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天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代行为和实验经济学中的社会偏好理论对人性提出了一种不同于自利人假设的新假设。这种新假设认为,人的行为是在给定约束和信念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的过程,而人们追求最大化的偏好既包括自利偏好也包括社会偏好。社会偏好就是人性中的涉他偏好,是人性利他性的反映。它使人关心他人,维护社会规范,合乎伦理;也使人具有正义感,惩罚侵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人。与自利人假设相比,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也拥有最大化的形式,但最大化的内容不同;也关注偏好概念,但偏好的指涉不同;也关注人的行为,但行为的性质不同;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还特别强调信念。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对人性内涵的理解是合理的,对偏好内涵的理解是适当的,也恰当地突显了社会偏好范畴的伦理维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字号:

       DOI:10.13858/j.cnki.cn32-1312/c.20220919.011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让·梯若尔说,当今经济学越来越明显地偏离其20世纪确立的研究边界,而向人文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拓展,并与社会科学逐渐走向再统一,即在付出了“越来越游离于其他学科之外”的代价后,向“曾与人文社会科学融合在一起的经济学”①回归。正是在这种回归的过程中,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日益引起人们兴趣的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而在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中,一些著名学者又提出了一种所谓的社会偏好理论,社会偏好理论对人性提出了一种不同于自利人假设的新假设,我们姑且把它称为“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那么,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具有一些什么样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整套严密的逻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即自利人假设有何相同和相异之处?这种人性假设又有着怎样的合理性?本文试图从伦理学角度做出系统回答。

       一、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的基本内涵

       美国著名经济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说,社会科学一般都需要立足于一种元假设的基础上,所谓“元假设就是一种不言自明、潜藏在所有经济解释的社会科学理论中的假设”②。它是指“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组成的基本前提预设”,是人们“理解一组社会现象的概念原点”③。这种元假设其实主要指人性假设。经济学的元假设或人性假设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西方主流经济学那里就是自利人或理性人假设,即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描述的经济人。当然,斯密本人既不倡导(或排斥)利己主义也不倡导(或排斥)利他主义,而是通过有条件地肯定自利(将自利纳入合宜性轨道)和利他(反对纯粹利他主义和禁欲主义),实现对对立两者的超越,把自利与利他统一起来。“经济人”在约翰·穆勒那里得到明确概括和界定,并真正被抽象为一种假设。到了帕累托那里,“经济人”被作为一种最优准则确立下来。大卫·李嘉图、费朗西斯·埃奇沃斯、列昂·瓦尔拉斯等则将其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其基本观点是:经济人是自利的、理性的,会最大化地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在良好法律制度约束下,经济人追求自利最大化会有效增进公共利益。自利人假设在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中受到了强烈的批评,美国桑塔费学派的塞缪尔·鲍尔斯和赫伯特·金迪斯提出了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来代替它。社会偏好理论的人性假设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内容。

       第一,人的行为是在给定约束和信念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的过程。对于社会偏好理论人性假设的这一内容,塞缪尔·鲍尔斯等在《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中用一整章的篇幅做了详细的论述。他们认为,通过“约束、偏好和信念方面的信息”就足以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做出他们所做出的行动”④。这一观点被赫伯特·金迪斯于2009年和2011年命名为BPC假设,即信念(beliefs)、偏好(preferences)、约束(constraints)假设,意指“人的行为是在给定约束和信念的前提下,最大化自身偏好的过程”⑤。这三个范畴有其特定内涵:所谓信念,是指个体对其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解;所谓约束,是指个体行为在给定情境下所受到的限制,或个体行为所遭遇的各种条件;所谓偏好,是指“个体对行动造成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评价时所依据的正面或负面情感”⑥。

       塞缪尔·鲍尔斯和赫伯特·金迪斯是在批判自利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信念、偏好、约束假设的。针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创立者之一费朗西斯·埃奇沃斯所提出的“经济学的首要原理是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受到且仅受到自利所驱使”⑦这一命题,塞缪尔·鲍尔斯及其合作者以“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为例,认为把自利作为人性的一般性假设错得很离谱⑧。于是,塞缪尔·鲍尔斯认为,人是各不相同的,自利人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当然,假设每个人都是利他的也不合实际。自利人假设存在很多遗漏之处:一是遗漏了与自利性同样普遍的同情、无私和利他性,在判断人性是自利还是利他时,关键是看人的行为动机,即要看人的“行为是否由对他人的关心所驱动,而不是它是否给自己带来了幸福”⑨;二是遗漏了影响人性的价值观、社会经历,自利人假设把人考虑成自然的,其行为被假设为在每一种社会形式中都是普遍存在、一成不变的。其实,“人们不仅各不相同,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也各有差异”⑩。这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呢?塞缪尔·鲍尔斯和由人类学家、经济学家组成的一个团队设计了一组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生活状态截然不同的小规模社会中进行的实验,以便考察人们的谋生方式与他们的偏好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这些实验,他们发现,不同人群中的典型行为之间具有明显差异,自利人的行为作为典型行为在任何人群中都不存在,各种人群之间的行为差异是每个人群中人们的谋生方式差异的反映,而谋生方式差异又造成了人们的偏好差异和信念差异。

       偏好受基因的影响,是人类天性的反映。但是,偏好既是由基因遗传决定的,也是由文化继承造成的。从其他人那里习得的偏好,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信念既有每个人从自身生活经验中总结而得的,也有从其他人那里习得的,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由于行为选择部分地建立在每个人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即信念的基础上,因此信念深刻地影响着人的行为。人类基因一般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遗传决定的偏好也差别不大。但是,作为文化之组成部分的习得偏好和信念则差别很大,由它们所引发的行为也有很大的差别。“行为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或人群之间的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甚至当我们是成年人时,我们从其他人那里学到的东西因为我们所处地方的不同而差别极大。”(11)习得偏好和信念差异又源于谋生方式即经济生产的差异。所以,“经济生产出人”(12)。

       所谓“经济生产出人”,在塞缪尔·鲍尔斯那里意味着,经济并非仅仅创造商品和服务,还生产出人。创造商品和服务是生产,人的生产是再生产。再生产既包括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殖生育,也包括个人成长和发展中所必需的所有过程,如家庭中父母的养育教育和成人后与配偶的家庭生活、学校里老师的培养、其他机构中对其他人劳动投入的享受等。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社会实现再生产。而不同社会的再生产是不同的,再生产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人。人的不同主要体现为偏好差异,偏好差异又主要是由经济制度塑造的。因为一个社会的生产和商品分配方式是该社会中的个人必须达到某些条件从而成为特定的人并维持生存的基础。比如教师就必须善于学习、有仁爱之心,企业家就必须自我激励、富有冒险和创新精神。经济制度“对构成社会的人们规定了互动的典型模式……这些模式反过来又影响到人们成熟起来以及在其一生之中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他们的个性、习惯、品味、身份和价值观——简言之,他们的偏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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