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伦理学的语境中,德性论(virtue ethics)指的主要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一种规范伦理学,这一伦理学意图复兴亚里士多德首度系统阐述的古典德性论。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后果论)和义务论的道德理论不同,其所关心的主要是个体的性格而非单个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构成这一德性论的主导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生活而不只是我们应当做什么,这就要求界说一种每个人都应当追求的完美生活,类似于亚氏的幸福(eudaimonia)。事实上,也正是在与功利主义以及义务论伦理学的对抗中,当代德性论试图构建起一种更能回应人们伦理诉求的理论。康德的道德理论因其被视为最为经典与有影响力的义务论学说而成为德性论及其同情者攻击的主要对象。所以,虽然在他生前发表的最后一部道德哲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明确地将其伦理学称为德性学说(Tugendlehre),但我们似乎仍然有充分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没有一种康德式的德性论?何以如此?在本文第一节我们将表明对康德德性学说的质疑主要基于德性与义务之间的人为对立,我们也将进一步展示康德后期德性论对古典德性论的一些本质性要素的承纳。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将在本文第二、三节中显明的那样,康德的德性说确实代表了一种与古典德性说不同形态的德性论,这一德性论更能与现代精神风尚相契合,并因此指示了德性理论发展的一种新的富有前景的可能性。 一、德性与义务 自德性论的前驱安斯康姆(G.M.Anscombe)以来,几乎所有的德性论者都从不同角度批判了康德的伦理学。比如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就指出“在康德的伦理作品中,我们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极点,除了遵循规则以外的任何道德观念几乎都已经、即使没有完全消失”。①在福特(Philippa Foot)看来,康德属于这样一些哲学家,对他们来说,“对这一主题(即德和恶)的研究完全不构成基本的伦理著作的一个组成部分”。②来自德性论学者众口一词的批评当然足以造成这样一种印象:由于强调义务与道德法则,康德的伦理学不仅不是一种德性论,而且是德性论的反面或对立面。 毋庸置疑的是,义务概念确实构成了康德伦理学始终一贯的核心范畴,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德性论导论”开端康德就阐明:“伦理学在古时候就意味着一般道德论(philosophia moralis),后者人们也称之为义务的学说”(6:379)③。这显然表明了康德对传统自然法伦理学的承继性。在始于斯多亚的自然法学说中,自然法及其所规定的义务被视为道德哲学的主要内容,基督教在相当程度上承继了这一传统。由此,在西方历史大部分时期,义务与德性一起构成了伦理学的两个互为对观(synoptic)的主导概念。有德性的人无疑是那些比较完美地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反之亦然。德性与义务不仅不相对立,而且被视为是互为蕴含与互为规定的概念。 另一方面,这一在自然法理论产生后逐渐形成的道德理论在形态上已经有别于古典时期的希腊伦理学,包括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学说。虽然亚氏也注意到伦理与法律(归责)之间的相关性,并在他的伦理学中纳入了自愿性问题的讨论,但德性和好的生活而不是法和义务概念才是亚氏伦理学的主导概念,后者在亚氏看来是政治而非伦理的范畴。只有对于那些冥顽不化的人来说,我们才需要用强制性的,与惩罚相联的法律驯化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我们应当首先诉求于德性的引导和教化,这才是伦理学的主要使命。但也正因此,在古典伦理学中也就不可能有德性和义务之间的对立。 所以,这一对立事实上表达了上世纪六十年代起逐渐发展起来的德性伦理学与当时主流伦理学、尤其是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相切分的诉求。当然,对义务作为伦理学主导概念的质疑已见于十八世纪道德情感主义伦理学(德性论)之中。休谟就认为只有在真正的道德动机、即仁慈情感缺失的情况下,我们才需要诉求于义务感,所以义务决不能被视为原初的伦理动机。④虽然对义务和规则抱有比休谟远为同情的态度,西季威克也认为伦理学不能被还原为义务与道德法则,在他看来,这一“还原”是现代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从历史角度而言,这一“准法律化的道德观”可以被溯源到晚期罗马的法律理论和基督教神学之间的结合。这一结合在西季威克看来逐渐促成了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责任被认为源于神圣立法,神圣意志则为道德法则提供了必要的约束力(sanction)。⑤但是,西季威克指出,“关于人类的善,即使是终极或者自在善的一般观念也不仅限于正当和义务的观念,而且还包括个体的利益或幸福”。⑥所以: 人们还可以采取这样的一种[看待]有关德性行为的观点……规则或命令概念仅仅是潜在或隐含的,道德理想(moral ideal)也被呈现为诱人的(attractive)而不是命令性的(imperative)。当我们把我们受到道德鼓舞而做的行为或它所体现的品性判断为自身即为善的时,我们所采取的似乎就是这种观点……这就是古希腊的一般道德哲学。⑦ 西季威克在希腊古典伦理学与始于罗马-基督教的“准法律化的道德观”之间的区分显然深刻地影响了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发展。至少在德性论发展早期,亚氏的伦理学被视为德性论伦理学的典范形态。基于这一典范性伦理学,安斯康姆在她那部被认为是当代德性论开山之作的《现代道德哲学》中严厉地批判了为伦理规则与法则所主导的现代伦理学。在她看来,这一伦理导向从根本上混同了法律(政治)和伦理学,抹杀了伦理生活特有的丰富性。这一对当代伦理学法律化的指控所针对的虽然不只是康德的伦理学,然而,正如威廉姆斯(B.Williams)指出,康德提供了以责任为核心的道德观的“最纯粹和最深刻的表达”。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