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峰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立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及其手稿,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解读,可以发现,它所指的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既包括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也包括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如果说后者是一种“成熟的”市民社会,那么前者就是一种尚未成熟的市民社会。以此来看,市民社会既不是特指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因为资本主义只是一种成熟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难以涵盖尚未成熟的市民社会;它也不是泛指一切社会形态中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因为其他非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即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原始公有制、奴隶主和封建主私有制等“自然共同体”的经济关系并不属于市民社会。只有用生产关系概念取代交往关系概念,才能克服市民社会概念和市民社会史观的理论局限,揭示和把握人类社会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完成创立唯物史观的理论任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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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讲:“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页)可见,理论立场或立脚点从市民社会向人类社会的转化,是完成新唯物主义创立,实现新旧唯物主义转变的一件大事。相应地,澄清市民社会的含义,把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区别开来,就成为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区别于旧唯物主义的理论特质的关键所在。然而,对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国内国际学界却颇多争议,一种较为流行的解读是:这一概念出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作为一种物质关系和经济制度,或者在广义上泛指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或者在狭义上特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语境作不同的理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第131页注释11)

      与此不同,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三重规定”,即“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伴随着私人所有而出现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并认为第一规定“实际上是指那个与上层建筑相对立的经济基础”,第二规定则是指“市民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参见韩立新主编,第182-185页)显然,此种解读在传统的两重含义外,提出了第三重含义即“商品经济社会”。笔者注意到,在高度重视马克思文献学研究的日本学界,一些人也持相同看法,他们把作为普遍的社会关系的市民社会、作为私人的商品所有(生产)者的市民社会以及作为资本制度的市民社会,看作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基本规定。(参见望月清司,第195页)此外,虽然有一些人依循“二重性”解读思路,但对两重规定的具体内涵的理解略有不同。他们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一方面泛指作为全部历史基础的市民社会,另一方面则特指资产阶级社会。对于前者,他们将之概括为“物质生活的生产发生的场所,即商业和工业、生产和交往的‘舞台’”(岩佐茂等编著,第121页)。这些不同解读的共同之处,在于把市民社会与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相联系,从而在承认流行解读的基础上赋予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以新的内涵。

      通过对比《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和《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文本世界,本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提出一种不同于上述解读(包括流行解读)的新解读,供学界同仁批评。

      二、市民社会特指资产阶级社会吗?

      在《形态》中,人们据以确认市民社会特指资产阶级社会的文本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二是:“‘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第77页)

      就“论据二”而言,无论是从18世纪的社会发展状况来看,还是从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的财产关系来看,似乎都是指向资产阶级社会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讲:虽然早在14和15世纪,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就已经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稀疏出现,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主权城市也早已衰落”。(马克思,2004年a,第823页)这表明,从16世纪开始,人类社会已经进入资本主义时代,18世纪更是资本主义高歌猛进的时代。对于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共同体和中世纪共同体的财产关系,马克思作了如下阐释:第一,在古典古代世界和中世纪,财产关系或所有制形式是和部落这种共同体结合在一起的,前者受制于后者,因而表现为一种部落所有制。第二,在古典古代世界,部落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并且是对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所有制;个人对地产仅仅具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即不存在对土地等不动产的个体私有制;私有制是随着动产的出现而出现的,在古典古代世界,私有制表现为奴隶制,这种私有制和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并存并且受制于部落所有制。第三,在中世纪,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都是部落所有制的不同形式,这些所有制都受制于国家的作用。与此不同,脱胎于部落所有制或共同体所有制的现代资本,不仅斩断了与共同体的联系而且不再受制于国家的作用,因而是纯粹的私有制。这种纯粹的现代资本私有制,就是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的财产关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第78页)

      问题在于:其一,“论据二”只是指明了“市民社会”这个用语或术语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时代背景,而一种现实关系和这种关系的术语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一般而言,某个用语或术语的产生往往在时间上晚于其所反映和指涉的现实关系。其二,财产关系和市民社会同样是两回事,市民社会虽然要以一定的财产关系为基础,但是,市民社会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其三,从“论据一”来看,马克思认为,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真正的市民社会”。在其德语原文“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als solche”中(参见广松涉编注,第318页),“真正的(als solche)”是个后置定语。英文版将之译为“civil society as such”(Karl Marx,Frederich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5,p.89),在与否定词连用的情况下,“as such”当然可以译为“真正的”或“严格说来”(参见霍恩比,第2086页),但这里并不存在否定词。有鉴于此,将之译为“像这样的”或“本身”更为符合德语“als solche”的含义。(参见潘再平等编,第35页)撇开翻译问题不谈,可以确定的是,市民社会是指向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状况的,它是什么呢?究竟如何理解这个所谓“真正的市民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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