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75(2022)02-0102-06 作为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中国古代建筑艺术所传递出的文化信息是承前启后的,人们对于“家”的依赖与生俱来,民以居为安,建宅造房是民之大事。晋人·陶渊明在《读山海经》一文中云:“孟夏草木长,绕屋树扶疏。众鸟欣有托,吾亦爱吾庐”。诚然,建筑艺术的历史演进反映出人们对生存的美好希冀,人们的创造意识自此而萌发。在人类生存必备条件中,“住”是最不可或缺的因素。李立新教授曾在《“家”的原生形态与现代形态》一文中关于“家”的建造方式提出了两个特征:“一是表示了从洞屋到土室,从半穴居的地室到木以成室的地面建筑的过程;二是表现了室内空间及位置,对于家的造型、容量、门窗、具体方位都有不同的确定。”[1]92 言及住宅建筑,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决定了建筑形式与内部结构,以及整体艺术风格都呈现出多元的发展。即便在同一历史时期,由于各地民风民俗、风物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各地建筑风格也不尽相同,正是由于诸多不同成因才造就了形式多样、风格各异而又富有特色的建筑类型。在丰富而多元的建筑类型中,唯有民居才是建筑原生形态的真实反映,是中国建筑史中的那一层质朴的底色。若立足于建筑艺术类型学的角度解析,任何地域民居建筑原型都是该地域的自然条件、物质资源以及区域文化交互演进的共同结果。 论及关中秦代民居建筑,内生于周原区域中自然观左右的价值意识。质言之,关中八百里沃野千里,西有巴、蜀、汉中之利,北有胡貉、代马之用,南有巫山、黔中之限,东有崤、函之固。引述文献中载,占尽天时地利。类比而言,受封闭盆地与自然环境过渡带的影响,四关稳固的地缘特征可用之比附关中居民的心理结构,同时亦可作为秦代民居建筑“内化”型结构形式演进的佐证。自殷周始,周原区域内民居类型常以“能量平衡、安全设防和私密隐讳的‘合院’形式出现”。[2]24如此充分利用周遭的物质环境营造的兼具相对独立与安定的“合院”形式,建立于传统宗法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共生于农耕文化的生活模式中,展现出先民们对于家庭生活的价值释义。 一、朊朊周原独特的自然与地质环境 秦汉时期,关中地区地处亚洲夏季风边缘,温暖而湿润,年平均温度为12-13.6℃[2]2夏季炎热干燥,隆冬之季较长,风沙略大且植被覆盖率相对较低。至此,关涉关中民居建筑的结构造型,端赖于自然环境的温带气候与台塬接壤的地质特征,可明确如下几点整体性的考量: 其一,围绕长时间的阳光照射,独特的“合院”建筑形制结合狭长的院落形制以及深广的出檐造型,能够较好适应于遮阳避暑。 其二,厚实墙体、单坡厢房,以及闭合式的独立空间,诸此多元结构特征能够起到良好的抗寒保暖功能。同时,考虑到采光与通风需要,关中地区民居建筑多为屋室坐北朝南且屋门面南,亦不乏东西朝向的屋舍。 进言之,关中地区土质坚硬而可塑,极其适应房屋建筑的夯土筑基,引证考古发掘的相关成果,秦代宫殿遗址多见高大的夯土台基,从中便可推断秦人在屋舍营建中亦多采用简单的夯土结构与土坯多元融合的方式来作为其承重地基与墙体的可能。 总之,立足于朊朊周原独特的自然与地质环境,民众对居室的营建常因地制宜,一块满意的宅址选择,往往结合自然条件,努力适应地形与环境。同时,建筑材料往往就地取材,无论是石质材料,抑或土坯、砖瓦,或是竹木结合。 二、传承有致的宗法习俗与“一宇二内”的民居空间形态构成 在我国历史上,宗法观念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链条,维系着亲情的延续与文化的传承。其间宗族成员的尊卑长幼、权利义务、家族文化都融入这条关系纽带中。从家与国的共通性到族法与家规的遵从,是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亦是中国传统民居建筑的主题之一。他们与宗法习俗、等级尊卑观念一起,左右着民居建筑的布局形态、整体形制以及材料的选择运用等诸多方面。 梳理学术界从“礼制”到“教化”,从国家宗法制度的具体表征到民众社会生活核心内容的推演,都离不开对宗法习俗与等级尊卑观念的纵横会通及精细考证。类比而言,民居建筑的布局形态、整体形制以及材料的施用,亦逐渐形成依托其上的演进路径。质言之,对宗法制度要籍的解题,比较突出的特点来源于民居建筑所遵循的规范与法则。同时,亦是屋舍造型结构演进路径的一种集成。之后,举凡明晰规整的轴线布局,居室面宽、进深、朝向,以及传统“一宇二内”的空间形态构成模式等皆沿袭关中地区宗法习俗的决定走向,抑或是一种社会礼俗文化与尊卑等级观念的多元呈现。 引述殷周以降,沿之春秋时代,围绕传统家庭构成,聚族而居是民众的主要居住形式,家族内部长幼有序、嫡庶有别。秦国在献孝图强前长期与戎狄部族混居于西部边陲之地,沿用戎狄之俗而少有礼制之规。见《史记》中载: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有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3]678 据相关文献阐释而言,秦国至迟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在民众中植入男女有分、父子有别、分室而居的价值意识。孝公六年,秦国全面推行变法,在系列化的变法革新中自然就有关涉民众社会家庭构成的论理可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