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的存在形态视域中的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英健,男,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山东 济南 250358)。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人的存在是由个体、群体和类主体所构成,由此出发把握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它具有个体虚拟话语权、群体虚拟话语权和类虚拟话语权三种存在形式。其中,个体虚拟话语权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群体虚拟话语权处于个体虚拟话语权和类虚拟话语权的中介地位,类虚拟话语权则是虚拟话语权的理想形式。它们之间通过个体虚拟话语权与群体虚拟话语权、群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个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三种话语权形式之间的互动表现出来。在网络空间,人通过虚拟实践生成了人与自身、人与人和人与数据环境之间的三重良性互动关系,建构、确立和发展起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22)04-0063-09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作为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一种新样态,是当前意识形态话语权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围绕着该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也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是,对作为生成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话语主体这一前提性问题的哲学研究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人的存在三形态理论这一视域出发,探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的存在形式,揭示网络空间话语主体存在形态之特质、话语主体之间的多重话语权关系以及网络实践建构中沿着网络主体存在形态之维在人与自我、人与人和人与虚拟环境之间话语权主体的良性互动而展开的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成逻辑。

       一、作为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的三种存在形式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把握人的存在形态,不仅提出了人的存在是由个体、群体和类主体三种形态所组成的理论,而且也将其放到人的实践活动中,揭示了与其相对应的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的历史逻辑。网络空间尽管话语主体有其独特的规定性,但从根本上说,它由现实主体所决定。与现实主体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相适应,网络空间人的主体也具有虚拟主体的三种存在形态,体现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体上,也相应地可以将其区分为个体虚拟、群体虚拟和类虚拟三种话语权的存在形式。

       (一)个体虚拟话语权

       个体虚拟话语权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它与网络虚拟空间意识形态的话语实践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其实践确立起来。作为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它既体现了话语个体的内在需要,也体现着其价值追求。每一个体从自身需要出发,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追求,并通过具有差异化、个性化的话语思想、价值理念表现出来。就此而言,个体虚拟话语权所表达的就是基于思想价值理念为核心内容的所具有的权力和权利。

       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来说,其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既取决于个体的思想素质,也取决于其对行为的影响以及所表现出的态度等。无论是话语的生产、传播还是接受,都不是在一种真空的思想中进行的,而是建立在“前见”这一思想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当一个人在生产和传播、接受某种信息的时候,总是会首先注意到在其接受信息中的那些与自己思想中的前见相契合的思想,并通过这种前见与反映传播和接收信息之间的相关联而引发的思想碰撞,将与前见相一致或相契合的思想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之中。可以看出,个体所生产、传播和接受的话语,是通过用思想的前见对来自各方的信息进行整合之后才将其传递给交流和沟通的对象,以此寻求对交流对象价值系统的改变,能够实现这一要求的关键是话语。话语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手段,将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的关系转换为“我”与“你”关系的共在。从一定意义上说,那种能够对人的思想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作用的前见是一种思想的传统,它不是自己的一种任性,而是作为人们思考问题、传播和接受一种新思想的过程中,从社会文化层面提出的思想行为规范。这也意味着,网络虚拟个体只有在思想和行为上自觉地以前见为指导和规范,才能通过对交流、沟通对象在内心世界和价值观念体系等方面产生影响,并获得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

       在影响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思想前见中,知识经验、价值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人的活动总是离不开知识经验的影响,尤其是在网络空间,知识和经验一方面对于有效防止各种有害信息造成的消极影响提供很强的免疫和抗体的功能,另一方面对于有效遏制各种负面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蔓延和扩散、不断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影响力也具有重要作用。人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产、传播和接受中,尽管要受到个体头脑中前见的影响,但是,个体所持有的价值观念与后天实践相关。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发生着人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人的双重对象化的作用,后者对个体的价值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影响,当社会价值观念对人的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之后,就会使人的思想实现进一步的升华,并以理论性、系统性的观念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生成个体的价值观。可见,一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变化是与环境分不开的。网络空间人的话语交流和沟通由于所面对的各种主客观环境复杂多变,随时都对网民的价值观念产生多重影响,甚至造成人的价值观念出现严重扭曲,这也就提出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教育不容有任何懈怠的要求。

       要使人的思想的前见和意图得到实现,还需要每一个网络虚拟个体积极地参与到网络虚拟的话语交往之中。通过话语交往,将从网络空间中获得的各种信息通过再生产和加工,使自己的行为既符合自己认同的立场和话语内容,也与意识形态话语所要求的目标相一致。当这一目标在接受者那里实现的时候,实际上也就表明网络个体将获得的网络信息通过自己的解读而形成了认同。当然这种认同度同时也意味着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影响力。但应该看到,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由于其所具有的相互性,就使得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既可以充当生产者的角色,也可以同时充当接受者的角色。作为生产者,当一个网络个体将来自网络的信息融入了自己的理解和价值观念并通过“编码”为他人提供可以接受的“思想产品”的时候,他就是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产者,否则就是接受者。

       (二)群体虚拟话语权

       群体虚拟话语权也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它是以网络群体为主体并通过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实践而建构的。它是网络虚拟群体基于网络虚拟实践过程中群体在社会地位、生活条件和群体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意识。这种群体意识既体现了网络虚拟群体的精神需求,又体现了网络虚拟群体的价值追求,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核心或内核。对于群体价值意识来说,他能否获得网络虚拟群体成员的认可和接受,并成为网络虚拟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取决于它对网络虚拟群体反映得是否具有全面性和彻底性,它事关人的积极性的发挥,决定着人参与网络实践的话语交往是否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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