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底层数字技术加速演进,不断融入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各环节,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①。未来能否抢占数字产业发展先机进而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新发展格局的构建、经济体系现代化升级以及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构筑。党和国家要求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习近平,2022)。 数字产业创新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在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的战略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推进数字产业创新不仅要提高基础研发能力,攻克“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也要完善创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协同以及创新扩散等制度安排,形成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是驱动数字产业创新的核心制度安排,构成“双轮驱动”创新体系的重要支点,对掌握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构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协同的制度安排继而驱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成为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深化创新体制机制变革和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对数字产业创新具有复杂的影响效应。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激励创新的核心制度安排,能够以独占性机制补偿创新的正外部性和缓解创新的溢出损失(吴超鹏和唐菂,2016)。与此相反,知识产权保护也导致“创新垄断”“专利丛林”和“专利竞赛”等问题,对创新的资源、能力和意愿形成约束或扭曲效应(张运生等,2019)。技术标准是创新扩散的重要路径,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产业上下游创新要素的关联、协同与整合,对数字产业创新产生促进效应(吕铁,2005;Lindgren et al.,2021)。然而技术标准也引发网络效应与技术锁定效应,导致支配权利滥用或形成垄断市场,阻碍产业竞争并限制技术创新。已有研究分别厘清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对数字产业创新的双向影响,但并未统筹考察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可能的竞争效应及协同效应,这导致二者在创新保护与创新扩散过程中仍处于“孤立”甚至“对立”状态,知识产权“私有属性”与技术标准“公共属性”的价值冲突难以有效化解,因而在协同驱动数字产业创新的过程机制和价值结果层面形成悖论,制约了二者对数字产业创新的协同促进作用。 随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逐步推进,二者呈现出过程协同与价值融合的演进趋势。从国家战略安排看,推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已上升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2016年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从数字产业创新过程与价值结果看,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使其成为技术标准开发、重组、演进与迭代的基础要素,决定了技术标准的价值基础。而技术标准则促进知识产权组合的通用赋能与创新互补,推动创新私有价值实现与公共价值扩散,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二者在创新过程层面体现出功能互补性,在创新价值层面表现出价值互融性,对数字产业创新具有协同驱动作用。 悖论的研究范式为厘清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在驱动数字产业创新中的竞争性和一致性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有助于在复杂情境下建构更具包容性的理论模型(Poole and van de Ven,1989)。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构成驱动数字产业创新的嵌套悖论,其在创新的过程机制和价值结果层面既有竞争性需要,同时也有一致性的协同空间,二者构成更具效率和创造力的有机整体。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悖论的分析框架,聚焦探索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驱动数字产业创新的机理与路径,为国家创新制度体系改革以及数字产业创新升级开展有益的理论探索。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在数字产业创新中的功能地位 1.数字产业创新的概念内涵 产业创新是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嵌入产业经济体系进而形成新的生产函数,构建产业突变的内生基础并推动产业出现创造性破坏的过程(王黎萤等,2022)。沿循这一概念逻辑,数字产业创新是数据要素、数字化生产条件及二者的“新组合”与产业经济体系的深度融合,形成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变革的内生基础,推动产业经济体系实现“数字颠覆”与“数字融合”的过程(Teece,2018)。数字产业创新包括数字产业化创新和产业数字化创新两个主要维度。就数字产业化创新看,《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将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②,其以数据要素和数字化生产条件为核心发展数字技术,持续推进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的价值创新和“数字颠覆”(宋旭光等,2022)。而就产业数字化创新看,则是数据要素、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通过“数字融合”再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过程,依托数字技术的通用赋能属性驱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芮明杰,2018)。