将科技伦理治理定义为:“科技发展的相关主体,以伦理原则为指导,解决科技发展面临的伦理与社会问题、促进科学技术为人的福祉而发展的各种方式的总和。”⑤不可否认的是,就伦理风险的治理而言,伦理治理确实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强化当代科技问题治理的伦理向度并及时回应公众的伦理关切,但仍要认识到单一治理路径的不足。

      整体而言,科技伦理治理的实质是对科技发展设定规范性条件(normative conditions)。在这些规范性条件中,伦理道德条件处在核心位置,但它也对法律提出了基本要求。⑥正因如此,《科技伦理治理意见》将“伦理先行”与“依法依规”同时确立为主要的治理要求。整体上,应对科技伦理风险和推动科技向善是科技伦理治理的直接目的,这其中伦理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对科技发展的价值匡正,确立是非对错的理性道德判断标准,为科技行为提供实质指引。然而,既有的伦理问题已经延伸进法律领域,对尊严、公正和福祉等伦理价值的侵害已经涉及个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以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为核心的伦理治理并不具有所谓的约束力,且伦理价值本身存在抽象性和分歧性,进而需要一定的形式制度和规范程序作为强制保障,法治化则是最优选择。有论者指出:“现代国家的治理,要求制度与规范,强调程序与秩序。规范之治以法治化为基本准绳,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表现了某种内在的联系。”⑦因此,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指向治理的规范性和制度化建设,旨在通过法治理念、法律规则和程序规范为科技伦理风险的治理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撑。因此,法律更多地起到一种协调和保障作用,其并非是对伦理的简单替代。此外,法治化本身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比例性要求,并非所有对科技伦理风险的治理都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展开。根据上述探讨,不妨将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内涵表述为实现科技伦理治理的路径之一,即以体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特征并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及其体系),为科技伦理治理领域内的风险治理、利益平衡以及价值引领等问题提供规范性依据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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