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历史唯物主义萌芽  

作 者:
周阳 

作者简介:
周阳,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是关于社会总体的一般规定而非历史的特殊规定,它与“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实体等级决定政治国家”两个命题构成一个统一总体,统一的基础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运作的逻辑形式是“推理论”。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形式也是“推理论”,其“质的推理”“反思推理”与“必然推理”三元也构成一个统一总体,统一的基础则是“必然推理”。黑格尔的总体虽有矛盾,但其矛盾是可以被统一、和解的内在矛盾;而马克思的总体中的矛盾则是不可调和的,这一矛盾的发展受不可化约的外部条件的制约。正是对条件的外在性的重视,使马克思开始走向历史唯物主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22)05-0032-1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直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发,其中“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更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预演。①但近年来也出现了质疑的声音,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虽也适用于历史,但其范围仅限于封建社会时期,而命题的“唯物主义”也还停留在费尔巴哈的水平,即“特定历史+一般唯物主义”。不过研究者更多探讨“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与历史的外部关系,而较少关注根本的问题,即命题的内在逻辑形式“推理论”。②

      一、“历史转向论”还是“历史唯物主义”?

      早先的研究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具体展开。但近年来,人们认识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本人提出并赞同的命题(它对立于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则是马克思从黑格尔的论述中推出的结论(只是黑格尔试图否认这一结论)。马克思赞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他认为黑格尔赞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与“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私有财产又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国家与市民社会(私有财产)谁决定谁?

      马克思主张通过区分“社会”与“市民社会”来避免矛盾,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中的“政治国家”一样,都是指“社会”,指政治上的理想状态。他认为黑格尔赞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中的“国家”就是指王权,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中的“政治国家”。因此,矛盾仍然存在:国家既决定市民社会,又被市民社会(私有财产)所决定。更重要的是,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与“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悖论性共存并不是黑格尔头脑中的幻想,而是(黑格尔哲学所反映出的)现实矛盾。

      并非没有学者指出上述问题,但他们认为“‘私有财产确定政治国家’……只是就它针对中世纪的经验状况和那时的德国而言的”,这里的家“不是指一般政治国家”,“而是专指封建国家而言的”,私有财产也“不是对各种剥削阶级国家私有财产”,而是专指封建地产。③他们还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只是特定阶段(“封建社会”)的历史规定,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作为现状以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作为理想则是社会状态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同但并行不悖,这就是所谓“历史转向论”。

      “历史转向论”在文献学上的支撑来源于拉宾对“中断问题”的探讨。“拉宾最早注意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在作者评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2节和303节时有一个中断”(新MEGA编者的描述略有不同),拉宾认为这一中断与马克思在此期间写作《克罗茨纳赫笔记》相关,“随着对黑格尔《法哲学》中所涉及的那些社会政治问题的分析的深入,他(指马克思——引者)感到了在历史方面的知识不足,这是促使他研究历史著作的直接原因”,在马克思对历史有了更全面的研究之后,他才“能更具体地看出黑格尔的立场同现实的历史过程之间的联系,所以他再次探讨了黑格尔《法哲学》第303节”。④“历史转向论”对此又作了发挥:马克思在“中断”后关于地产等问题的分析(“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是从对封建社会历史的研究中来,但也仅适用于封建社会。⑤

      但上述论证实际上存在问题,陶伯特等人早已指出,“手稿没有可资证明的直接摘引和成段抄录这一事实就可以看作是证据,证明马克思是在撰写这部手稿以后才写克罗茨纳赫笔记的”,而《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有不少摘录内容却在马克思之后写作的文本中被引用。⑥更关键的是“历史转向论”的核心论证:就历史的特殊规定而言,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是因为封建地产的“非社会性”“自然性”决定了(封建)政治国家。⑦但“历史转向论”对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定的界定不也是如此吗?马克思批判“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因为“国家”的唯心主义特征,但其“唯心主义”的表现不也是“自然性”“非社会性”吗?都是基于“非社会性”,为什么国家一会儿是决定者,一会儿却又成了被决定者?

      “历史转向论”并没有给出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区分标准,而是将之笼统地归于马克思受费尔巴哈一般唯物主义的影响:马克思思想只是“特定历史+一般唯物主义”,他反对观念对现实的统治,无论这种观念是以何种形式(“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出现。只是这种费尔巴哈式唯物主义并不能把握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内在逻辑——内嵌着“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命题。如果说拉宾所谓马克思写作“中断”前后两部分文本间存在不一致——之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私有财产)”,之后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这或许还可以用“历史转向”来解释,即马克思在“中断”前后发生了思想转变;但“中断”后的“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与“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的悖论性共存则是“历史转向”解释不了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