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89(2022)05-0119-10 互联网、数字设备及通信技术改变了许多传统日常实践,社会生活领域围绕数字通信和媒体技术进行重组。在社会工作中,数字工具被越来越多使用,比如支持或取代个案管理的自动化系统、标准化评估的测量、视频会议的沟通、[1]在线服务的研究、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及社会服务计划的成效评估等。[2]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进一步加速数字化服务的进程,由于面对面服务的实践限制,几乎所有社会工作服务都需要依托网络与通信技术而转至线上开展。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社交媒体进行社会服务,给社会工作者带来新的、复杂的、潜在的伦理挑战。[3]我国一线社会工作者在疫情中,基于网络通信技术开展了大量的非接触式服务。虽然国外研究证实在网络实践中存在许多与保密、双重关系和边界相关的伦理问题,[4]但这一确保服务对象基本利益的问题却在国内研究中鲜见探讨。数字技术能力相对较好的青年社会工作者是数字服务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数字化的服务实践中遇到哪些伦理议题?这些伦理议题与一般面对面的服务有何不同?背后的决策困境与逻辑是什么?如何应对这一挑战?这些问题均缺乏清晰的回应。本文对数字社会工作的概念与发展进行梳理,对社会工作者从数字技术中受益的同时又承担哪些伦理风险展开实证研究,对数字化进程中的新技术、评估和干预方法所带来的伦理议题进行反思,回应当下社会工作者的数字实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规范数字社会工作的开展,并提供一个可辨识伦理决策的线索与框架以保证数字化服务中服务对象的利益,特别是对作为“数字原住民”的新一代青少年群体的服务具有借鉴意义。 一、数字社会工作的概念与发展 (一)概念界定 虽然使用信息技术的社会工作实践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已开始,但直到最近十年才有研究者关注信息化与数字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影响。[5]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对于什么是数字社会工作,国内外尚未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与之相关的表述有网络社会工作(Net Social Work)、赛博社会工作(Cyber Social Work)、远程/虚拟社会工作(Remote/Virtual Social Work)、电子社会工作(E-social Work)、数字社会工作(Digital Social Work)。这些不同的用词一方面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认知与演变相关,一方面是研究者对“技术—社会工作”的关系持有不同的取向。一种是基于技术的工具价值取向,将技术作为“为了(for)社会工作的助力方法”。比如,赵万林与张洪英认为,基于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ICTs)的社会工作存在技术取向,技术在社会工作中的使用已成为该领域的宝贵工具,其进步是不可避免的,ICTs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本质上是一个技术应用的过程。[6]陈劲松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提出,网络社会工作是应对网络社会崛起的一种策略。[7]另一种是将其作为一个实践的场域,是“作为”(of)一系列数字工作程序的集合。洛佩兹·佩雷斯(López Peláez)等使用“软件中介社会”(Software Mediated Societies)定义不同社会情境以倡导全球社会正义,在此概念下电子社会工作可以定义为一个社会工作领域,个人、社区和群体有需求并有可能制定干预计划、开展项目研究、设计公共政策。[8]这一界定不仅将社会工作视为一种基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方法,也看作是基于社会工作核心使命而开展的研究与应用。 平克(Pink)和凯利(Kelly)进一步提出“数字”(Digital)是现代社会工作中不可避免且必要的元素,必须将其理解为融合视频通话和面对面互动等数字实践的混合服务。[9]在英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他们对儿童福利系统的社会工作者以视频方式缓解儿童焦虑和居家风险进行研究,提出数字社会工作是一种混合的社会工作实践形式,结合了身体和面对面的家庭访问,而非完全脱离线下的线上服务。混合(Hybrid)应该是数字社会工作面向未来的实践要素,旨在适应不确定性的出现,并对社会工作者的随机处遇能力提出要求。通过数字人类学和数字民族志的研究,他们认为“数字”与物质环境、对象及社会关系紧密相关。即便社会工作的面谈完全通过视频进行,但依然是基于物理世界和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因此,使用“数字社会工作”而非“虚拟社会工作”或“网络社会工作”更加切合且有助于社会工作的发展。克里斯滕森(Christensen)和弗雷德里克森(Frederiksen)使用罗萨(Rosa)的社会加速概念,结合道德身体观点,洞察社会工作如何在数字空间中实践,并将社会工作概念化为置于动态关系和空间中的实践。他们认为,“技术”是基于科学和技术的系统(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其中技术本身具有代理权,而技术使用被理解为融合了功能、使用、能力及技术等复杂而动态的社会情境(Context)。[10]总的来说,数字社会从本质上改变了“个体—社会”的缔结方式,是摆脱“以人为媒”而进入“以数为媒”的过程,但两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混杂交织的。个体兼具实体属性与数字属性两个部分。作为生物性的人,个体仍在实体的地方生活和成长;作为社会性的人,又能够借助数字工具构建自己的数字“社会”,个体可以完全嵌入也可以部分地、场景性地交于数字社会。[11]数字社会工作的实践也脱离技术本质主义,从单一的数字化实践场景转向“数字—现实”的连接与交互,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灵活地参与社会工作实践。 (二)发展阶段 虽然新冠肺炎大流行加速了数字社会工作的发展,但社会工作实践的数字化发展仍刚刚起步。[12][13]数字社会工作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网络临床服务阶段(1982-1999年),这一阶段主要基于互联网开展临床治疗。1982年,在线自助支持小组首次出现[14],开启基于网络技术的服务。1995年,索默斯(Sommers)建立首个基于付费的互联网心理健康服务网站。一些临床社会工作者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也开始使用安全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在线咨询服务。[15]他们使用在线聊天室、专业网站、电子邮件向服务对象开展远程服务。[16]第二阶段是多元发展阶段(2000-2019年),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以更多的数字和电子途径向客户提供服务[17][18][19],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社交媒体、短信等。常见的服务形式包括:在线咨询(Online Counseling)、网络咨询(Cyber Theory);基于网页的自助引导干预与社会福利的申请、管理与评估;运用电子社交网站(如Facebook)以及电子邮件、MSN等方式开展工作。[20]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开始关注基于技术所带来的数字鸿沟、数字不平等问题。第三阶段是快速发展阶段(2020年至今),这一阶段全球的社会工作者面对疫情的限制,在社会福利、心理健康、社会工作教学等领域广泛开展各类数字化服务与研究。例如,探讨在虚拟志愿社会工作中,数字化对志愿者和使用者之间互动的影响及导致的不平等机制,[21]以及关于我国疫情期间武汉方舱社会工作的干预服务模式、网络社会工作对乡村振兴的意义、青少年暗网使用与干预等研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