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青少年为保护对象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青少年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基于家庭在青少年成长中的重要地位,有关家庭保护(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抚养、家庭教育并列;广义的家庭保护则包括抚养、教育与狭义的家庭保护。依照《未保法》“家庭保护”章的规定,本文中家庭保护采用广义定义。此外,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采用大监护概念,未成年人监护涵盖了亲权的内容,因此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等同于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需要说明的是,青少年家庭保护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此外也包括以促进和支持青年发展为主的家庭对青年的“保护”。按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规定,青年的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其中包括部分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独立成章,而且位列《未保法》各专章之首。30多年来,随着相关立法和政策的不断完善,青少年家庭保护内涵逐渐丰富,制度内容日益健全和优化,对青少年的保护重点也逐步转移,其演进历程深嵌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中,呈现出一定的特征和逻辑。 一、制度演进的轨迹 1.基本制度的确立(1991-2006年) 1991年制定的《未保法》“家庭保护”章包括5个条款,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禁止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监护资格的撤销等。此外“法律责任”章第52条还规定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和溺婴的刑事责任。作为青少年保护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未保法》的这些条款不仅是对我国青少年家庭保护经验的总结,而且确定了当时家庭保护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领域,并将引领此后一段时期家庭保护的发展方向[1]。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青少年家庭保护制度发展比较缓慢。199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不仅规定了儿童(根据该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因此本文中“儿童”与“未成年人”在概念使用上未作区分)最大利益原则,而且强调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儿童应当在和谐的家庭中成长;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收养法》,确立了“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为响应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于1990年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1992年国务院下发《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新中国第一份儿童发展纲要,明确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其中专门对儿童成长的家庭保障、离异家庭的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的保护等提出了要求。1999年我国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监护、教育和配合教育以及行为约束、制止、报告等义务,并在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2001年4月,我国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其后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等作出了规定。同年5月,在基本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目标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强化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同时提出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保障儿童的家庭生活参与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专门就“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提出具体要求。随后全国妇联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并修订了1997年制定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的整体社会福利政策发展迅速,儿童福利事业也取得较快发展,如2003年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民政部等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孤儿的家庭寄养和收养等问题。 2.制度的发展(2006-2020年)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未保法》修订草案。这是“一次全面的修订”[2],不仅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而且为家庭保护赋予新的含义[3]。修订后《未保法》“家庭保护”章由5个条款增至7个条款,增加对于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听取儿童意见和委托监护等的规定。 在这一阶段,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和政策,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青少年保护政策进入全面发展阶段。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由此当年被称为“中国儿童福利元年”。该意见对孤儿的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和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2011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儿童福利作为一个独立领域设置专门章节,重点加强对弱势儿童的保护;同时提出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等目标和措施。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帮助流浪青少年及时回归家庭等政策措施。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从严惩处监护人和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2014年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流浪儿童纳入家庭寄养范围;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侵害行为的报告与处置、未成年人的安置与保护、监护资格撤销等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2015年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青少年给予特殊保护并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坚持家庭尽责作为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强调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机制;同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同样规定了坚持家庭尽责的基本原则,要求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落实监护责任。2017年3月我国制定《民法总则》,之后被作为“总则”编合入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对包括家庭在内的各主体促进青年发展的领域、目标和措施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特别强调发挥家庭在促进青年终身学习和实现青少年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9年民政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把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作为一项保障重点。2020年5月我国出台《民法典》,在“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护主体、监护职责、监护支持与干预、监护撤销、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等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基本制度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